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格執行《調車作業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提前10分鐘上崗,對出機房機車走行部及制動系統做重點檢查。 督促檢查待命人員對在機房機車擦拭保養及整備工作。
第三條 安排好待命機車的上油、上水、上砂和整備工作,確保待命機車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四條 作業機車發生故障時,提出處理意見,并通知站調和檢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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