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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各成員,承認其貿易和經濟關系的發展,應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與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持續發展之目的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并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進一步承認有必要作出積極的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相應的份額;
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關系中消除歧視待遇,為實現上述目標作出貢獻;
從而決心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以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往貿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決心保持該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和加強該體制的目標;
協議如下:
第一條 組織的建立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
第二條 WTO的范圍
1.WTO應為其成員從事與本協議各附件中的協議及其法律文件有關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體制框架。
2.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協議及其法律文件(以下稱“多邊貿易協議”)均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并約束所有成員。
3.本規定附件四中各協議及其法律文件(以下稱“諸邊貿易協議”),對接受諸邊貿易協議的成員而言,也是本協議的部分,并約束這些成員。對未接受諸邊貿易協議的成員,諸邊貿易協議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
4.附件一(1)中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稱1994年關貿總協定)在法律上區別于1947年10月30日簽訂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后者附著于聯合國貿易與就業預備會議第二次會議結束通過的最后文件,及其后來經核準、修正和修改的文本。
第三條 WTO的職能
1.WTO應促進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運作,以及進一步實現各協議的目標,并對諸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和運作提供框架。
2.WTO應為各成員處理與本協議各附件有關的多邊貿易關系提供談判場所。如果部長會議作出決定,WTO還可為各成員的多邊貿易關系的進一步談判提供場所,并為執行該談判的結果提供框架。
3.WTO應管理實施本協議附件二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稱“爭端解決諒解”或“DSU”)。
4.WTO管理實施附件三的貿易政策評審機制,WTO應和國際貨幣基金和國際復興和發展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適當的合作,以更好地協調制訂全球經濟政策
。
第四條 WTO的機構
1.部長會議應當包括所有成員的代表,它應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部長會議應當履行WTO的職能,并為此而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長會議有權對各多邊貿易協議中的任何事項作出決定,如有成員要求,部長會議的決定,應按照本協議及有關多邊貿易協議中關于決策的具體規定作出。
2.設立一個包括所有成員代表的總理事會,它應在適當時候召開會議。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總理事會應當執行部長會議的各項職能。總理事會還應當執行本協議指定的各項職能,總理事會應當制訂自己的程序規則,審批本條第7款所述的各委員會的程序規則。
3.總理事會應在適當時間召開會議,以行使爭端解決諒解所規定的爭端解決機構的職責。爭端解決機構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它認為必要的程序規則以行使其職責。
4.總理事會應在適當時間召開會議,以行使貿易政策機制所規定的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責。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它認為必要程序規則以行使其職責。
5.設立一個貨物貿易理事會、一個服務貿易理事會和一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以下稱“知識產權理事會”),它們應當在總理事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貨物貿易理事會應當負責附件一(1)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的運作,服務貿易理事會應當負責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運作,知識產權理事會應當負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稱“TRIPS協定”)的運作。各理事會都應行使各自有關協議和總理事會賦予的職責。它們還應經總理事會批準制訂各自相應的程序規則。各理事會的成員應當從所有成員代表中產生,各理事會應當在必要時召開會議,以行使其職責。
6.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可視需要建立各自的下屬機構,這些機構應制訂各自的程序規則并由各自理事會批準。
7.部長會議應當設立一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一個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和一個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它們應當行使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所賦予的各種職責,以及總理事會所賦予的其他職責。在部長會議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還可以設立具有此類職責的其他委員會。作為其職能的一部分,貿易與發展委員會應當定期審議多邊貿易協議中有利于最不發達成員的特別規定,向總理事會報告,以采取適當行動。各委員會的成員應由所有成員的代表組成。
8.諸邊貿易協議下設立的各種機構,應行使這些協議所賦予的職責,并應在WTO機構框架內運作。這些機構應向總理事會通知其活動。
第五條 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1.總理事會應就與WTO職責有關的各政府間組織的有效合作作出適當安排。
2.總理事會應就與WTO事務有關的各種非政府組織的協商和合作作成適當安排。
第六條 秘書處
1.WTO設立一個由總于事領導的秘書處。
2.部長會議應任命一名總干事,并制訂有關規則以確定總干事的權力、責任、任職條件和任期。
3.總干事應任命秘書處的職員,并根據部長會議通過的規則確定他們的責任和任職條件。
4.總干事和秘書處的職員純屬國際性質,在履行其職責方面,總干事和秘書處職員不應當尋求和接受WTO之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的指示,他們應避免任何有損其國際官員身份的行為,WTO的成員應當尊重總干事和秘書處職員在其職責方面的國際性質,不應對他們行使職權施加影響。
第七條 預算與會費
1.總干事應向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WTO的年度預算和財務報告。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應對總干事提出的年度預算和財務報告進行審議并對總理事會提出建議。這些年度預算應由總理事會批準。
2.預算、財務和行政管理委員會應向總理事會提出財務規則之建議,該規則應包括以下規定:
(a) WTO的支出費用所要求的各成員的會費,和
(b)對拖延交納會費的成員應采取的措施。
財務規則應盡可能地以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和實踐為基礎。
3.總理事會所采用的財務規則和年度預算應當由WTO過半數以上的成員以2/3的多數表決通過。
4.各成員應按照總理事會通過的財務規則,盡快向WTO交納其WTO費用中所分雄的份額。
第八條 WTO的地位
1.WTO具有法人資格,各成員應賦予WTO享有執行其職責所需要的法律資格。
2.WTO各成員應賦予WTO為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特權和豁免。
3.WTO各成員應同樣給予WTO官員和各成員代表在其獨立行使WTO有關職責時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
4.每一WTO成員所賦予WTO及其官員的特權和豁免權,應當和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權公約》之規定相似。
5.WTO可以締結一個總部所在地協議。
第九條 決策
1.WTO應當繼續遵循1947年關貿總協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見作出決定的實踐。除另有規定外,若某一決定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投票決定。在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會上,WTO的每一成員有要票投票權。歐洲共同體投票時,其票數應與參加歐共體成員國數目相等。除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另有規定外,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的決定應以多數表決通過。
(1)有關機構就所提交的事項作出決定時,如在場的成員未正式提出異議,則視為由一致意見作出了決定。
(2)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的票數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歐共體成員國的數目。
(3)作為爭端解決機構而召集的總理事會的決定,其通過應僅根據爭端解決諒解第二條第4款之規定。
2.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對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具有專門的解釋權。對附件一中多邊貿易協議的解釋,應基于負責這些協議運作的理事會的意見。一項解釋的決定應由成員3/4多數通過,但本款不應損害第十條關于修正的規定。
3.在例外情況下,部長會議可以決定豁免某成員根據本協議和其他多邊貿易協議所承擔的某項義務。除本款另有規定外,這種決定應經3/4成員的批準。
(a)有關協議的豁免的申請,應提交到部長會議,遵循由一致意見作出決定的實踐來予以考慮。部長會議應當確定一個不超過90天的限期,來考慮這種申請。如果在限期內不能獲得一致意見,任何予以豁免的決定應經過3/4成員的同意。
(b)有關附件一(1)、(2)或(3)多邊貿易協議及其附件的豁免申請,應首先分別提交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或知識產權理事會在不超過90天的限期內予以考慮,當限期屆滿時,有關理事會應當向部長會議提交報告。
4.部長會議關于給予某項義務豁免的決定,應陳述證明該決定合理的特殊情況,實施豁免的條件,以及豁免終止的日期。任何豁免限期超過1年者,應在給予豁免不晚于1年內由部長會議審議,并在豁免期滿前,每年審議一次。審議中,部長會議應審查證明豁免合理性的特殊情況是否仍然存在,以及豁免所附條件是否得以滿足。部長會議在年度審議的基礎上可以決定延長、修改和終止這項豁免。
5.一項諸邊貿易協議的決定,包括有關解釋和豁免的決定,從該協議的規定。
第十條 修正
1.WTO的任何成員可以向部長會議提出動議修正本協議或附件
當某一豁免的決定涉及到過渡時期或分期執行義務而成員到期未能履行義務,則予以豁免的決定由成員一致意見作出。附件一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第四條第5款中的各理事會也可以向部長會議提出動議修正附件一中它們所負責運作的多邊貿易協議。除非部長會議決定一個更長的時間,否則在部長會議上正式提出修正動議后90天內,部長會議關于將修正動議交各成員接受的決定,應由一致意見作出。除非適用本條第2款、第5款或第6款,該決定應明確是否適用本條第3款或第4款。如果獲得一致意見,部長會議應由2/3多數成員決定是否將修正動議交成員接受。除本條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外,本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適用修正動議,除非部長會議3/4多數成員決定應適用本條第4款。
2.對本條以及以下各條規定的修正應經所有成員接受方生效:
本協議第九條:
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條和第二條;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l款;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四條。
3.除本條第2款、第6款所列之外,對本協議各條的修改,對附件一(1)和(3)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的修正,其性質將改變成員的權利義務者經2/3多數成員接受后,即對接受這些修正的成員生效,根據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正屬于這種性質,即任何成員在部長會議確定的時限內不接受修正,應退出WTO,或經部長會議同意仍為成員。
4.除本條第2款和第6款所列之外,對本協議各條的修正,對附件一,(1)和(3)中多邊貿易協議的修正,其性質并不改變成員權利與義務者,經2/3多數成員接受后,即對所有成員生效。
5.除本條第2款的規定外,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2、3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經2/3多數成員接受后,即對接受修正的成員生效,并對以后接受修正的每一成員生效。部長會議可經3/4多數成員同意決定,根據前述規定生效的任何修正屬于這種性質,即任何成員在部長會議確定的時限內不接受修正,應退出WTO,或經部長會議同意仍為成員。對〈服務貿易總協定》第4、5、6部分及其各自附件的修正;經2/3多數成員接受,即對所有成員生效。
6.盡管本條各款的規定,但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修正,只要符合了該協定第七十一條第2款的條件,可由部長會議通過而無需進一步的接受程序。
7.任何接受修正的成員或附件一中的多邊貿易協議的成員,都應當在部長會議規定的接受期限內,將接受證件交存WTO的總干事。
8.WTO任何成員可以向部長會議提出動議修正附件二和附件三中多邊貿易協議的規定,但對附件二中的多邊貿易協議修正決定,應由一致意見作出,經部長會議批準方對所有成員生效。對于附件三中的多邊貿易協議修正決定,應經部長會議批準方對所有成員生效。
9.經某一貿易協議成員之要求,部長會議經一致同意可決定將該貿易協議補充進附件四。經某一諸邊貿易協議成員之要求,部長會議可決定從附件四中刪除該協議。
10.對一項諸邊貿易協議的修正,從該協議規定。
第十一條 創始成員
1.凡是在本協議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和歐洲共同體,接受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并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附有承諾和減讓表以及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附有具體承諾單者,都是WTO創始成員。
2.聯合國所承認的最不發達國家,只需在它們各自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的范圍內以及其行政管理的能力內作出承諾和減讓。
第十二條 加入
1.任何國家或在對外貿易關系以及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所規定的事務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單獨關稅地區,可以在它和WTO議定的條件下,加入本協議。這種加入適用于本協議及所附的多邊貿易協議。
2.加入應由部長會議作出決定,部長會議應經WTO成員2/3多數同意.
3.加入某個諸邊貿易協議,從該協議規定。
第十三條 特定成員之間互不適用多邊貿易協議
1.本協議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多邊貿易協議在有關成員之間將互不適用,如果它們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為成員時不同意互相適用。
2.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以前曾引用過該總協定的第三十五條,并在本協議生效時仍實施第三十五條者,則這種WTO的創始成員可引用本條第1款。
3.本條第1款適用于一個成員和另一個按第十二條加入的成員,如果不同意適用的一方,在部長會議批準加入條件之前,通知部長會議互不適用。
4.在特殊情況下,部長會議可以根據任何一成員的要求,來審議本條的執行情況并提出適當建議。
5.諸邊貿易協議成員之間的互不適用,從該協議規定。
第十四條 接受、生效和保存
1.本協議供那些按照本協議第十一條有資格成為WTO創始成員的1947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和歐洲共同體以簽字或其他方式接受。這種接受適用于本協議及所附的多邊貿易協議。本協議及所附的多邊貿易協議的生效日期,由部長們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后文件》第三條作出決定。除部長們另有決定外,本協議及所附的多邊貿易協議生效后兩年內繼續開放供接受。本協議生效后的接受,應在該接受后第30天生效。
2.本協議生效后接受本協議的成員,對于那些自本協議生效時起尚需一定時期才履行的多邊貿易協議中的減讓和義務,應如同該成員在本協議生效時接受本協議一樣,履行這些減讓和義務。
3.本協議生效時,本協議及多邊貿易協議之文本,應交1947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的總干事保存,總干事應向業已接受本協議的各政府及歐洲共同體。提供經審核無誤的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副本,以及對其接受的通知書。
4.諸邊貿易協議的生效及接受,從這些協議的規定。這些協議應由1947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的總干事保存。本協議生效時,這些協議應由WTO的總干事保存。
第十五條 退出
1.任何成員可退出本協議。該退出適用于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并自WTO總干事收到書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個月期滿時生效。
2.諸邊貿易協議的退出,從這些協議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其他規定
1.除本協議或多邊貿易協議另有規定外,WTO應當接受1947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以及該協議框架內各機構所遵循的決定、程序和慣例的指導。
2.從實際出發,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秘書處應成為WTO的秘書處,1947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的總干事,直到部長會議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2款的規定任命其總干事之前,應當作為WTO的總干事。
3.當本協議的規定與多邊貿易協議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
4.每一成員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
5.不得對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提出保留。對多邊貿易協議任何條款的保留,僅以這些協議之規定為限。有關諸邊貿易協議的保留,從這些協議的規定。
6.本協議應當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登記。
1994年4月15日訂于馬拉喀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各有一文本,每個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說 明
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中所稱“國家”或“若干國家”,應理解為包括任何WTO單獨關稅地區成員。
在WTO單獨關稅地區成員的情況下,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中“國家的(‘國民的’)”一詞,除非另有規定,應理解為與單獨關稅地區相關。
附件清單
附件一 (1)多邊貨物貿易協議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農產品協議
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
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
裝運前檢驗協議
原產地規則協議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協議
附件一 (2)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各附件
附件一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附件二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三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四 諸邊貿易協議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
政府采購協議
國際奶制品協議
國際牛肉協議
信息技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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