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建立一個高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準確地處理各類事故,做到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工作的規范化,通過規范化的事故調查、分析與處理工作盡快找出事故原因,制訂相應的對策,進而預防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電力建設環境安全與健康管理工作規定》
4 術語與定義
4.1 輕傷: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4.2 重傷: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4.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4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4.5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50人及以上的事故。
4.6 機械事故:指由施工機械原因引起的機械損失、人員傷亡或其它災害造成機械損失的事故。
4.7 火災事故: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程序
事故。
4.8 交通事故:指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
動的人員,因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 職責
5.1 各類事故的處理權限
5.1.1 公司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上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分析處理。
5.1.2 項目部負責組織輕傷事故、一般機械設備事故、一般火災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的分析處理。
5.1.3 記錄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組織分析與處理。
5.2 各部門職責
5.2.1 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工作,參與重大機械及交通事故、重大火災及爆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負責對全公司范圍內的各類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及上報。
5.2.2 公司生產技術部參與重傷及以上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方面的支持。
5.2.3 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組織重大機械及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5.2.4 公司保衛部負責組織重大火災及爆炸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工作。
5.2.5 人力資源中心及工會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6 項目部安全保衛部門負責組織輕傷事故、一般機械設備事故、一般火災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的分析處理和及時上報工作。
5.2.7 專業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所發生的記錄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并及時上報項目部。
6 工作程序
6.1 事故報告
6.1.1 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報告程序:
6.1.1.1 專業公司或其使用外包隊發生上述事故,應立即采取適當方式在半小時內通知項目部。
6.1.1.2 項目部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的方式在一小時內向公司和業主報告。
6.1.1.3 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在24小時內按管理關系向隸屬的省電力公司和企業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應向當地的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及工會組織報告。
6.1.2 輕傷事故、一般機械設備事故、一般火災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報告程序:
6.1.2.1 專業公司或其使用外包隊發生上述事故,應立即采取適當方式通知項目部。
6.1.2.2 項目部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與處理。每月28日前將本月所發生的事故和處理情況(如已處理完畢)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
6.1.3 記錄事故報告程序
6.1.3.1 發生記錄事故后,事故班組應采取適當方式立即上報專業公司。
6.1.3.2 專業公司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與處理。每月28日前將本月所發生的事故和處理情況(如已處理完畢)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項目部備案。
6.1.4 報告的內容
a)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部門;
b)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c)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6.2 事故調查、處理
6.2.1 特大人身傷亡事故按國務院有的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6.2.2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由當地省級安全監督、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會同省電力公司、集團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在45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6.2.3 死亡事故由當地政府安全監督、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會同省電力公司、集團公司安監部門、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公司的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在3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6.2.4 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全監察部會同工程技術部及其他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和當地政府安全監督部門一起在3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6.2.5 輕傷事故、一般機械設備事故、一般火災事故、廠內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由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相應的分析及處理工作,并按規定要求將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
6.2.6 記錄事故由專業公司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按規定要求將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上報項目部備案。
6.2.7 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重傷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最高管理者任組長,輕傷及一般事故由項目部或專業公司領導任組長;
b) 具有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范圍應盡可能滿足事故調查、處理的需要。
6.2.8 事故調查、處理組的職責:
a) 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b) 確定事故責任者;
c) 提出防范措施、作出事故處理決定;
d) 寫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7 相關文件(無)
8 相關記錄
“各類事故及其懲處登記臺帳”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嚴重未遂事故登記表”
“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機械、火災、交通事故登記表及月(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