(一)事故概況
1987年11月末,牡丹江紡織廠,一臺生產用的SHL20-1.27/250型鍋爐發生了一起嚴重復式滲漏事故。
1987年對鍋爐進行定期檢驗時,發現鍋爐內有結垢現象。1987年7月2~5日,清洗公司對鍋爐進行了硝酸清洗,緩蝕劑采用Lan-826新技術。清洗后檢驗時,牡丹江紡織廠認為垢沒有清凈,不予驗收。但是清洗公司提出再清洗一次,牡丹江紡織廠也同意,但沒有及時進行。間隔了兩個月,1987年9月5~7日進行進行了第二次清洗。第二次清洗后,牡丹江紡織廠雖作了驗收,但因第一次酸洗后發現有一根下降管有一小孔漏水,進行了修理,而對其他管子沒有采取保養措施。第二次酸洗兩個月后,于1987年11月30日對鍋爐進行水壓試驗,加水時發現對流管束于下鍋筒脹口處有四五處漏水,僅以步檢查后發現鍋筒與管束內壁均有嚴重腐蝕,致使這臺鍋爐無法投入使用。初步估算,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清洗前未對爐內狀態進行檢查。
2.沒有制定酸洗方案。
3.緩蝕劑已超過一年保管期,使用前又未作試驗而盲目使用。
4.酸洗過程中未對酸濃度及三價鐵離子進行測定化驗。
5.酸洗后未作堿中和鈍化處理,只是打開入孔,用水龍頭在鍋筒外進行了短時沖洗。
6.在兩個月時間內進行了兩次酸洗,時間長達96小時之多,循環時間36小時。
7.酸洗后未進行保養處理,因而加劇了腐蝕程度。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鍋爐酸洗工藝應認真對待,由于酸洗不正確,造成腐蝕的事故不斷發生,因此,對進行鍋爐酸洗的單位,一定要具備必要的條件,如人員素質,緩蝕劑的使用,配比以及酸洗工藝等,人員應具有相當的經驗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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