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9月8日,湖南省婁底市漣源市伏口鎮金益煤礦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5人,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131萬元。
一、事故概況
⒈事故單位:漣源市伏口鎮金益煤礦。
⒉事故時間:2006年9月8日20時39分。
⒊事故地點:2352機巷掘進工作面。
⒋事故類別: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⒌事故傷亡情況:死亡5人,輕傷 2人。
⒍直接經濟損失:131萬元。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礦井概況
金益煤礦位于漣源市伏口鎮金盤村境內。距漣源市城區30km,距婁底市城區35km。
金益煤礦屬私營企業,始建于1995年,1996年簡易投產,礦井核定生產能力3萬噸/年,實際年生產能力為3萬噸。由龔全求等10個股東籌資開辦,總股本金158萬元。因經營不善,虧損200萬元,2004年7月23日,金益煤礦發包給康吉福、曾秋福等6人承包經營,簽訂了《金益煤礦承包協議書》,承包期5年,共上交564.8萬元,五年期滿,發包方和承包方各占金益煤礦50%股份。康吉福任法人代表、礦長兼安全副礦長、黃學元任生產副礦長、肖順民任技術負責人。現有職工65人,其中管理人員15人。
該礦持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安全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在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
㈡開采情況
金益煤礦開采晏家鋪向斜東南翼渣渡礦區東段74勘探線附近測水組下段煤層。礦井構造以大規模走向斷層為主,金盤侖斷層(F1)和大成坪斷層(F2)復合而貫穿全井,同時次二級金益向斜、背斜和次一級金益正斷層發育,屬中等類型構造。共含煤二層,由上至下為5、6煤層。5煤中間有一層0-5m的夾矸層,平均厚度2m,將5煤分為5上、5下煤。 5上、6煤層為不可采層,5下煤層為主采煤層,煤層不穩定。頂板為灰黑色、薄層狀砂質泥巖,底板為灰黑色砂質泥巖夾薄層細砂巖,遇水膨脹。5下煤層厚0.50m~2.50m,平均1.27m,傾角15°,屬不穩定型煤層。
該礦采用斜井開拓。主、副井筒均布置于5煤層底板。主井井口標高+347.5m,落底+252.8m,坡度26°;風井坡度32°,落底+276.3m。目前,+250m水平以上煤層基本開采完畢,+250m以下正在布置2352短壁式回采工作面,采用爆破式落煤。
全礦共有3個作業地點,即2352機巷掘進工作面、第二水平軌道下山掘進工作面和1個殘采工作面。
該礦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方式,風井安裝兩臺軸流式主要通風機,運行機為YBK56-№11,配套電機功率30kw,備用機為YBK56-№10,配套電機功率為22Kw。掘進工作面采用5.5kw局部通風機配Φ350mm礦用風筒供風, 2352回采工作面尚未形成負壓通風。2006年9月5日實測礦井總進風量913m3 /min,礦井總回風量943m3/min。
該礦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相對瓦斯涌出21.0m3/t,絕對瓦斯涌出為2.26m3/min;經鑒定,煤層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自1996年建成投產以來曾發生多次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最大突出強度為200t,平均突出強度80t左右。1999年8月5日在+250m石門揭5煤時曾發生過一次特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2006年6月在2352風巷掘進放出班炮時,發生了一起煤與瓦斯突出,強度約100t,涌出瓦斯量約10000m3。
㈢防突情況
該礦已配置一臺2RV6-111型移動式瓦斯抽放泵,尚未安裝使用。礦井定編有3名專職防突施工人員。其局部防突措施主要是“深孔排放”,設計鉆孔9個,孔深9m,鉆孔直徑89mm。臨界值指標分別為6kg/m、200Pa。采用全井撤人、停電,井口站崗,地面放出班炮。
該礦配備了“KJ-90”安全監控系統,系統運行狀態欠佳,2006年3月至事故時止,因故障已維修5次。2006年8月,因故障無法正常運行。
礦井采用“四班制”作業,0時~8時,為零點班;8時~13時30分,為八點班;14時~18時30分,為下午二點班,19時~24時,為下午七點班。
㈣事故地點概況
2352機巷于2006年8月16日開門掘進,巷道位于煤層中間,煤層厚度在2m以上,煤層傾角150,采用梯形木支護,至事故當天止,2352風巷標高為+243m,已掘進40m;機巷標高+237m,已掘進15.5m,巷道已跟頂板掘進。
該礦于2006年8月編制了《2352機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技術措施》。2352機巷開門至事故當班止,分別于8月17日、8月24日、9月6日3次實施了防突措施,其中 9月6日實施防突措施后,當頭停止掘進,排放瓦斯。9月7日經校檢后,無突出危險,允掘1m。
9月8日零點班,2352機巷放出班炮時,因放炮母線故障炮未放響。八點班(13時30分)繼續放出炮。下午二點班,值班長兼瓦斯檢查員龔玉凡于14時帶3人進入當頭作業,檢查瓦斯為0.6%,約有12車煤,也未空頂,支了一架棚子,出了3車煤,出班時,檢查瓦斯為0.9%。
2532工作面區域,僅在聯絡巷平巷與區域總回風巷上山聯絡平巷設了一處風幛;在+250m水平運輸巷內安裝了兩道鋼質反向風門,但反向風門被卡住、無法關閉,且設置位置不當,離2352掘進工作面距離過遠。
㈣安全監管監察情況
2006年3月20日湖南省煤炭工業局、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在《湖南日報》上公告,金益煤礦為停產整頓礦井。事故前未通過停產整頓驗收。
2006年4月6日,伏口鎮在《關于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責任人員的通知》中明確:金益煤礦掛鉤領導羅冷梅、安全監管責任人張永忠、吳泉。
2006年9月8日,伏口鎮安監站副站長張永忠、陽桂年在金益煤礦復查時,發現2352機巷“四位一體”措施沒有到位等5條隱患,當即責令2352機巷停止作業,全礦停產整頓,并組織召開了會議。
礦長康吉福沒有落實監管指令,仍安排人員下井作業,違法組織生產。經查該礦8月1日至31日共產煤4319礦車、折算為3000噸。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
2006年9月8日下午七點班(19時~24時),全礦10人下井。其中:2352機巷出勤5人(值班長王勝明,作業人員有龔立華、謝吉開、方文二、方明);六石門殘采面3人;龍光輝和李迪豐2人負責在+250m水平運輸大巷推車、掛鉤工。
20時39分,2352掘進工作面出煤5車后,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發生后,煤礦組織自救。在井底車場時,發現龍光輝、李迪豐被瓦斯熏倒,立即救出,并送醫院治療。3名在六石門殘采面作業人員自行安全撤出。在軌道下山發現方明死亡,2352中平巷開門口已堆滿突出煤,人員無法入內,4人失蹤。
22時,漣源市煤礦救護隊趕到礦井下井搜救,仍未找到4名失蹤人員。事故搶救指揮部,制訂了清理突出煤搶救方案,并組織實施。到9月15日,4名失蹤者全部找到,均已死亡,至此搶救工作結束。
本次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矸150t,堆積巷道長度為42.5m,涌出瓦斯1.2萬m3,瓦斯逆流長350m。
四、事故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
⒈礦井開采的5煤層本身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2352機巷又處在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5上煤與5下煤間距變薄,出現合槽現象,煤層厚度增大,形成局部厚煤包,且殘存較高的瓦斯壓力和強烈的地質構造應力,同時煤層頂底板的封閉性能好,瓦斯富集,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增大。
⒉2352機巷所采取的防突措施沒有消除突出危險性。2352機巷掘進過程中,對5上煤的防突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礦井在施鉆過程中,沒有掌握前方煤層的變化情況,沒有采取相應的防突措施,突出危險性未消除。
⒊現場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破壞當頭的應力平衡,誘導了煤與瓦斯突出。
⒋反向風門不能關閉,擴大了事故。在具有嚴重煤與瓦斯突出的2532工作面區域,僅在聯絡巷平巷與區域總回風巷上山聯絡平巷設了一處風幛;在+250m水平運輸巷內安裝了兩道鋼質反向風門,但反向風門被卡住、無法關閉,且安設位置不當,離2352機巷掘進工作面太遠,導致突出后瓦斯逆流將撤退至沿煤軌道下山的一名作業人員窒息死亡。
㈡ 間接原因
⒈金益煤礦拒不執行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工業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沒有按停產整頓方案整改隱患,違法組織生產。
⒉礦井安全投入不足。礦井沒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未按規定安裝正反風門;作業人員未隨身攜帶自救器。
⒊礦井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混亂。金益煤礦發包方與承包方沒有依法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發包方沒有參加承包方安全管理;“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不落實,超前鉆孔深度達不規定要求,未掌握5上煤變化情況。
⒋漣源市煤炭局伏口安監站、伏口鎮監管人員對金益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組織生產制止不力;對防突措施的落實缺乏有效指導,特別是對2352掘進工作面遇構造后的防突問題未提出針對性的指導意見,監管不力。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防范措施
㈠建議漣源市人民政府先依法關閉金益煤礦。
㈡漣源市各煤礦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認真搞好瓦斯防治工作。突出礦井要嚴格落實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完善瓦斯監控裝置和通風設施,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在停產整頓過程中,要聘請有關專家,編制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與措施,扎扎實實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嚴禁違法組織生產,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㈢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責任。伏口鎮和漣源市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凡是對需要停產整頓的礦井,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公安部門要限量供應火工產品;電力部門要限量供應電力;煤炭部門要加大對突出礦井地質構造復雜的采掘工作的防突工作進行指導,提出針對性防突措施,同時要限量供應準銷準運證;稅務部門限量供應票據;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對停而不整,以產代整的行為,按安全生產法依法從重處罰,釀成事故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㈣加強對承包經營礦井的安全管理。沒有取得資質的單位,不準承包經營;簽訂承包經營協議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要求。
㈤進一步強化培訓和安全教育。礦長和瓦斯檢查員等特殊工種必須進行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新工人下井作業前必須進行正規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切實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