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事故單位:漣源市六畝塘鎮(zhèn)石龍煤礦
2、事故發(fā)生時間:2007年9月2日16時17分
3、事故發(fā)生地點:21采區(qū)回風石門(+199m)
4、事故類別:煤與瓦斯突出
5、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受傷3人(具體見附件3)
6、直接經濟損失:67.2萬元(具體見附件4)
二、事故單位概況
㈠煤礦概況
石龍煤礦位于漣源市六畝塘鎮(zhèn)湴沖村境內,距漣源市城區(qū)13km,距婁底市城區(qū)59km。礦井始建于1996年,1999年投產,礦井設計生產能力2.0萬噸/年,核定生產能力1萬噸/年,實際產量2.6萬噸/年。屬私營企業(yè),從業(yè)人員50人,主要股東吳應薛、謝縣林、劉縣中。
石龍煤礦由謝縣林任法人代表、礦長,由吳定江任生產副礦長、吳名標任安全副礦長、吳繼賢任機電副礦長、吳會義任技術負責人,下設帶班長兼瓦斯檢查員3人,安全檢查員3人。采用“四六”工作制,即:早班:8:00~14:00時,中班:14:00~20:00時,晚班: 20:00~次日2:00時,第四班:2:00~8:00時;其中白天采煤,晚上掘進。
㈡礦井基本情況
煤礦已依法取得“六證”:采礦證(4300000620197)有效期至2007年4月、安全生產許可證([2005]0687)有效期07年12月、煤炭生產許可證(X181003094G1)、礦長資格證(20030651)、礦長安全資格證(2007年5月參加礦長安全資格證培訓班)、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礦井開采渣渡礦區(qū)白楊井田范圍內煤炭資源,石龍煤礦范圍屬于金盤侖斷層下盤,為向斜東南翼,基本上為一單斜構造,褶曲與斷裂均不發(fā)育,構造屬中等。下石炭統(tǒng)測水組為本區(qū)含煤地層,共含煤七層,3、5煤為可采煤層,其它煤層為不可采煤層。3煤層:厚1.8~6.2m,平均4m,煤層較穩(wěn)定,為礦井主要可采煤層;5煤層:厚0.6~1.5m,平均1.2m,屬較穩(wěn)定煤層,3煤與5煤層間距為7~17m,一般為12m左右。
3煤層偽頂為黑色片狀炭質泥巖,質松軟,一般厚度0.41m~2.01m;直接頂為黑色粘土質泥巖或泥巖,薄層狀,隨采隨落,厚0.2m~4.18m;老頂為灰白色石英砂巖,薄至中厚層狀,一般厚10m,屬II級頂板,底板為深灰色的細砂巖。
5煤層無偽頂,直接頂為深灰色泥巖,裂隙發(fā)育,易垮落,厚0m~3.48m;老頂為暗灰色細砂巖及石英砂巖,質堅硬,屬II級頂板,壓力不大;煤層底板為灰黑色細砂巖,遇水膨脹。
礦井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1.36m3/min,相對瓦斯涌出量為24.2m3/t;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無自燃傾向性;礦井水文地質簡單,最大涌水量30m3/h,正常涌水量10m3/h。
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主平硐標高+228.81m,暗斜井落底標高為+186.55m,運輸大巷布置在3和5煤層之間;采用走向長壁后退式,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風井安裝了兩臺YBK56-4№11型軸流式風機,電機功率為22kw,其中一臺工作,一臺備用,礦井總進風量為758m 3/min,總回風量為798m 3/min;事故地點采用5.5KW局扇送風;礦井安裝了一套KJ-90型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運行正常。
礦井成立了防突領導小組:謝縣林任組長,戴拾明、吳會議、吳定江、吳名標為副組長;同時建立防突施工隊,王思奇為防突負責人,成員有劉文革、吳聽江、張小華。防突隊負責礦井防突措施的實施,預測預報、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工作,并填寫臺帳,及時填發(fā)允掘、采通知單,允掘通知單報吳會義審批,然后由生產副礦長吳定江執(zhí)行。
礦井采用鉆屑指標預測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鉆屑量用彈簧秤稱量最大鉆屑Smax(kg/m),用MD-2型解吸儀測定鉆屑解吸指標△h2(Pa)。超前預測鉆孔的直徑為75mm,孔深為8~12m ,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為最大鉆屑量不大于6 kg/m,鉆屑解吸指標△h2不大于200Pa。
礦井采用防突措施有超前鉆孔排放和瓦斯抽放,超前鉆孔孔徑為75mm,孔深為10~12m,孔數(shù)為12~16個,礦井編制井下臨時瓦斯抽放設計,并建立了井下臨時抽放系統(tǒng),采用煤巷掘進預抽,瓦斯抽放孔8個,孔徑為75mm,石門揭煤前,采用打穿層鉆孔預抽瓦斯,然后掘進揭煤。
礦井于2007年5月在+186水平主石門發(fā)生一次突出,突出的煤量大約100噸。
㈢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fā)生在21采區(qū)回風石門,水平標高為+199m,石門揭煤的3煤層局部厚度達20m以上,瓦斯涌出量大,從+186二石門向上掘巖石上山,巖石上山斜長18米,傾角大約40度,巖石上山將+186二石門與+199水平回風石門連通,+199m水平回風石門已形成獨立的回風系統(tǒng)。回風石門采用木支護,巷道凈高1.7m,凈寬1.4m, 本次突出前,已掘進18米,其中15米煤巷,當頭安裝了一個甲烷傳感器器。
回風石門供風局扇安裝在+186m水平大巷內,局扇為YBT-5.5kw局部通風機,風筒為直徑300mm,風筒經+186m水平巖石上山送往+199m水平回風石門,回風石門乏風經+199m水平回風上山回到+234水平總回風巷,在回風石門進風側+186水平二石門內安裝了兩道反向風門,未設防逆風裝置。
+199m水平回風石門在揭煤之前的7月29日進行了瓦斯抽放,抽放時間為5天共140個小時(抽放量沒有計算),8月5日開始在回風+199m水平回風石門揭煤,采用地面放炮,全井撤人,揭煤時沒有發(fā)生突出。石門揭煤后,又掘進3~4m,于8月8日實施了第二次抽放,抽放了4天,于8月13日臨時抽放轉到+186水平二石門,回風石門就停止抽放了,進行深孔排放瓦斯進行掘進,沿煤門掘進15m,并打了10m鉆孔還沒有打到3煤層頂板。9月1日晚班由防突班劉文革、吳聽江、張小華對回風石門進行防突,共施工了12個排放孔,孔徑為75mm,孔深9~12m,分三排:上部4個、中部4個、下部4個,打鉆時有卡鉆現(xiàn)象,同時瓦斯超限,進行了預測,在4米處△h2〉200Pa、6米處△h2〉300Pa、8米處△h2〉300Pa。由于打鉆造成當頭的左上角和頂板空頂,高度約為1m,未處理,在打鉆時產生一些鉆屑煤,也未及時清理。
㈣安全監(jiān)察監(jiān)管情況
石龍煤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為1萬噸/年,依據(jù)國辦發(fā)[2006]82號和湘政明電[2007]13號的規(guī)定應予以關閉,湖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婁底監(jiān)察分局于2007年3月29日以“婁煤監(jiān)函[2007]31號”提請漣源市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于2007年8月2日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事故發(fā)生與搶救經過
9月2日下午14時30分,石龍煤礦安全副礦長吳名標和生產副礦長吳定江主持召開了中班(14點~20點)進班會,參加班前會的有帶班長吳參江、安全檢查員吳細賢和當班作業(yè)人員16名。總共安排18人下井,分3個作業(yè)地點作業(yè):二石門鋪軌道4人(吳校名、吳清明、吳應祖、吳平國)、1131維修當頭4人、+186水平維修5人、絞車司機和運輸工3人,當班正好下大雨,加上早班人員沒有按時出井,中班人員大約于3點20分才下井。進班后,吳參江帶領大工吳校名、小工吳清明、小工吳應祖、推車工吳平國在+186水平二石門鋪道起底板,出了一車矸石后,他們開始鋪軌道,鋪軌道時,發(fā)現(xiàn)鋼軌短了10公分左右,帶班長吳參江就去5煤巷找鋼軌去了,安排他們4人繼續(xù)在+186水平二石門出矸,帶班長走后,大工吳校名帶領其余3名小工去+199水平21采區(qū)回風石門去出煤(防突班的鉆屑煤),大工吳校名在當頭裝煤,小工吳清明、吳應祖用拖車拖煤,推車工吳平國在+186水平大巷的溜煤眼裝車,拖出4車鉆屑煤后,大工吳校名準備扒開當頭兩幫護壁擋板,吳應祖對吳校名說“不要去扒,等下扒突出了就不好辦了!”吳校名沒有聽,等剛把擋板扒下來,兩幫的煤壁就垮了,引發(fā)了突出。
帶班長吳參江尋找鋼軌回到+186二石門,發(fā)現(xiàn)沒有人,就沿巖石上山走到+199水平回風石門,剛剛走到+199水平就被突出的瓦斯與沖擊波沖倒在地,并從上山滾下去后昏迷,大約過了2分鐘,吳參江醒來,下到+186水平二石門打電話向地面報告事故。
礦長謝縣林接到事故電話后,帶領股東劉縣中下井,隨后安全副礦長吳名標、生產副礦長吳定江帶領幾名職工攜帶自救器和瓦檢儀也下井了,同時井下帶班長吳細賢接通知后帶領1131維修頭4名職工趕到事故現(xiàn)場,礦長謝縣林要求把煤斗放空通風,同時帶領4人上到+199水平回風石門,發(fā)現(xiàn)瓦斯?jié)舛冗_到90%,煤塵很大,發(fā)現(xiàn)風筒被堵塞了,立即將風筒扒開,進行通風排放瓦斯,搶救人員退回到+186m大巷,大約過了3~4分鐘,搶救人員又上到+199m水平回風石門,在距煤斗口(回風方向)3米處發(fā)現(xiàn)傷員吳清名,將其救出送往醫(yī)院;在距煤斗口17m處發(fā)現(xiàn)傷者吳應祖,將其救出送往醫(yī)院;帶班長吳參江也受輕傷被送往醫(yī)院;井下搜救人員繼續(xù)尋找失蹤職工,大約23時找到吳校名,人已死亡,至此事故搶救結束。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詳見附表3)。直接經濟損失67.2萬元(詳見附表4)。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1、+199水平回風石門揭煤后,未能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guī)定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沒有消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在打鉆過程中,致使頂板和左上角空頂。
2、職工違章操作擅自將煤巷當頭護壁擋板扒開,導致煤巷兩幫煤壁垮落,最終誘導煤與瓦斯突出。
㈡事故間接原因
1、石龍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礦井在證照不全的情況下,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下達的停止生產指令,違法組織生產。
2、技術管理不到位,沒有編制石門揭煤專門設計,沒有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石門在過煤門的過程中,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防突班在打排放鉆孔時造成巷道局部空頂,沒有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事故當班沒有安排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井帶班。
4、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從業(yè)人員素質低、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識不強,自保互保能力弱。
㈢事故性質
經事故聯(lián)合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為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根據(jù)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調查取證,本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如下:
㈠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1、吳名校,事故當班大工。違章操作擅自將煤巷當頭護壁擋板扒開,導致煤巷兩幫煤壁垮落,最終誘導煤與瓦斯突出,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㈡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責任人員
1、吳會義,技術負責人,未履行技術負責人職責,未按要求編制石門揭煤專門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石門在過煤門的過程中,沒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jù)《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建議予以辭退。
2、劉文革,防突隊長,發(fā)現(xiàn)當頭有空頂現(xiàn)象,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jù)《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建議予以辭退。
㈢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1、謝縣林,礦長、法人代表。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現(xiàn)場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對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建議由漣源市煤炭局依法給予罰款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2、石龍煤礦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落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石門揭煤沒有編制設計,沒有采取綜合防突措施,石門過煤門沒有加強支護;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瓦斯抽放系統(tǒng)不完善等重大安全隱患。根據(jù)《煤礦安全監(jiān)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婁底監(jiān)察分局給予礦井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七、防范措施和建議
㈠加強瓦斯抽放工作,嚴格執(zhí)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原則,特別是在石門揭煤、過煤門、煤巷掘進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㈡加強技術管理和現(xiàn)場管理,強化內部安全監(jiān)督檢查,嚴格落實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嚴肅查處“三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㈢認真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guī)定,全面進行整改,并將排查情況書面報告漣源市煤炭局和我局。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㈣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配足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加強防突和一通三防的管理。
㈤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教育,重點強化防突知識教育,提高業(yè)務素質和自保、互保、聯(lián)保能力。
㈥舉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訓。礦井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保證礦井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正常運轉和使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在年底前必須建立完善井上下通迅系統(tǒng)、防塵供水系統(tǒng)和壓風系統(tǒng),確保“三條生命線”完好、暢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