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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盡管肥料和農藥已在許多國家的農業(yè)上廣泛使用,但本世紀世界糧食產量僅能與人口增長速度相持平,當今世界,仍有近一半的人口沒有充足的食物。在今后的3O年中,糧食產量還要翻一翻才能達到中等營養(yǎng)水平。1974年召開的世界糧食會議認為,大量地使用肥料和農藥是使糧食大幅度增產的有效方法之一。
在作物生長、收獲、貯存過程中,由于病、蟲、草、鼠害造成的損失高達三分之一。發(fā)展中國家的損失可能更加嚴重。盡管如此,農業(yè)仍是世界上的主要產業(yè),超過50%的世界人口以農業(yè)為生。
在現(xiàn)代科技與貿易高度聯(lián)系、高度依存的世界,要保護作物和家畜、家食不受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危害,又不對人和動物及自然環(huán)境造成危害,就要求科學家、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之間,農藥生產者,加工者和銷售者之間,企業(yè)與政府之間等各個方面相互協(xié)作,共同建立,實施一個可接受的食品安全和環(huán)境質量標準。
人們食用的糧食的安全衛(wèi)生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大環(huán)境,大環(huán)境也就是糧食生長、加工、和消費在其中的土壤、水和空氣。農藥殘留和其他污染物質對天然資源的嚴重污染,不僅會影響食品的安全,而且其他環(huán)境值如:水資源供應,野生動物生存,及戶外娛樂活動也會受到影響。世界各國在積極探求更好地保護和利用這些自然資源,使其具有更大的安全性,為人類造福。
多數國家都用法律,政策,譽論來保證得到充足、安全和清潔的糧食,為使法律和政策確有實效,就有必要制定可行的標準和準則。在達到這些目的的同時,應最小限度地影響生產和銷售。但不論在什么情況下,也不能對人類造成影響或破壞環(huán)境。農藥旨在有效地防治損害人類食品、健康和環(huán)境的有害生物。象其他化學物質一樣,可能會對環(huán)境中的生物,包括人在內產生危害。是否會產生危害,只是一個劑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
隨著農藥的發(fā)展變化,其效力和使用總量也在增加,這就關系到使用者,家畜、野生動植物和環(huán)境的安全。尤其關系到食品的安全。
公眾的利益使政府部門必須對新農藥在出售之前按一定標準進行審查。在此壓力下登記制度已被采用,而且越來越嚴格,責任重大。
本文中使用的登記一詞不應與登記汽車牌照或商業(yè)執(zhí)照相混淆。在牌照登記中,程序只是簡單地包括對登記物幾個顯著特征的記錄,從而明確所有權,并作為登記者是否交納了指定費用的證明。這種程序只需要很短的時間,很少的費用和資料。而農藥登記是指在政府部門對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資料的評審和批準的過程。登記包含著幾個不同的環(huán)節(jié),其中評審是最重要的。為使農藥能夠通過評審,生產者必須提供農藥各方面的科學資料,特別是農藥性質和試驗結果。
農藥登記的目的就是確保農藥根據登記批準的標簽正確使用能夠達到安全有效的目的。如果不正確使用,就會產生危害。正確的使用農藥就會在糧食、飼料生產中成為有力的保護措施。
實行農藥登記制度就是為了能夠得到適用的農藥,并確保安全、有效的使用。
許多國家,尤其是那些科技高度發(fā)達的國家,已建立登記制度來管理農藥的銷售、生產和使用。
發(fā)達國家制定的管理程序是通過全面的實施體制來加強的。他們建立的制度和管理體制是依據其國情而定的,而發(fā)展中國家往往是不一定做得到的。
但是,發(fā)展中國家并不一定要采用發(fā)達國家制定的管理程序來管理農藥。當前,新農藥的研制都集中在一些科技較先進的國家,這些國家有能力開展基礎的實驗室工作并對把實驗工作的結果的評審做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一經評審,這些結果將在世界范圍內有效并可轉讓使用。發(fā)展中國家就可以有償地使用這些資料,而不需要再重復試驗。
一旦一個國家認為一定的農藥管理方法是他們希望的并且是行得通的,那么就要根據本國人力物力情況來努力實施,并且要確定哪些管理措施是優(yōu)先的。
發(fā)展中國家制定管理制度應該適合本國國情,而不一定全面采用發(fā)達國家的那一套管理制度。某一個國家接受某個農藥的標準,不一定適用于自然條件不同的國家,比如,在一個有著溫和氣候,肥沃土壤,先進農業(yè)技術的國家適用的農藥,并不一定適用于其它農業(yè)實際情況不同的國家。
只有當使用農藥的利大于弊時,它才有使用價值。對一個農藥的利弊分析在不同國家是有不同標準的。所以一個國家應研究自己的經濟情況再決定使用哪種農藥,這是十分重要的。這一點不能過多地受別的國家的影響。比如,在一個農業(yè)高度發(fā)達,農藥供應充足的國家,由于某一種農藥對一種稀有鳥類有威脅就能夠作為一個充足的理由不使用這種農藥,而人類傳染性疾病,饑道,營養(yǎng)不良經常發(fā)生的地區(qū),對利弊的分析自然會得到一個不同的結果。
2.農藥管理的要求
作為農藥,最好是使用簡便易行,又能有效的消滅靶生物。但只有少數農藥有較高的選擇性,大部分農藥對靶生物和非靶生物都是有毒的。這就會給人類和有益生物帶來危害。
如何減少農藥對人和動物的危害是一個在全世界引起廣泛關注和研究的問題。在采用某種農藥登記制度對農藥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政府管理部門要清楚在這個管理體制中各環(huán)節(jié)和部門的密切關系。下面是涉及到的環(huán)節(jié)和部門:
使用者
農民、倉庫人員及其他使用者都關心使用的農藥的防治效果和是否產生危害。也就是使用多少,何時使用,如何從他們的投資中獲取最大的收益。他們需要使用有完好標簽說明書的農藥,同時,遵守使用中的限制和注意事項,以保護他們自己、他人和環(huán)境。
公眾
兒童、鄰居、旁觀者和運輸、貯存農藥的人都與可能發(fā)生的中毒、泄漏等事故,與安全使用,處理廢棄農藥和容器有密切關系。由于他們可能成為無辜受害者,所以要考慮到對他們安全的保護。
消費者
在農業(yè)發(fā)達國家,每一個農民都能夠為社會提供大量的食物。食品的安全是公眾最關心的,衛(wèi)生部門要求食物應含有盡可能少的農藥殘留。他們應制定是否對消費者有害的殘留標準。
作物與植物
因為作物的脆弱性,所以必須認真考慮每一種化學物質可能對人們產生的危害。由于噴灑過程中的飄移和跑、冒、滴、漏有可能對非靶生物產生藥害,所以要認真對待。
家畜
由于家畜的經濟價值和與人的親密關系,所以要考慮各種施藥途徑是否會對它們產生危害,不論是否直接使用于家畜、飼料或環(huán)境。一些動物對個別農藥特別敏感,所以要特別慎重。
環(huán)境
人們已經認識到農藥副作用對環(huán)境產生的不良影響。要盡可能地避免對空氣、土壤、水和水體的污染。要盡量減少對野生生物、非靶昆蟲和其他生態(tài)因子的潛在危害。
商販
要保護商販不會受到假藥和不正當競爭的損失。
生產者包括開發(fā),加工、包裝、銷售農藥的人。生產者應當遵守一定的標準,以使產品適應市場。法律要堅決保護知名生產者不受出售假藥,不安全農藥,未被檢測的農藥的不公平競爭的損害。
貿易
國內外的農藥貿易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標準、常識。每批量貿易都必須符合這一標準。由于包括食品,纖維及其他農業(yè)產品的貿易日益增加,這就要求貿易伙伴和政府部門要控制農藥在這些產品上的使用,以使其農藥殘留量不超過可接受的殘留限量。
通過一個分工明確、運轉正常的管理體制來防止農藥的危害將是長期的,這包括對農藥的使用和供應的管理及對農藥劑型、質量、包裝、標簽、貯藏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論如何,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尤其是在正確處理廢棄農藥和空容器及中毒事故的急救等方面是最為重要的。這些都有待于登記制度的實行才能得以實現(xiàn)。
農藥登記帶來的好處取決于管理的范圍。其中準確,完好的標簽對于生產者、加工者、分裝者及產品使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對農藥效果和安全的公正評價能夠確保銷售者,農民及公眾對管理部門已經認可為安全的產品更加放心。
2.1 目的
管理農藥的目的就是保護人類社會,避免盲目使用農藥所帶來的危害。
建立一個鑒定農藥是否可以銷售、使用的體制的主要方法是通過登記要求。在農藥使用中,有很多潛在的問題,而為獲得登記所進行的大量試驗的目的就是要在農藥問題出現(xiàn)之前就得到解決。
登記使得政府部門能夠對質量、使用量、標簽、包裝、廣告加強管理,從而保護使用者的利益。登記法律必須建立一個既保護公眾利益又保護生產者權益的體制。
如果所有的農藥都進行了登記,公眾便能知道市場上的農藥若按標簽使用都是安全。有效的。按標簽使用這個前提條件是重要且必要的,因為沒有一個管理部門能確保不出現(xiàn)錯誤的使用。
2.2 責任
農藥登記中有四個方面的責任。
生產者 生產者的主要責任首先是要使其產品能達到政府部門的要求,從而保護公眾的利益。生產者必須有充足的科學實驗資料來滿足藥效和安全評價的要求。登記部門所提出的問題比工商部門提出的問題難得多,且完全不同。也比單單為了研究發(fā)展新農藥所遇到的問題難得多,且完全不同。
生產者應該確保他們有充足的科學資料,主動地回答致少以下問題:
一是否有效?
一是否高效?
一是否可靠?
一對使用者是否安全?
一對旁觀者是否安全?
一對消費者是否安全?
一對作物是否安全?
一對家畜是否安全?
一對野生動植物是否安全?
一對有益生物是否安全?
一能否為環(huán)境所接受?
一在銷售中是否會出現(xiàn)問題?
如果生產者對這些問題含混不清,就應當進行更多的試驗并提供適當的科學資料。當這些資料準備完整時,生產者就可提交給管理部門井等待結果,管理部門會判斷這些資料是否完整,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政府
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認為對農藥進行充分了解和利蔽分析需要一定的時間,并需要建立一個自愿的或強制的管理體制來確保使用農藥不會對公眾健康、有益生物,環(huán)境或貿易產生副作用。政府制定的政策必須是保護公眾和環(huán)境不受有毒物質的危害,并且促進農藥產品的多樣性和實用性。這些產品為保證食品的供應,保護健康,促進貿易和提高生活水平都起了很大作用。
政府應制定法規(guī)來管理農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這樣的法規(guī)必須立足于為每個化合物制定安全使用標準,而且要標明在政府批準的標簽上。另外還要制定農藥在食品和飼料中殘留限量。
一些國家在使用安全和藥效兩方面都實行管理,而另一些國家,只控制其中一個。在某些國家,由于標簽上的說明而不再對使用者進行保護,而在另一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雇主有尊重他們雇員的責任。許多國家對新農藥采用了試驗許可證,臨時登記或允許在田間試驗的辦法,有些登記機關對新產品實行應急實驗室和田間試驗制度。
總之,政府的目標如下:
一保護正當行為免受不正當行為的侵害。
一防止不切實際的申請。
一確保正確的使用指導。
一強調限制和預防措施。
一保護文化水平較低的人的利益。
一保護企業(yè)有拒絕使用者不合理要求的權力。
一樹立管理體制在公眾中的威信。
銷售者
農藥產品的分發(fā)和銷售者肩負重任,他們要保證自己不銷售未登記的產品,不推廣在批準的標簽上未推薦的用途。農藥使用者往往是從銷售者那里了解如何安全、有效地使用農藥。一般認為,銷售者是使用者獲得信息的主要來源,正因為如此,銷售者肩負著重大責任。
使用者
使用者必須承擔起對他們自己,他們的家人,鄰居,社區(qū),環(huán)境,和那些生長過程中施以農藥的植物的最終消費者的責任。
登記標簽上的說明是在農藥開發(fā)過程中花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及科技力量才能寫出來的,是由有豐富經驗的專家進行評審后由登記部門批準的。如果根據標簽上的要求和說明使用,就會收到良好的效果,并且不會產生危害。如果使用者真能夠承擔他們的責任,認真遵守登記標簽上的說明,那么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努力就沒有白費。
3.建立一套管理體制
建立一個管理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確管理的對象和范圍。下面就是對農藥的一個有用的定義。
農藥--系指用于預防、殺滅、控制食品,農產品飼料的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或用于動物體內外防治害蟲,害螨或其他有害生物的物質或混合物。此外還包括調節(jié)植物生長的物質(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脫葉劑、干燥劑、疏果劑、防果實脫落劑(座果劑)、收獲前或收獲后施在作物上防止在運輸或貯存中腐敗的防腐劑。不包括化肥或植物營養(yǎng)肥、獸藥或飼料添加劑、也不包括用于動物及其他目的如刺激牲畜生長、改變牲畜繁殖行為和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的物質。明確上述定義之后,下一步是制定管理程序的形式,有以下幾種可能:
a自愿式:這一形式沒有法律力量的約束,管理是建立在互相信任和理解的基礎上。但一定要保證這一形式不會被非法參與者破壞。
b.預防式:按規(guī)定、除非有明確的允許,否則農藥的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或是處理都是禁止的。當實施得當時,這個形式是決不會出問題的,但是它也有官僚主義和僵化的缺點。
C.追溯式:在這一套基本規(guī)則的框架之中,農藥的生產、銷售、使用或處理都是不自由的,公司、個人要承擔責任,如果發(fā)生不幸,他們要對他們所做的或因疏忽而忘記做的事情負責。這樣的體制實施起來更為簡便,但有一個很大的缺點,就是往往在事故發(fā)生之后才會采取行動。而且它預先要求有關人員要有一定的教育程度和責任感。
d.政府體制式:只有政府或由其授權的團體才有權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或處理農藥。此體制缺點在于它會有較大的官僚主義,并且對個人積極性有一定限制。
e.地區(qū)體制式:在此體制下,二個或多個有相似農業(yè)背景和政治背景的國家,可以共同搞一個管理形式并共享資源。
最終確定什么樣的管理體制應取決于該國的農業(yè)經濟結構,不應該受政治制度和立法的影響。
評價管理體制是否可行是十分重要的。如上面各項所述,實施農藥管理程序的實際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程序執(zhí)行的好壞。
仔細研究決定哪個部門有責任制定管理程序,哪個部門有責任執(zhí)行管理程序,哪個部門有責任強制實施管理程序是絕對重要的。
以農藥的大量的農業(yè)用途來看,最適當的管理部門通常是農業(yè)部。但是,由于同樣涉及到保護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經濟問題;這些領域的部門及行政機關也要發(fā)揮一些作用。
一旦決定由哪一個部門來擔負農藥管理程序的主要責任,就要任命一個人及其他工作人員來負責日常事務。這樣一個行政官員被稱為"農藥登記官員"。
在做出這些決定和進行磋商的最初階段可以得到專家的幫助(比如,從 FAO),從而防止發(fā)生失誤或延誤時間。
4.農藥法規(guī)
法律效力對有效地管理農藥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應使用在進口、銷售、標簽、使用、貯存和處理廢棄農藥方面而不用于已按照外國購買要求包裝好了的出口產品。
如果現(xiàn)行的法律包括了某些化學產品、這些化學品的生產、分裝和運輸等方面的內容,就不必要寫到農藥法當中來,因為這些化學品的危害與農藥是一致的,就有可能已經被其他適當的法律所包括了。
法律應該指出,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能批發(fā),零售或進口農藥或含有農藥的產品,除非:
(1)該產品已經在管理部門登記,并批發(fā)了登記號。
(2)適用于管理機關按規(guī)定批準試驗或臨時登記的用途。
法律應當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根據產品毒性寫明警句和標識,使用時的防護,以及使.用、包裝和貯存方法。
獲得農藥登記的程序應在農藥法規(guī)中詳細說明。申請者為登記提供和出于信任提交的資料應以行政機密對待,并在有補償的情況下,可做特殊使用。
管理部門在審查這些資料之后,會批準該產品的登記,發(fā)給臨時登記證或拒絕該申請。當得到新資料說明時,應該對該產品重新審查,登記可以隨時被暫停、撤消或變更。
管理部門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把拒絕申請或暫停、撤消、變更登記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任何產品的印刷及圖示式的宣傳材料都必須與標簽和廣告的要求相一致,類似的材料不能超出登記批準的范圍。
對任何人下列情況都將是非法的:
(1) 出售標簽不符合登記要求的產品。
(2) 出售分解變質的產品,使用這樣的產品會無效甚至產生危害。出售包裝破損的產品在使用和貯存過程中是危險的。
(3) 任何無視農藥法規(guī),更換,涂改,損壞,銷毀農藥產品包裝上標簽的行為。
(4) 在登記產品中加入其他成份。
(5) 重新包裝或轉移農藥包裝中的產品,除非新的包裝也符合登記要求。或再包裝是在監(jiān)督下進行的并且有必要的防護措施。(如:穿防護服)
(6) 以虛假、誤導、欺騙或宣傳未被登記審查的內容。
管理法規(guī)應該對有高毒或特殊危害的產品及其用法實行特殊管理,比如,明確這些化合物田間試驗的條件或限制其銷售,以確保只有特定的一類人才能使用這些藥。還可以對市場和使用制定必要的規(guī)則,以保證其他人安全,以利于保護環(huán)境和野生動物。
任何由官方管理農藥的登記體制的成功,主要條件之一在于農藥部門與衛(wèi)生部門的合作。農藥登記體制在建立之前,兩個部的官員們要進行充分協(xié)商。體制建立之后,要想繼續(xù)獲得成功,依賴于雙方密切的合作。在農藥使用被推薦之前, 衛(wèi)生專家必須了解這些化合物。
協(xié)作在以下六大方面是必須的:
1.農藥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培訓醫(yī)藥人員和農業(yè)監(jiān)督員農藥中毒事故的處理及安全使用等方面。
3.培訓使用者
4.提出防護措施的建議
5.決定是否限制某些農藥的使用
6.建立殘留分析、最大殘留限量(MRL)和收獲前安全間隔期的標準程序
一旦防治對象明確之后,那么了解適用于該防治對象的農藥的使用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因為與安全有效使用農藥有關的各方面都不能只對他們自己實行管理,那么,建立一個協(xié)作體制就是必然的了。
5.農藥的暫時管理
一個有效的農藥登記體制的建立需要幾年的時間。對農藥的進口、生產和銷售沒有管理的國家可能只控制高毒或無效的農藥。這些國家不具備立即建立起一個農藥登記體制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按下述方法對農藥進行暫時管理是可行的。當然,長遠的看,應建立一個農藥登記體制。
(1) 通過市場調研和與工業(yè)界討論確定可得到的農藥品種及其主要用途。
(2) 寫信給氣候條件、社會經濟狀況相似的國家的農藥登記管理者了解劇毒,高毒農藥的供應、限制及禁止使用的信息。
(3) 與海關、商貿、工廠、衛(wèi)生及立法部門的領導討論,確定管理的簡單方法。
(4)列出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名單。
(5)與工人及工業(yè)界討論上述名單。
(6)宣布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名單上可以進口、生產、加工、包裝、分裝和暫時貯存的農藥的限制措施應在六個月內強制實行。
6.建立管理機構
任何有用的信息資源都能夠被利用。對某個產品使用方法合適的說明,可以從具有登記體制的國家公布的產品登記公告中得到。除非在公告中不列出的,且原因是清楚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一個農藥列不出,可能是由于各種各樣的情況,例如,由于一個國家正在研制抗性或某種更高效便卻昂貴,更具選擇性的產品,這些產品的使用,在一個國家也許是適用的,但對一個害蟲控制水平不需要很高的國家就不經濟了。同樣的,有可能產生付作用,如對鳥類的危害,一個國家可能比另一個國家要求更嚴。
在不能得到實驗室設備的地方,可使用簡易的實驗室設施來測定劑型的質量和作物中的殘留量。殘留測定參見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wèi)生組織參加的營養(yǎng)法典委員會公布的殘留最大限量(MRL)。但是,以這樣有限措施來管理農藥很可能是很不適當的,所以在盡量短的時間內采用一套較完整的農藥登記制度是很重要的。
一套登記體制是對所有農藥都適用的,除了控制人、家畜和寵物體內寄生蟲的藥物,這些藥物往往要涉及到醫(yī)藥和獸藥管理部門。農藥登記體制要適用于農業(yè)、畜牧業(yè)、園藝、林業(yè)、公共衛(wèi)生、食品貯存、輪船、倉庫、商行以及家庭內外等的害蟲的防治。而農藥的予想不到的新用途也是會隨時出現(xiàn)而且是允許的。
政府部門的協(xié)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這樣才能使與農藥有關的部門參與到一個完整的管理程序中來。因為農藥與現(xiàn)代農業(yè)關系密切,所以農藥已經成為農業(yè)部門工作范圍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并且通過農業(yè)部的咨詢機構與農藥的用戶建立了聯(lián)系。綜上所述,登記體制應該是由農業(yè)部的一個部門進行管理的。
在許多國家,農業(yè)部門還要對某一特定作物或地區(qū)需要使用的農藥進行評價,并應對生長和貯存的作物和糧食最適合那種農藥、使用量和使用時期等方面提供一個具權威性的建議。衛(wèi)生部門雖然主要與農藥在公共衛(wèi)生的使用有關,也應該經常與職業(yè)衛(wèi)生部門一同評價所有農藥劑型的毒性,從而了解如何在使用農藥或食用農藥處理過的農產品時,使之不對人類產生危害。同時,衛(wèi)生部門也有義務與醫(yī)務人員共同協(xié)作尋求農藥中毒時的最佳急救方法。環(huán)境部門關心的是農藥產生的付作用,如毒死了有益于農業(yè)生產的野生生物(傳粉昆蟲),貿易與運輸部門要處理各種各樣的商品。包括有毒化學品。但必須給這一部門提供必要的信息,而不能依靠該部門人員自己的鑒別。
管理農藥登記體制的責任投于一個組織,這個組織要有強有力的法律權力來保證。
(1)所有產品都要登記
(2)要提交充分的資料,以便決定是否可以使用該產品,在什么范圍內或在什么條件下能夠有效、安全地使用該產品。
(3)只有登記過的農藥才能銷售。
(4)產品只能按批準的方式使用。
登記產品的申請是由廠家提出的,同時,政府與廠家在一個成功、有效的登記體制中都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們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協(xié)同、和諧、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這樣政府就能確信所有提交的資料都是真實可靠的,并且所有相關資料都已提供,廠家也能感到是被平等地對待,并沒有不合理的托延。
登記組織必須能夠聆聽專家的意見,能夠采用評估提交資料所需的適當手段,為發(fā)揮最大作用,登記組織要能夠以農藥登記公告的形式公布農藥審查結論。同時對農業(yè)、糧食貯存等方面用藥提出建議,并完成培訓!人們正確使用農藥的任務。
本章的后半部分,將介紹農藥分階段進行登記的方案,完成階段登記體制的建立,大約需要兩年的時間。盡管希望該方案能夠被廣泛地采用,但尚未被所有的國家接受,一個國家是否采用這個方案,實施的深度和廣度以及不同階段的進展都依賴于這個國家的需要和該國的經濟、科學管理狀況。如果要實行的話,最關鍵的一步是要在市場上取消低效產品,那么就需要指派生物學家進行實驗來比較不同的產品。同樣的,如果能得到一個有能力的快速實驗室的幫助,就可以推遲殘留化學家的指派。更進一步,對現(xiàn)有制度的評價可以顯示出它們當中的哪些可以被擴大或修改,從而搞出必要的資料。
當決定要建立農藥登記體制的必備條件已經成熟時,就要制定一個完整的方案,并且明確劃分各部分間的責任,任何不可避免的延誤或出乎意料的困難都要向協(xié)調員報告,以便對方案的其他部分進行必要的修改。
為了能順利建立一套完整的農藥登記體制,精心計劃各項工作是十分重要的,除了通過必要的法律程序,任命、培訓卜位農藥登記指導員,及時開展其他需要盡早起動的工作是十分關鍵的,這些工作包括設計、建造、裝備劑型試驗和殘留測定所需的實驗室,要有足夠的時何選定和培訓化學家和他們的助手。有些培訓,如登記員的培訓!,就要派他們到登記體制較健全的國家去訪問,所以要有充分的時間來安排和開展這些工作。
下面圖表對計劃和完成各項步驟所需的時間提出了建議、前后需要8年時間。方案中的內容有的是實際的,有的是理想化的,這將由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而定,這一點也要認識到。如方案能行得通,待方案完成之日將會:
(1)對在登記制度實施之前已在銷售且已證明是有效而無害的產品補發(fā)登記證。
(2)公布已登記產品名單,指導使用者。
(3)檢測市場上大部分農藥的質量。
(4)通知銷售者現(xiàn)有產品中哪些是因為不予登記而未登記的,并說明還需要哪些附加資料或為什么會對登記有不公平的感覺。
(5)公布正確標簽、貯存和廢棄農藥處理準則。
(6)禁止未登記農藥進口。
(7)建立測定商品糧食中農藥殘留量的措施。
(8)建立產品田間藥效評價的手段。
6.1 對圖表的解釋
一旦決定建立農藥登記程序,步驟1-2應盡快進行。事先弄清正在出售的劑型的數量和種類是十分必要的。一旦這些情況都了解之后,就可以決定哪些農藥需要管理,并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在一定日期之后,將禁止未登記農藥的進口,銷售和使用。
步驟3-4是關于農藥登記指導員和他的辦事員的任命、培訓和職責。人員培訓以及與生物學家毒理學家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至少要6個月的時間。
步驟5是建立一個由高級技術人員組成的委員會,這些人員來自衛(wèi)生、林業(yè)、環(huán)境、標準、農業(yè)和其他政府部門。除了從部委來的技術人員外,每個部門都要任命一名代表,在該部門長官不在時出席會議。非政府機構一般不允許加入這個委員會。該委員會將制定農藥管理的政策和方針。
步驟6是在現(xiàn)有樓房中建立一個主要農藥有效成份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小型臨時實驗室。必須強調實驗室的安全問題。
步驟7,要求委員會公布農藥登記資料和標簽要求。
步驟8-9是關于設計建造實驗室及其儀器設備和人員配備,實驗室將做產品和商品糧食殘留量分析。應允許對化學家進行海外培訓。
步驟10,檢查市場上已有的產品。
步驟11-16,17-18,19一20是關于開會,培訓產品化學家、生物學家和毒理學家、他們將直接協(xié)助PRD在他們各自的領域中對申請進行評價,同時確保標簽包含有必要正確的內容。
步驟21,公布已登記產品目錄。建 立 登 記 體 制 方 案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第6年 第7年 第8年
1.準備、通過法規(guī)
2.準備、 公布登記 條例
3.任命農藥登記指導員
4.培訓PRD
5.建立 委員會、行使 職能
6.建立臨時實驗室
7.介紹已發(fā)布的登記資料、標簽毒性分級及分級要求。
8.設計、建立 詞義實驗室
9.配備實驗設備和人員
10.測定現(xiàn)有產品
11.任命、培訓產品化學家
12.建立產品實驗室配
13.檢測制劑 質量備殘留實驗設備
14.任命培訓殘留化學家
15.建立殘留實驗室
16.檢測殘留量
17.任命、培訓生物學家
18.開展田間評價 和測定生 物藥效數據
19.任命、培訓毒理學家
20.測定毒 性數據
21.公布登記產品目錄
要優(yōu)先考慮對市場上產品進行檢查,以使那些劣質產品的質量提高或不予以登記。這將確保購買者錢花的值得。其后的申請登記的新制劑都要通過質量控制檢查作為登記程序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能夠測定由于農藥殘留在食品或水中所造成的對人和環(huán)境的危害是十分重要的,此外,某些出口農產品也要進行農藥殘留分析,以保證這些出口物不會因為農藥殘留量超標而對人造成危害。當殘留實驗室裝備完畢,人員齊備運行有效的時候,它的最首要的工作就是使用對農藥、理的標準步驟分析商業(yè)食品樣品。
6.2 農藥登記指導員(PRD)
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職位。農藥登記體制成功與否,在最初階段依賴于任命一個適當的人擔當此要職。指導員應是一位科學家,同時又是一個優(yōu)秀的管理人員且對農業(yè)有廣泛的興趣或良好的背景。這個人最好還有一定的化學、植物學、昆蟲學、植物生理學、生態(tài)學和哺乳動物毒理學等方面的知識,當然這些知識企望一個人全部掌握是不大可能的,所以要給他足夠的時間進行培訓,達到他可以開始管理的程度。由于他具有經驗,且要與其他各專業(yè)界的專家們保持聯(lián)系,所以他應該充分具備各方面的知識,以便能夠明白提交給他的建議,并且能夠正確評價提交給他的登記申請中的重要資料和信息,與政府的各個生物、毒理研究機構盡快建立良好關系,且能得到FAO、WHO和其他幾個有完善的登記體系的國家的官方發(fā)行刊物,指導員需要一些專業(yè)叢書,并能從訂閱的刊物中得到幫助;這可以推遲甚至不要建立毒性、殘留和其他資料的索引,他需要公布已登記農藥名錄和安全使用農藥建議的辦法。
6.3 技術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可以隨時成立一個或多個技術委員會來解決具體問題并提出建議。無論哪一個技術委員會都要包括農藥登記指導員,技術委員會中來自于政府各部門和大學的官員們應是有專業(yè)知識的。
6.4 執(zhí)行
從一個有效的管理體制中取得收益,最終是依賴于實際的完成情況及法律條文執(zhí)行情況。應授權給農藥管理部門,當他們認為對某一個農藥繼續(xù)登記會給使用者、環(huán)境及社會公眾造成危險時,就有權撤消登記。如果申請登記者在有效成份、標簽要求等方面輕視法律條文則該產品也不予登記。但是,應該慎重地允許申請者講明為什么不能撤消登記的理由。但登記委員會可以作出最終決定。
在第一次進行農藥登記的國家,登記要求應準確地公開發(fā)表,農藥零售商應給予一年的時間處理未登記產品的存貨。
不過,還應任命幾位檢查員,在適當的時候對全國的零售商進行訪問,向他們提供法律條文執(zhí)行情況的信息。完成這些任務之后執(zhí)行人員就要對這些零售商進行檢查,收繳所有生產、貯存、銷售的未登記農藥并將違法者公諸于眾。對于未登記的進口農藥,需要海關部門的密切配合,采取行動,防止這些產品進口。
6.5 登記申請的評價
國與國之間在評價農藥登記申請時可掌握的專業(yè)知識都是不同的,尤其是在毒理學方面。此外,通常缺乏檢驗產品質量和展示新藥功能的實驗室。這些困難在采用一個農藥登記體制之前和體制運行的最初幾年是非常急迫的。但至少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部分問題。
(1)在登記要求中列出某種有效成份或制劑已在哪些國家進行登記的目錄,并附上登記證據。登記證上通常說明產品可在哪些作物上使用,使用量及施藥與收獲之間的間隔期。某種農藥的適用性及安全性的保證,可以通過其登記號及范圍獲得,但更可靠的方法是看哪些國家批準了該藥的登記,尤其是那些有相似氣候及作物的國家的登記信息更為有用。
(2)在農藥開發(fā)的最初階段,在一些很少或幾乎沒有登記的產品時,要求登記部門給予進口農藥的許可。如果缺少訓練有素的專家來評價提交的資料,那么就很有可能會參考FAO等國際組織的意見或聘請一個顧問。如果是提交的資料不夠準確,登記就要采取階段化措施,以便嚴格限制使用的產品和適用的作物,再得到進一步的資料時,該藥的數量、使用范圍才可以擴大。如果登記部門對任何一個農藥有疑問,可以參考國際組織的建議,如國際毒性化學物登記委員會(IRPTC)或國際化學物安全組織(IPCS)
(3)仔細、詳細地將科學信息集中起來。反映在標簽上。(見第9章,標簽)
參見FAO農藥標簽指南,以求詳細幫助。
7.分階段登記
分階段或有時被稱為分步的農藥登記程序,在一些國家已經被采用一段時期了,這種登記程序,不論對于登記機關還是生產者都有許多好處,因為這種登記程序使得各個方面都能夠驗證在廣泛使用之前所進行的實驗室試驗和小范圍田間試驗的結果,并且允許在正式登記之前,對登記要求所進行必要的修改。
農藥的開發(fā)是一個循序漸進而又復雜的過程,農藥登記機關在農藥開發(fā)期間在對使用者,公眾和環(huán)境不產生過分危害的限度條件下允許使用是合理的。
在階段化農藥登記過程中,要求提供附加資料,以使得登記機關能夠評審該藥的藥效和可能產生的付作用,從而決定需要進行什么附加試驗。在生產者提交的某一些資料未被考慮之前就要求他提供全部資料是不現(xiàn)實的。在一些階段化登記的例子中,由于在登記過程中遇到困難,有些生產者在正式登記之前就將農藥登記撤回。階段化登記制度使得對農藥產品經農民使用的表現(xiàn)情況進行評審成為可能,使得通過在野外使用而對野生生物的觀察得以進行。
由于緩慢程序,各方都有機會發(fā)現(xiàn)在農藥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但是,并不需要農藥一定要按照階段化登記制度走,例如:一種基于已使用多年的原藥而制成的新產品,就可以立刻允許登記,雖然要提供可能得到的資料。
作為一種原則,對于所有在新原藥基礎上生產的農藥產品來說,就必須按照階段化登記程序走,以便使得在正式登記批準和限制市場買賣之前,能夠對農藥進行一個全面的評價。
7.1 農藥登記程序中的階段
提供一套基本的資料之后,就應該考慮限制性登記。在農藥開發(fā)過程中有以下三個明確的階段。
Ⅰ.試驗階段:這一階段通常為一年的時間。試驗要在控制條件下進行,要規(guī)定最大的試驗范圍,盡管在某些試驗中,收獲物、飼料被允許使用,但通常情況下,是不允許的。經過試驗階段之后,農藥才可以提出下一階段申請,但在試驗階段之前,農藥生產者必須知道雖然在該產品開發(fā)過程中已經作了一些工作但還有更多的工作要完成。
Ⅱ.臨時登記階段:當絕大多數與登記有關的資料已經獲得,方可批準進入這一階段。一些資料,因為它們和自然條件關系密切,只有當使用農藥的范圍大到示范試驗的面積,才能對使用者或使用地區(qū)的生態(tài)影響得出實際結果。在這一階段,產品可以出售,但也許在一定的時期之內,銷售要限制在一定的數量之內。
Ⅲ.正式登記階段:對所有資料進行全面評審后,明確該農藥在使用中不會出現(xiàn)無法接受的危害時,方可批準進入此階段。登記機關可以限制某些申請的要求,制定使用限制和對登記的有效期加以時間限制,或者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出現(xiàn)新證據時復審該農藥。需要強調的是,任何登記都需服從得到新試驗資料時的復審。
7.2 不同階段的資料要求
這里并不是為不同登記階段的資料要求提供一個"清單",因為在農藥登記制度中是不應采用"清單"這一概念的,為登記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具備實用性,所要求的資料并非只為了放在文件架上,在階段化登記制度中有這樣一個基本概念,在試驗階段所要求的資料要比其后的更高階段所要的資料少一些。在不同登記階段所需要的資料數量是根據該藥的性質和其使用目的的不同而有差異的。下面的準則是旨在幫助判定哪些資料要求是合理的,這些資料要求是在5個主要題目下制定的,分別是產品化學、毒理學、環(huán)境、殘留和藥效。對于在各個登記階段所應注意的使用限制和標簽都給與了有關的建議。
7.3 試驗階段的資料要求和限制。
由于在試驗階段,農藥通常是不允許出售的,只能供研究人員使用,所以這一階段所要求的資料數量是很少的,由于該產品不允許出售:所以管理機構不必要限制其在試驗中的使用量,但是,農藥生產者應說明在試驗中所使用的農藥數量,以便管理機構了解該藥的用途并適當地建議在允許的情況下減少使用量。在這一階段,最少的標簽要求也應是充分的。
7.3.1 化學名、通用名或開發(fā)號,劑型,簡單的理化性質(如果可得到)
7.3.2 毒理學,毒理的指標,比如:LD50,中毒事故的預防和急救治療措施。
7.3.3 環(huán)境生態(tài):根據使用目的可能要求一些資料,反映出在對需要保護的物種可能產生的影響。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可以從理化性質中預測出來。參見FAO有關農藥登記上的環(huán)境毒性規(guī)定。
7.3.4 殘留,通常情況沒有地方性的資料。一般要求被處理的飼料糧食不能供人畜食用,也不允許動物在被處理的地區(qū)吃草。根據試驗農藥的用途和有關知識以及可能得到的殘留資料,有關機關就可以判斷出該農藥在食物飼料中的殘留量是否會造成危害,若不會造成危害有關該農藥消費的限制就可以不再堅持。參見FAO的農藥登記殘留資料準則。
7.3.5 藥效,地方性的資料是得不到的,但是生產者根據篩選試驗對農藥的防治作了一個說明,申請中應明確對哪些防治對象進行審查,試驗中的用藥量是多少,可參見FAO為保護植物而定的農藥登記藥效資料指南。
7.3.6 限制,在這一階段對農藥的限制就是禁止其出售;只能供政府、大學或生產廠家的研究人員使用。
試驗許可發(fā)布時應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范圍通常為一年,可要求申請延長。
7.3.7 標簽,在這一階段,可以使用打字機打出的標簽,只要標簽中包含以下內容,有關化學類型的情況,使用農藥時所應采取的預防措施以及防治對象和要試驗的情況。
7.4 臨時登記階段的資料要求和限制。
這一階段在階段化農藥登記過程中是很重要的,因為這一階段為生產者和管理機構都提供了一個機會,能夠看出在試驗階段的小范圍田間實驗中所取得的效果是否同樣能夠在大面積條件下得到。在這一階段需要大量的資料,產品可以進行銷售,所以在試驗階段所得到的殘留資料及時提供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在食品飼料上的最大殘留限量。
對農藥的銷售量和這一階段的有效期也都加以限制,要求完整的標簽。
7.4.1 理化性質,須提供原藥和制劑的理化性質。有時可能不是特別齊全的資料,只是盡可能多地提供即可,見本文件 22-24頁。
7.4.2 毒理學,國家與國家不同。對臨時登記階段要求的毒理學資料也明顯不同。一些國家要求全部資料,一些國家要求的資料略少一些。到底要求多少資料的決定,最終還應由發(fā)證機關做出。但至少要提供急性和亞急性的試驗資料。在臨時登記之前不要求長期動物試驗是允許的。但是應在正式登記之前完成并提交該實驗報告。在臨時登記期間是否要提供長期動物試驗結果還受到自然界及該農藥的使用目的的影響,見本文件25-26頁。
7.4.3 環(huán)境與生態(tài),預測環(huán)境危害所需的基本資料有:
(1)農藥的一些性質:包括理化性質、生物學代謝、殘留等的試驗和毒理學資料。
(2)使用方式的影響包括:劑型、使用方法、場所、時間和用途,使用范圍、天氣和地區(qū)地理的差異。
登記部門在得到上述資料后應對環(huán)境影響做出一個準確的預測。如果預測指出該藥對環(huán)境中某具體成份有危害,那么在臨時登記期間就需搜集更多的具體資料。參見FAO的農藥登記環(huán)境毒理指南。
7.4.4 殘留,當農藥的使用目的有可能使其在食品、飼料中造成殘留時,試驗階段所得出的殘留資料就必須提供。這些資料必須是在被監(jiān)測的實驗中得來的,并依據提供的標簽上的說明使用而進行的。農藥殘留實驗的設計與實施指南是由農藥殘留法典委員會和純凈與應用化學委員會中的農藥化學委員會制定的,由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FAO)、純凈應用化學委員會(IUPAC)、世界農藥生產者協(xié)會(GIFAP)發(fā)布的,這一決定是在1977年adhoc評議會后作出的,這些指南討論了試驗設計,取樣技術、樣品包裝和結果報告,有關當局有必要制訂臨時或永久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MRL)來確定是否允許施藥農產品的銷售。依據上面指南作出的農藥殘留資料是評價農藥的一個必要部分。參見FAO殘留量指南。
7.4.5 藥效,在試驗階段進行的試驗報告,必須說明該農藥能夠在作物無明顯影響的情況下控制防治對象。這些實驗報告必須說明該農藥對作物產量,質量的影響,對選擇品種的差異以及與其他農藥的相混性及與農業(yè)實踐的適應性,結果應:
(1)顯示出對防治對象的效果。
(2)測定防治效果的可靠性和重復性。
(3)提供對防治對象的持效期。
(4)制定對作物、動物的安全的限制。
(5)作出與標準產品或常用產品的比較。
(6)測定不同因素的影響比如:溫度、濕度、土壤、防治效果的影響。
須向登記部門報告和提交的藥效及作物完全的報告,詳見本文件第24頁。參見農藥登記藥效資料指南。
7.4.6 限制,由登記機關限定在臨時登記期間的農藥的銷售量是很正常的,登記機關應該規(guī)定該藥在臨時登記期間,除非提出能夠為正式登記所需的資料,否則臨時登記到時就會失效。
7.4.7 標簽,由于農藥是供出售的,全部資料如:農藥毒性、預防措施、使用及存貯的方法必須明確的寫在標簽上,參見FAO農藥標準標簽準則。
7.5 正式登記階段的資料要求和限制。
7.5.1 理化性質,任何附加材料,比如:劑型的限制都必須提供,同時,對于廢棄農藥和容器的處理方法的詳細資料及登記部門要求的任何資料都必須提供,見本文22-24頁。
7.5.2 毒理學,任何以前未完成的試驗結果都必須提供(如在臨時登記期間結果不能得到的長期試驗)見本文 26一27頁。
7.5.3 環(huán)境,在農藥的大范圍使用期間,對魚或其他野生動植物上的觀察結果都必須提供,如果基礎資料表明該農藥對鳥類有較高的毒性,則在臨時登記期間對該藥使用所產生的付作用就應給予特別的注意。有關資料在正式登記批準之前必須提交。如果該農藥的使用范圍按近水域或水稻田,則對魚類及水產品的毒性試驗必須進行,同樣地,其他有可能產生的環(huán)境危害資料也要提供,比如:在臨時登記期間,根據該藥提供的使用方法使用而在土壤中的滲濾及對土壤微生物影響的資料。參見FAO的農藥登記環(huán)境準則(20)。
7.5.4 殘留在正式登記之前要求提供的附加資料較少,因為在臨時登記之前,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和安全間隔期已經制定出來。如能得到殘留監(jiān)測資料應該提供。參見作物殘留資料準則。
7.5.5 藥效,補充在大面積使用情況下,對作物的要害的觀察資料。參見FAO登記農藥植物保護藥效資料準則(指南)
7.5.6 限制,登記可以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而規(guī)定為一段時間或沒有時間限制。但登記部門一定要明確,一旦有關該農藥的新資料可以得到,則對該藥的登記要重新審查。
7.5.7 標簽,包括臨時登記時的標簽及對廢棄容器及化學品處理方法的詳細資料的標簽為完整的標簽。建議使用有標準預防措施標簽。參見FAO農藥標準標簽準則。
8.登記所需的詳細資料
對登記申請人資料要求的多少主要取決于登記部門,如果用于試驗的農藥很少,試驗又是由經過訓練的人員穿好防護服來進行,并且作物是用來做殘留分析試驗或銷毀的,那么,所需要的資料就很少。(見7.3試驗階段)
相反,如果申請人想在市場上銷售大量用于作物的農藥,就需要一套全面的資料對其藥效和產品的潛在危害進行評價。對于長期使用而沒有明顯不良影響且正確使用時,產品中的殘留低于允許標準,要求可適當放松。本章是針對評價一個新農藥所需的資料。提供有關農藥適用性評價資料的幾種類型。
8.1 理化性質的詳細資料
為了明確表示一個農藥產品,就一定要清楚、準確、簡明的描述產品的性質。為此,就要求農藥廠家向登記部門提供一份關于產品理化性質的全面資料,這些理化性質是可以鑒別和測定的,并且說明了該產品的基本組成。
提交原藥的純度和原藥、制劑的理化性質是需要的。需要有效成份更準確的資料是出于管理的需要。通常還應包括危害評價的資料。(如在水和正辛醇中的分配比,能夠幫助予測化合物在生物體內的積累)。
原藥和加工制劑產品中的有效成份和雜質的分析方法也是要求提交的資料。如果標準方法或已公布的方法不能得到,廠家就必須提交適當的分析方法的資料。
資料中應說明產品原藥有效成份的組成。用成份相同物質的毒性、殘留、藥效的研究資料作為登記資料是毫無疑問的。還規(guī)定,登記者要保證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必須附有與申請登記時成份一樣的說明。
影響農藥移動性和分解的性質和特性,對預測農藥對環(huán)境的影響是十分重要的。
對市場上的農藥實行管理,從農藥的理化性質中選擇出一些指標作為產品的鑒定標準是很重要的。這些選擇可能成為產品規(guī)格的基礎。從FAO和WHO可以得到國際認可的許多農藥的規(guī)格說明。當申請者提出對其中一種農藥的登記申請時,就要用這些規(guī)格來鑒定。
基礎資料包括有效成份和商品的適當資料:
有效成份
1.特性
1.1 由ISO或類似機構建議使用或已認可使用的通用名。
1.2 結構式
1.3 化學名(根據應用與純凈化學委員會(IUPAC)等專家提出的國際命名法)
1.4 分子式和分子量。
1.5 生產者的開發(fā)號。
2.有效成份的物理性質
2.1 外觀(物理狀態(tài),顏色,氣味)。
2.2 熔點,分解點,沸點。
2.3 蒸氣壓(20℃一25℃,高于10-3帕時測定。)
2.4 在水中和有機溶劑中的溶解性(20-25℃)。
2.5 在水中和非極性溶劑中的分配比(如正率醇)。
2.6 密度(只對液體而言)。
2.7 在一定條件下的水解率
2.8 在一定條件下的光解率
2.9 吸收光譜,如,紫外、可見光、紅外等。
3.原藥
3.1 來源,生產者名稱,地址,產地名稱。
3.2 外觀(物理狀態(tài)、顏色、氣味)
3.3 最大和最小有效成份含量(克/公斤)。
3.4 異構體、雜質及其他付產品的特性、含量、(用克/公斤表示它們的范圍)
制劑
1.對制劑的一般描述
在任何情況下,除了要求提供有效成份的資料外,都要提供對制劑描述的資料,包括
1.1 制劑加工者的名稱和地址;
1.2 區(qū)別于其他產品的名稱(專有名稱)
1.3 用途(除草劑、殺蟲劑等)
1.4 劑型(可濕性粉劑、乳油等)
2.組成
2.1 原藥有效成份含量(如果多于一種有效成份,就要分別表示。)
2.2 制劑中其他成份的含量及其性質,如,原藥,輔助成份和惰性成份。
2.3 水分含量
3.制劑的理化性質
3.1 外觀
3.2 貯存穩(wěn)定性(就與使用相關的成份和物理性質而言)
3.3 密度(只對液體而言)
3.4 可然性,液體為燃點,固體必須說明該物質是否可燃。
3.5 酸度
3.6 堿度
3.7 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評價的其他性質。
4.與使用有關的制劑產品物理性質
下述名單對制劑產品的性質或類型都是不詳細的。從CIPAC可找到一些有關的試驗方法,但也要使用其他已被證明了的方法。
4.1 可濕性(對水分散粉劑)
4.2 持久性泡沫(對用水稀釋的劑型)
4.3 懸浮性(對水分散粉劑和懸浮劑)
4.4 濕篩試驗(對水分散粉劑、懸浮劑)
4.5 干篩試驗(對顆粒劑、粉劑)
4.6 乳液穩(wěn)定性(乳油)
4.7 腐蝕性(必要時)
4.8 與其他產品的不相混性(如:農藥,化肥。見FAO規(guī)格指南)
8.2 藥效詳細資料
當前,在防治主要糧食作物的病、蟲草害和衛(wèi)生害蟲方面,只有農藥才能提供令人滿意的效果。所以登記部門應對新藥使用后的藥效及作物安全進行鑒定,從而評價出使用新藥后的效益。
采用新產品的收益應大于它帶來的危害,是否準許登記的決定,要在利弊分析之后作出。
"藥效評?quot;一詞這里用以指對農藥使用后藥效及產品安全的評價(這一詞與"生物評價"一詞類似。)
藥效評價資料可能是從本國或本地區(qū)獲得的,也有可能是從氣候農業(yè)條件相似的國家或地區(qū)獲得的,登記部門要盡可能地使用這些資料。對后面的資料的使用可以帶來以下一些好處,尤其是
1.避免重復進行不必要的申請試驗從而節(jié)省費用和人力消耗。 2.加快登記程序,更快地使用有效的新農藥。
3.在任何一個國家,小用途登記的可能性不能作為完整試驗的依據。
從FAO的"農藥登記植保藥效資料指南"中可以得到有益的幫助。
總結起來有:
(1)藥效評價應主要以申請者提交的資料為基礎,該資料應是用協(xié)調的方法得到的,并且以系統(tǒng)完整的檔案材料寫出報告。
(2)登記部門應主動承擔認可特殊的國際協(xié)調方法的義務。(如 EPPO的"農藥生物評價指南"(9)、(10)),并接受用上述方法得到的有關資料。不論它得自哪個國家或地區(qū)或其他合法的來源。
(3)在資源允許的條件下,登記部門應該至少參與一部分由申請人開展的試驗,如果認為有必要,還可組織限制性的附加藥效試驗。
(4)藥效資料總體上應包括一個標準農藥作對照來比較試驗藥的效果。
(5)試驗設計要使試驗結果便于統(tǒng)計分析。
(6)申請應包括用量,稀釋倍數,使用次數,使用時間和方法的詳細資料,并記錄試驗地和天氣條件。參見FAO"農藥登記植保藥效資料指南"。
8.3 評價毒性對人類健康危害的詳細資料
毒性是一種物質固有的性質或性能,當生物體吸收或服用之后,會對生物體產生危害。危險包含兩方面內容;指在指定的使用條件下接觸導致傷害的可能性,有時指導致危害和傷害的程度。
對人類造成危害的評價和對安全等各方面的考慮要求進行適當的試驗室動物及生物體內系統(tǒng)試驗。這樣的毒性試驗設計表明通過下列接觸途徑攝取藥物產生的影響,即經口,經皮和吸入。對每種化合物進行準確地預測是不大可能的。但是,已提出了減少實驗室生物試驗不穩(wěn)定性因素的建議。這包括規(guī)定每個劑量組每種性別動物的最少數量;擴大劑量范圍;如大高劑量組;延長處理時間,結果的計算和安全系數推算等等,旨在盡可能減小統(tǒng)計誤差和參照生活中有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作出最壞假設。
所以,一個設計良好,運轉正常的評價體制可以提供什么是構成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的重要且可靠的資料,并估算長期接觸很低量農藥和長期食用農藥殘留量很低的食品所造成的危害。在以后的章節(jié)中,將使用FAO和WHO農藥殘留聯(lián)合委員會提出的每日最大允許攝入量ADI這一概念。這一概念是一個由動物慢性喂養(yǎng)試驗推算人類飲食情況的非常有用的例子。安全評價的基礎量慢性試驗的無作用劑量再加上一個安全系數。
風險評價
有效、完整的毒性資料對管理部門通過登記制度判斷各方面問題是需要的。包括:
一只銷售給社會上一些特定的人。
一根據適當的農藥毒性分級標準在商品標簽上標明必要的警句。如根據WHO推薦的《農藥毒性分級標準》。
一為確保安全操作,詳細說明在使用前后和使用過程中的防護措施,在適當的地方標出禁止入內的期限。
一建議發(fā)生中毒時急救和治療方法。
一提供最大殘留限量來判斷在食物上或在食物中的農藥殘留對人的潛在危害。
一根據正常農業(yè)措施,考慮食品、飼料中由于農藥使用造成的農藥殘留量增加的后果。
一確定哪些預防措施對保護家畜、家禽、野生生物是必須的。
毒性試驗要有針對性。這里不打算詳細說明各項毒性試驗,而只是給農藥登記制度要求進行的毒理試驗一個簡要而系統(tǒng)的輪廓。
毒性試驗一概述
對每一個農藥來說,都應詳細說明其開發(fā)過程中所用的方法,試驗程序應符合已確認的標準試驗室條件(GLP)。為能根據所研究的化合物用最適當的程序,試驗必須由毒理學家確定。
鑒于雜質、副產品和物理狀態(tài)都有可能影響毒性,對任何毒性評價程序提供原藥和制劑的物理、化學性質都是必要的。被檢測的物質應當與要登記和使用的工業(yè)品一樣,含有相同的雜質。
急性毒性對使用者,旁觀者,以及在運輸、貯存過程中可能接觸到的人的危害是由短期毒性來測定的,不需要用原藥進行試驗。因此,一些制劑的附加急性毒性試驗是需要考慮的。如果在急性毒性試驗中出現(xiàn)了意想不到的結果,就要追加進行亞慢性試驗,力求能夠對不尋常的結果作出解釋。
毒性試驗
基本要求
下面列出農藥毒性研究所應進行的試驗類型。這是正確評價申請登記的農藥的毒性所必需的資料中最小的一套。
--通過一次性給藥做哺乳動物急性毒性試驗,同時包括對復合癥狀的觀察,以便可能對毒性作用作出說明。確定LD50,如果可能的話,用最小數量的動物確定LC50。給藥的方式總是包括經皮和經口。吸入試驗只有需要時才做,LD50經口試驗應用至少2種哨齒動物的兩性來做。其中之一應為大鼠,以便確定可能的種類或性別的差異。LC50的測定是通過大鼠在含有該化學物質的空氣中染毒一段時間,只有農藥的性質、理化性質或使用方法會被操作者吸入時才要求進行此項試驗,正如我們所知的那樣,最有意義的染毒方式是經皮。考慮到大鼠吸入試驗常遇到的技術難點,所以一定要按照一次性給藥進行認可的標準試驗方法進行。
--眼睛、皮膚有刺激和腐蝕性試驗,如果已知產品有腐蝕性,這些試驗就可省略。
--為期90天的亞慢性毒性試驗。總的來說給藥途徑是經口,但也有某些特殊情況要求用其他途徑進行亞急性試驗。通常這些飼養(yǎng)試驗要2種動物,一種是嚙齒類,一種是非哨齒類。
--2代的繁殖試驗,通常用大鼠。
--2種動物的致畸試驗,一種是啃齒類,一種是非嚙齒類。
--有機磷類化合物的神經毒性試驗,用母雞。
--包括基因末端的致突變試驗
--用適當的給藥途徑進行長期毒性試驗,包括任何損害作用的遲發(fā)和復原的觀察,這些試驗至少要用一種動物,首選大鼠。
--致癌試驗,可與長期毒性試驗合并進行
--當可行時,對人群進行觀察。包括對職業(yè)需要而接觸藥的工人健康記錄的保存和直接對因意外事故或故意發(fā)生的中毒事件的觀察,醫(yī)療所如有可能應推薦解毒藥。
選擇性試驗
有些情況下要求進行附加試驗或范圍擴大試驗。
--亞慢性毒性試驗,經皮,吸入。
--潛在的變態(tài)過敏試驗
--擴展到其他動物。
--以主要代謝物和途徑而進行的吸收、分布、排泄試驗。
--原藥加工成制劑時要進行增毒試驗。
參見OECD和WHO制定的試驗方法指導。
農產品中殘留的詳細資料
根據常規(guī)農業(yè)措施,使用一定的農藥會在農副產品甚至在食品中存在殘留。鑒于公眾健康,有關部門應該在登記過程中考慮到有可能產生的殘留。許多國家的部門已經采取了食品飼料中的最大殘留限量(MRL值)
這些限量,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從登記要求資料的基礎上得來的,登記部門獲得的殘留資料是在監(jiān)督試驗下進行的,正是這些資料構成了建立MRL值的基礎。
由于殘留試驗的方法不同(包括采樣、前處理、分析樣品)使對生產中或準備加工或銷售過程中的農付產品中農藥殘留降解的測定結果造成了差異,這些不同的方法同樣給比較不同來源的資料造成了困難、導致不同國家采用 MRL值的差異。
雖然FAO/WHO關于農藥殘留聯(lián)合會議已經為評價食品中農藥殘留應要求的資料提供了指導,但是農藥殘留法典委員會(CCPR)的活動仍然由于資料不統(tǒng)一而受到阻礙和影響。
CCPR接受adhoc政府討論會的邀請參加會議,通過他們的工作組織制定了《殘留試驗方法指南》,已由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農藥生產者協(xié)會(GIFAP)和應用與純化學委員會(JUPAC)發(fā)布。此外,部分農產品分析指南,農藥殘留標準分析方法已由農藥殘留法典委員會(CCPR)準備并由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FAO)公布。并且,這一協(xié)調程序的采用,加速了資料在各國間的流通,便于 JMPR提出 MRL值和采用在監(jiān)督下進行的試驗的資料。協(xié)調程序為報告試驗結果、開發(fā)家畜飼料方面的資料所提出的建議已被CCPR考慮,并將很快發(fā)布。
有關農藥殘留在食品、飼料中的狀態(tài)、濃度和轉化的資料及指導使用的說明都必須在登記時提交。當一個國家掌握了充足的農藥按著規(guī)范的農業(yè)條件使用時的殘留資料時,或當殘留的毒性已被評價時,該國家可以發(fā)布自己的MRL值。這時應該采用至少FAO和WHO推薦的MRL值。
200多種農藥有現(xiàn)行的推薦限量,它是根據作物在規(guī)范的農業(yè)條件下生長時,大量的科學資料所顯示的最大殘留限量而提出的。新農藥,新作物不斷地被列到名單上來,并作為國家殘留法律限量的基礎,因為它為國際間的公認提供了方便。參見FAO作物殘留資料指南。
8.5 預測環(huán)境影響所需的詳細資料
農藥在環(huán)境中的潛在影響非常重要。為避免對非靶生物、土壤、水和其他有可能影響生活質量的因素造成危害,登記時要認真評價這些影響。
農藥對環(huán)境的危害依賴于許多方面,如它的毒性、溶解度,在環(huán)境中的穩(wěn)定性、揮發(fā)性、使用量、劑型、使用方法和時間,尤其是使用范圍。農藥的綜合影響也取決于非靶生物的生長階段,取食習慣和在食物鏈中相鄰生物體內積累的殘留、代謝物的毒性大小。如果在農藥處理地區(qū)的動物由于客觀條件所迫,如缺少食物或惡劣天氣,農藥對野生動物的危害也是需要強調指出的。
有些農藥對野生生物的影響太復雜了,或是潛在的,在試驗室或田間進行的普通試驗不能檢測出來,在實驗室中進行千變萬化的實際使用的試驗是不可能的,但是,經驗證明,在多數情況下,對基本試驗資料的分析就可以對該化合物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預測。
經驗證明
(a)多數情況下,可以在知道使用方法的情況下,對農藥有可能產生的環(huán)境影響作合理的有一定把握的評價。
這一評價可以分階段進行,每一階段都提供有價值的資料。
(b)科學家已設計一系列基礎試驗,為登記時提供資料。
(c)在一個產品獲得登記的最初幾年,為了證實予測或得到更多的資料,需要開展進一步的田間試驗。
潛在的環(huán)境影響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不同情況下差異很大,登記部門應當通過產品的理化性質、毒性、生物學資料來評價使用農藥對環(huán)境造成的危害。而在某個國家或地區(qū)登記并使用一段時間后的環(huán)境資料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管理部門有必要開展適當的田間觀察和監(jiān)測,以便證實予測結果或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資料。
判斷一種化合物的危險能否接受,考慮使用該化合物帶來的好處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利敝平衡是不同的,實行登記制度的國家都應決定該國的哪些環(huán)境因素可能會由于使用農藥而受到影響,并且根據這些環(huán)境因素在農業(yè)和社會經濟環(huán)境中的重要性,判定其價值和意義。
在實際情況下,環(huán)境方面的資料有以下3個基本來源:使用方式,在環(huán)境中的轉化和歸宿以及可能產生的殘留,對非靶生物予測的影響。
在登記之前就應該準備好資料,以便作出技推薦方法使用時,該產品在環(huán)境中行為的預測。
農藥的移動和分解在評價其環(huán)境影響時是非常重要的。這兩個性質由蒸汽壓、在水中溶解度、在水和正辛醇中的分配比,化學穩(wěn)定性和吸附、解吸性質決定。
農藥進入環(huán)境后的轉化、歸宿的評價對環(huán)境負荷和這個化合物的風險評價是必要的。
農藥分解和農藥的移動性的研究,是獲得農藥對環(huán)境影響資料的主要來源。這些研究通常包括測定在植物、土壤和水中的分解率和殘留量,鑒定在植物、土壤和水中的主要代謝物和通過土壤中的淋溶作用。
評價農藥對人可能產生危害的毒性資料通常是用哨齒類動物進行的,但有些結果是通過對非靶生物潛在影響的予測得到的(如:生物積累),許多自然界的生物是屬于其它群類的,所以鳥類、水生生物、蜜蜂和其他有益生物的毒性資料就成予測對靶生物潛在影響的主要資料。為了從試驗中得到予測環(huán)境的可靠結果,應當認真選擇試驗動物。從動物生活習性和場所以及農藥的移動性和分解率,可以估計出動物對農藥的接觸情況。
從不同動物試驗得來的毒性資料通常用來估算農藥對該地區(qū)易接觸動物的影響。基本資料的予測依賴于物種間的推斷這一概念,經驗證明這是一個有效的概念,物種越相近,推斷超可靠。通過這些考慮,按推薦方法使用農藥時,是否會對某些非靶生物造成危害就十分明顯了。
總而言之,需要強調
(a)農藥的主要性質、移動性和毒性資料用來評價對人的危害,而使用方式作為予測農藥歸宿和環(huán)境影響的因素是有價值的。
(b)這些試驗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些予防和限制措施,以盡量減少對非靶生物的影響。
(C)為予測農藥對環(huán)境影響而進行的某種或幾種動物的已明確影響的實驗室試驗必須經田間試驗進行檢驗,田間許多相互作用的環(huán)境因素會增加這些影響。
8.5.1 環(huán)境歸宿和影響評價
登記程序的作用在于收集充分的基本資料,對環(huán)境影響進行合理的予測。
FAO的《農藥登記環(huán)境標準準則》中提出了評價這些資料的全面指導。
確定一種農藥能否接受,考慮使用該農藥帶來的好處是十分重要的,危害與利益之間的平衡在不同的社會經濟體制中差別是很大的。在高度發(fā)達、資源豐富的國家,由于某種農藥對鳥類有危害,就可能成為充足的理由而避免或禁止使用這種農藥。而在人類傳染性疾病流行、饑餓、營養(yǎng)不良的地區(qū),利弊分析就會是另外的結果。這樣,每個實行登記的國家都應該決定本國環(huán)境的哪些方面可以經受正確使用農藥時產生的影響,并且要決定環(huán)境在農業(yè)和社會經濟需要下的價值。
8.5.2 環(huán)境影響的監(jiān)測
如果改變使用方法或擴大使用范圍,對資料進行二次評價是必要的,而且,對于已登記使用過一段時間的農藥,有必要證實在登記時進行的環(huán)境予測是否正確。如果證實無有害影響,就可以允許擴大使用范圍。如對予測的正確性有懷疑、就有必要進行殘留和有關生態(tài)影響的監(jiān)測試驗和監(jiān)督。
附加實驗室和其他工作也是必需的,對環(huán)境中不同部分的殘留量進行監(jiān)測,以便提供農藥的分布情況,并且鑒別進行殘留監(jiān)測的合適的指標。
農藥在環(huán)境中的生物影響可以通過監(jiān)測指示物種或敏感物種或在生態(tài)系統(tǒng)中有價值的物種密度的變化來評價。生物監(jiān)測也可以通過評價生態(tài)系統(tǒng)中物種種類的變化或物種生理和個體行為的研究來進行。FAO《農藥登記環(huán)境標準準則》中包括了環(huán)境試驗的設計和操作指南。
8.5.3 登記后的活動
如果田間監(jiān)測試驗或進一步的研究對環(huán)境予測的正確性提出疑問,就要重新考慮是否能繼續(xù)使用或重新考慮使用的限制條件,需要進一步開展殘留試驗或可能的生物影響試驗。另一方面,經驗證明安全使用農藥可以擴大用途。見FAO《農藥登記環(huán)境標準準則》。
9.標簽
標簽是緊貼在每個包裝上,以本國一種語言或幾種語言表達的清楚易懂的有關使用說明或安全警句的文字和圖形。
在有些偏遠地區(qū),可能有文盲現(xiàn)象、所以圖形應得到應有的重視。文字說明必須簡明、清晰、具有邏輯性。如果很不容易讀懂,那么人們便不會認真去看。在文化習慣有差異的地區(qū)(如衣著、鞋襪)標簽說明就更為重視。因為不同的習慣可以給衣著暴露的使用者帶來更大的危害。在這種情況下,標簽需要開辦專門的訓練課。
農藥使用者的主要危險發(fā)生在搬運和使用農藥的過程中,尤其是在使用之前搬運高濃度藥液的時候。所以標簽上要給出足夠的說明確保安全貯存和使用,包括稀釋、噴灑產品及處理容器時的注意事項。
農藥的使用要有正確的用量、稀釋倍數時間及次數。特別重要的是,要有有效地使用方法。這些方面的全部內容都要清楚地標明在標簽上。FAO編寫出版了《農藥標準標簽準則》這應成為各國要求的基礎并嚴格執(zhí)行。
標簽在一般使用和搬運的情況下應經久耐用,要能經得住容器中的藥品或其他有可能接觸到物質的腐蝕。文字與底色對比要鮮明,字體及大小要精細選擇,具有最大的可讀性。在FAO的建議下,可望使用國際通用的警句及注意事項用語,使用象形圖做為解釋標簽的方法正在考慮。現(xiàn)在這一方法尚不成熟。標簽樣張、紙的規(guī)格種類及字體等方面事宜,應作為登記提交材料的一部分。
既然農藥標簽的主要目的是將安全、有效地使用農藥的重要內容,從始至終地貫徹到農藥使用過程中,所以保證讀者能夠讀懂這些內容是十分重要的。有關部門要決定說明要詳細到何種程度才能保證使用者恰當處理好農藥并在使用時采取合理的實際防護措施。
不論管理體制是簡單還是復雜,新建的或建立不久的,全面的還是局限的,對農藥標簽樣張的審查都是重視的。
請記住,標簽是向使用者介紹正確、安全使用方法的主要、經常、唯一的途徑。安全、有效的使用農藥最終依賴于使用者對標簽上完整、清晰文字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正確閱讀和理解這些內容的能力。
應從FAO的農藥標準標簽準則中,充分吸取經驗。不能保證標簽的準確和可讀性,將會使管理農藥其他方面的努力變?yōu)闊o效勞動。
任何時候,農藥登記指導員或是顧問組,認為某一個農藥有問題時,注意力就應當集中于標簽之上。申請登記時的詳細說明,只有在標簽上直接注明要求、用途、使用說明及危害時才能進行評價。(包括任何有關的推廣用語)有意的注意這一問題將有助于管理部門勝任工作。
9.l 制定使用指南
由于農藥的使用不一定是在農藥生產地區(qū)和國家,當地的加工者或進口者,就有責任提出標簽上當地的文字說明。
說明中所應包含的項目在規(guī)范的農業(yè)措施的解釋中已經提到。必須具體說明保護施藥人員的安全,必要的警句和建議。安全防護措施方面的情況要復雜一些,比如:穿防護服,在氣候溫和的地區(qū)不會造成很大麻煩,但在炎熱、潮濕地區(qū)會產生許多問題。必須認識到在哪些情況下安全措施往往很難遵守,所以要注意對于那些有不合理安全措施和不能實行的保護措施的產品不予登記。
標簽上要優(yōu)先考慮使用國際通用的危險標志,但要注意,使用的每一個標志都要對操作者有實際的意義。
當標簽說明提出之后,農藥登記指導員(PRD)或者接受它,或者說明它有待改進的地方。向專業(yè)的農業(yè)檢測站或相似機構和公共衛(wèi)生部門尋問有關施藥者安全的問題是非常有用的。
應當明白,農藥登記指導員(PRD)接受該標簽說明并不一定意味著接受該產品。產品提供者負有法律責任。大多數情況下,登記員是不負有這樣責任的,因為他無法獨立進行調查研究形成基本的意見,任何想這樣做的企圖都將延誤登記,從而導致在幾年之內阻礙新藥及改進產品的使用。
9.2 規(guī)范化的農業(yè)措施
規(guī)范化的農業(yè)措施的關鍵是保護農藥使用者,F(xiàn)AO是這樣規(guī)定的。
農藥使用中的規(guī)范化的農業(yè)措施是指在任何生產階段,包括貯存、運輸、銷售和食品、飼料及其他產品加工的實際情況下,按官方建議或規(guī)定的方法使用農藥并注意在地區(qū)內和地區(qū)之間的差異,采用這種方法,以確定能達到防治效果的最少用量,以達到最少殘留量和可接受的毒性。
官方規(guī)定的或推薦的使用是根據其他有關部門同意的方案制定的。(包括劑型種類,用量、次數,和使用與收獲的間隔期)。
規(guī)范的使用指導,能夠確保使用者遵守政府規(guī)定的使用標準,能否運用使用指導,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教育,而這是管理體制之外的事情。
9.3 農藥的危害分級
為幫助每個國家更快更好地采用WHO的農藥危害分級,WHO定期發(fā)行農藥有效成份分級指南(22)這在WHO的農藥標準標簽準則中有進一步的說明。產品應該按有關制劑資料進行分級,這些制劑資料首先是通過對有效成份資料的推算得到的。
在農藥對施藥人員使用的安全不能通過實驗室的動物研究進行充分肯定的評估的地方,制定一個標準準則《接觸農藥的田間監(jiān)視》來推行一套監(jiān)測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0. 包裝
產品包裝不適當會產生危害。比如,不結實的包裝在野蠻裝卸或多層堆放中容易破損,發(fā)生泄漏,或由于包裝內物質的腐蝕而泄漏。發(fā)生泄漏不但對該貨物本身是有損失的,而且會給其他貨物造成污染,并有可能腐蝕掉了標簽上的說明。應該提供產品在不同的溫度和濕度下所進行貯藏試驗的資料。通過加速的高溫貯藏試驗結果可以作出予測,但這要在登記二年之內,在實際使用條件下得到驗證。登記申請中,除要有貯藏試驗結果還應附加一份產品包裝的詳細說明。FAO的農藥包裝和貯藏指南為產品包裝提供了標準。
農藥包裝的質量要求是很嚴格的,要包括耐溫、封條和瓶蓋。產品包裝不但要能在貯存搬運、運輸中起到保護作用,并且還要能夠隨異常天氣條件,如,高溫、高濕。這一責任與加工者,地方生產者或進口者有很大關系。此外,農藥還應是在加工廠或進口的一開即可使用的原包裝內。
11.登記資料提交指南
因為編排有邏輯的登記資料,容易閱讀和理解,并且可以避免遺漏,所以提交規(guī)范化的登記資料對登記部門和申請者都是有好處的。登記機關要為生產者公布指南,說明資料要求和提交辦法。資料要求應盡可能與本指南中的建議一致。大多數適當的條款里都應附加針對該農藥的資料。應提交所有可能得到的資料,不論公開的還是不公開的。應提供與每個公開資料的摘要相對照的參考資料。生產者應通過當地代表或進口者向農藥登記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應包括一份所有可得到的資料的摘要,按照指導準備的資料的復印件,原藥和制劑的樣品、標簽及包裝的樣品,登記部門會需要不只一份的摘要和詳細資料。
要提供一份使用范圍和條件的說明,這是登記所必須的。比如,研究人員希望進行小范圍試驗并用作物對該化合物的殘留進行測定,在之后的開發(fā)階段,申請者會希望在最終將產品推向市場之前,先在限額內銷售,看看這個產品能否適應市場。對這些不同范圍使用的申請,相應地要提交不同的資料(不同范圍:比如:試驗、限量或不限量、不同范圍導致農藥對施藥工人、公眾環(huán)境的接觸程度等等是不同的)。
12.需要提交附加資料的情況
12.l 擴大使用范圍
在評價一個農藥的綜合危害時,了解它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圍是很必要的。在開發(fā)過程中,該產品的用途也許能比試驗中說明的用途更廣泛,能適用更多的作物和防治更多的對象。并且發(fā)現(xiàn)改變該產品的使用量和次數或施藥方法(比如:從高量到低量)會提高生物防治效果。任何這樣的改動都會影響該產品的安全,所以需要對它的登記進行再評審。因而,要提交一份范圍如何擴大和使用如何改變的詳細補充材料,應包括補充的藥效試驗,殘留、及環(huán)境方面的資料,通常情況下,如果一開始就提交了一份全面的資料,不需要提交補充的哺乳動物毒性的資料。但是,如果該產品的使用范圍擴大到要防治水草,就須要再提供環(huán)境資料。(見8.5)
12.2 改變劑型
登記之后,改變成份的性質或來源或改變農藥產品的物理性狀,都會影響該產品的毒性及藥效,所以農藥登記指導員應明白這一點,有效成份含量增加或由固體劑型變?yōu)橐后w劑型多半會增加毒性。
改變劑型的物理性狀及改變溶劑和表面活性劑的類型和數量都會影響藥效。必須提交的有關產品性質及范圍的附加資料應以劑型的改變?yōu)榛A,最好與登記部門協(xié)商確定。新劑型的藥效和毒性一般都要經過測定,除非改變是非常微小的。
12.3 分裝和當地加工
因為商業(yè)和其他原因,進口農藥制劑會由大包裝分成小包裝,這種情況下,原加工者,進口者及分裝者都應進行登記。
使用說明對分裝者并無幫助,他們需要的是如何安全的大量的操作農藥。如果原生產者或加工者已經登記并同意分裝,那么登記部門就該認為由已登記者為分裝者提供小包裝銷售使用的標簽樣張重印的標簽是合法的。
分裝者應向登記部門提供存放在當地包裝內的產品的貯藏試驗資料。提交對產品和容器仔細檢查、分析的情況報告。為確保遵守《標準包裝準則》,消滅欺騙、分裝者都應由有關部門登記或發(fā)給執(zhí)照。
當進口原藥或母粉、母油在國內進行加工時,進口國應特別注意是有些劑型添加劑(如溶劑、表面活性劑等)不能得到或是種類不同,生產與原藥生產國完全一致的產品是不太可能的,所以要求加工者把與加工有關的原制劑的毒性、藥效和其他性質作為登記申請的一部分提交給登記部門。使用與原藥生產者同種類的添加劑就很容易生產出類似的產品,盡管如此還應該做相應的驗證實驗。
12.4 殘留量
許多年的經驗證明,食品中的殘留量高于預期的標準是很少見的。人們每日攝取的食物中的殘留量低于WHO和FAO所制定的每日最大攝入量。盡管如此,登記機關還是應該對已登記過的產品在食品中的殘留量實行管理,以直接保護消費者,確保市場上農付產品的安全能為人們所接受。
在登記申請殘留試驗資料中,應允許正確使用農藥時作物中農藥的殘留量有一個合理的估計。一旦產品可以進行銷售了,主管當局會要求證實登記時做出的估計是有效的。為做到這些,就要求提供農藥產品在某個農場或倉庫使用的產品樣品。分析這些樣品,就會確定是否要對估計出的最大殘留量進行修改。
當大面積使用和使用范圍擴大到另外的作物時,就需要進行殘留測定,證明食品中的總殘留量是否高于每日最大攝入量。在收獲之后,由于食品加工、準備、烹任、殘留量都會大大降低。但是,通過每日攝食研究來評價攝入總量是十分必要的,而不是只進行攝入殘留量的推測。
提出和評價農藥殘留資料的指南,參見FAO作物殘留資料指南。
12.5 新資料
在對產品登記之后,毒性試驗或其他試驗仍可能在繼續(xù)。這些試驗也可能是旨在進一步明確產品性能或得到一個特殊要求的結果。這些實驗,連同環(huán)境監(jiān)測,或有關該產品在田間的反常行為的報告,可以說明一個事先未料到的危害。所以,有關結果必須報告給登記部門,以使他們在必要的時候,對產品登記進行再評審。
13.登記要求的協(xié)調
當一個國家決定采用一種登記制度或將原有制度的范圍擴大時,有關部門就應考慮與其它國家協(xié)調登記要求,這是于1975年四月在羅馬舉行的農藥政府會議上的第十二個決議中做出的,據估計,1984年開發(fā)一個新農藥的花費為1500萬到3000萬美元。而從發(fā)現(xiàn)化合物的生物活性開始到能夠銷售需要十年的時間,大部分費用和時間都花費在生物、毒性、殘留和環(huán)境等方面的研究上。互不聯(lián)系的登記機關,對登記資料要求的差異使得費用增加,時間延誤,或使產品在市場很少的國家登記,從而降低了使用價值。
協(xié)調的原則是,全世界用以檢定農藥適用性的資料要求應該統(tǒng)一。由于所有的管理部門的目的都是一樣的,即通過管理農藥來保護其人民的健康和環(huán)境安全,所以他們?yōu)闄z定農藥適用性而要求相同資料也是合理的。同樣的,采用階段化的登記,即分級別的登記(試驗、限制、正式)在不同國家、不同登記階段和擴大使用范圍所需資料應當是相似的。在一個對農藥的銷售和使用已經全面法制化的國家,要采用一套新的與他國協(xié)調的法律是很困難的。但是,對于尚沒有登記制度或登記制度不健全的國家,就有機會采用協(xié)調后的資料要求,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復雜化即由于登記制度的阻止作用使新農藥被排斥于國家之外。
協(xié)調要求使得農藥資源缺乏的國家能從其他國家的經驗、知識和決策中受益,特別是在這個國家急需登記一個產品的緊急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要根據具體資料做出判斷,決定是否登記一個產品,以協(xié)調的手段判斷這些資料將會簡便、快速,并減少需要單獨的資料和試驗方法所消耗的費用。
若要從協(xié)調的資料要求中獲益,就要求向每個登記部門提交的資料都是各國都能接受的。為登記而提交的資料分以下3類。
1.在世界范圍內均有效的試驗條件下得出的資料。提供的試驗準則應是能夠接受的,且與國際間政府討論結果相一致,各試驗應是按準則進行的,這些試驗資料各國政府是應當接受的。
2.在能夠證明與其他地區(qū)或國家的試驗條件相一致的條件下取得的資料。對這樣的田間試驗結果進行評價時,應考慮到氣候和農業(yè)條件的差異,但是,在相似地區(qū)進行的田間試驗結果,可以做為該藥實際藥效的證明。同樣地不同地區(qū)在地理、氣候、社會經濟條件均相似的情況下,所得到殘留資料,應該認真考慮予以接受。
3.用于推測有一定價值的資料。比如,在某地方得到的,只在當地有效的資料。盡管如此,這些資料在評價農藥對使用范圍和生態(tài)的影響時也是有價值的。
能否接受這些資料,取決于合適的試驗準則進行試驗的科學性,在(9)、(10)、(18)、(20)可以得到一些試驗指南和程序。
13.2 標準實驗室準則
用于登記的資料,在試驗計劃、具體操作及最終報告上必須切實可信。盡管大多數已公布的現(xiàn)行準則適用于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資料,但所有的資料都應按《標準實驗室準則》進行。《標準的實驗室準則》的意思是:參加到實驗監(jiān)督這項工作中的人員,都應該是受過良好的教育和培訓,有一定工作經驗并能有效地開展工作的人;所有實驗室設備必須適合,并且能夠達到令人滿意的標準;所有實驗過程和操作步驟都必須在監(jiān)督下進行,這樣,才能向登記部門保證全部工作者都是在監(jiān)督下進行的,全部試驗記錄和資料也都是準確的報告和保存的。最近,這一概念被附上了更正規(guī)的要點(GLP),盡管,這是相對的概念,但在科學研究中早已被廣泛采用了。許多國家,如:美國、已經發(fā)刊或采用了以GLP為基礎的更正規(guī)的指南,有的國家正在計劃采用歐共體(OECD)已經宣布在準備化學資料時必須依據 GLP準則。但是,在采用GLP準則時,管理部門也應當實行監(jiān)督。
13.3 資料所有權
由一家公司提交的為其產品登記的資料,應視為該公司所有,不能公布,也不能作為其他公司申請登記的資料,除非已得到資料所有人的同意,或是對該資料的所有權保護期已經結束。新物質的合成和登記所必須的安全、有效方面的資料的準備,會花費公司大量的財力和時間。試驗得到的結果對公司來說,就象他們生產出的產品一樣,都是公司的財產。所以登記部門如果用一家公司得到的資料去給其他廠家使用,那么對這家公司是很不公平的。任何申請者都要提交全面的資料,不論是他自己研究得到的還是經別人同意使用別人的資料。
讓某家公司的競爭者,使用他們無權使用的資料,不但是很不公平的,而且這一行為會打擊新農藥比如一些防治新防治對象或克服抗藥性的新藥的開發(fā)和研制的積極性。
保護資料所有權的操作規(guī)則正在制訂中。在 1982年羅馬舉行的第三屆國際協(xié)調農藥登記要求政府研討會上,世界農藥生產者協(xié)會(GIFAP)表示,不反對公布登記資料中的健康和安全資料,只要這不算作仿制所有權的資料。
14.質量控制
14.1 有效成份的質量控制
當一個加工廠進口有效成份進行加工時,要付合這樣一條規(guī)定,即進口物質必須符合FAO或WHO的標準,并且有有效的分析證明。如果不能得到WHO或FAO的標準,那么,產品標準必須與其登記時提供的標準一致。
14.2 進口制劑產品的質量控制
在進口有效成份時,從進口到加工之間往往會有一段時間能夠辦理必要的手續(xù)并實行管理。在進口制劑產品時就不會有這樣的時間了,因為也許該產品需很快地去防治來勢兇猛的蟲害。但是,我們仍要小心,當進口制劑產品時,對其質量要認真檢查。有些商人雙方之間會達成協(xié)議提供質量不合要求的產品。
下面是一些防護措施
(a) 大宗產品發(fā)運前必須抽查。
(b)樣品檢查必須由生產國的可靠的,設備精良的實驗室進行,生產國官方機構要對實驗室狀況進行考核。 (C)在生產國留一份樣品,給接收國送二份樣品,其中一份進行分析,另一份留作證明以備發(fā)生糾紛時使用。(d)進口者本人必須保證遵守以上各項規(guī)則,如果進口者是政府,就由一位官員作出保證。 (e)只有見到生產國實驗室的書面保證后,才允許御貨。
14.3 質量管理的方法
至少有一個官方實驗室來管理有效成份及制劑產品的質量是很重要的。有許多標準方法可遵循。如在國際農藥實驗室分析委員會(GIPAC)(26)的方法和政府分析化學協(xié)會(AOAC)(27)的方法。如果由于缺少以上方法中精良的設備而無方法采用的話,可以采用適用于簡單儀器的變通的方法。
負責任的生產者,通常能夠提供分析其產品的正確的分析方法。
15.附加活動
農藥的使用日益廣泛,既使在邊遠的地區(qū)也有使用,所以就需要確保農藥安全知識能夠為每個農民和每個使用農藥的人所了解。經過登記部門認可的產品標簽,包括了正確使用、處理農藥的信息,但不幸的是,很多人并不認真地去看和遵守。所以,就要求制定強制實行這些使用條件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應該增加到地方教學和安全、有效使用農藥的訓練中去,并在登記制度中要對其實行監(jiān)督。
在管理體制好的地區(qū),官員們會把培訓農民和其他人如何正確貯藏農藥,如何選擇最適合的產品,如何采用科學技術,如何安全處理廢棄藥品及容器,視為他們份內的工作。錯誤的施藥者,尤其是背負式施藥者,最容易造成污染,所以要及時對農民進行施藥設備的維護與維修等方面的指導。農村現(xiàn)有的宣傳手段都要盡可能地采用。包括:廣播、電視、照片、幻燈片、圖片、海報和有關內容的課程。在農業(yè)人口較多的國家,正確使用農藥的課程被列入中學、大學教學課本之中。
從WHO可以得到如何安全使用農藥標準的課程。整個課程分為100多個小節(jié),每小節(jié)都有課文和教具,可供知識水平不同的人選用上課。照片和幻燈片經常可以從工業(yè)照片中得到并加以當地語言解說,可以用來作介紹。為醫(yī)務人員開設節(jié)目也是很有用的。
盡管使用產品的注意事項已經清楚地印明在標簽上了,但仍有人誤用產品,包括農藥在內。他們不穿指定的防護服就去處理濃縮藥液,結果,污染了他們的皮膚。他們不正確地施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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