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化既是態度問題,又是機制問題;既關系到單位,又關系到個人。人是安全工作中最活躍的因素,安全文化建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要通過文化的滲透,不斷提高人的安全價值觀,以此來規范人的行為,從而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
在國外,礦井處處強調安全。煤礦的管理者認為任何把生產和利潤看得比礦工安全和生命還重的人,都不配做公司的管理人員。煤礦礦主十分清楚安全生產從各個角度來說對企業都有利無害,所以采取的措施比政府的規定還要嚴格得多。行業協會廣泛倡導安全文化,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安全文化普查。在安全文化中,員工扮演了重要角色,員工有法律義務在安全環境中工作,如果不按規定對自己采取保護措施,或發現潛在險情不報告,就觸犯了法律。員工有監督上司、同事的權力和查找、匯報不安全因素的義務,一旦發現有不嚴格依法行事的人員,他們有權利到安監部門去投訴。任何員工只要發現礦區生產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都有權拒絕出工。如果說外國的安全文化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我國的安全文化則主要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由于勞動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安全文化素質較低,普遍存在“要錢不要命”的社會現象,安全文化基礎較為薄弱,直接影響著煤炭生產過程的安全。在我國的一些私營小煤礦里,萬噸煤死亡率遠遠高于國有煤礦,井下工人大部分文化程度低,缺乏安全知識。調查資料表明:在采掘第一線的工人中,農民合同工、輪換工等占全部工人的85%,但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鄉鎮煤礦的工人流動性很大,礦工培訓工作不到位,對規章制度不熟悉,對煤礦5大災害不甚了解,缺乏煤礦最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臨時觀念較強,主要以掙錢為目的,在工作中重產量、輕質量,重效率、輕安全,安全意識薄弱,違章作業現象相當嚴重。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煤礦礦主為了追求最大化的經濟效益,不顧法律忽視安全冒險蠻干,而礦工自我保護意識很差,明知有危險卻不敢違抗,只能以生命為賭注下礦作業,一旦發生危險,來不及反應或者應急措施不當,擴大了事故的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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