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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8款的規定
政府采購是政府直接使用,或政府消費為目的而購買的物品,是政府機構的物品采購。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1款規定,“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影響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條例和規定,以及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例,在對進口國或本國產品實施時,不應用來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第5款規定,“不得建立或維持要求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者比例的國內數量規則,直接或間接地要求產品的特定數量或比例必須由國內來源供應。”明確禁止“某一產品的特定數量或比例必須由國內來源供應”。但是,同條第8款規定,這項規定不適用回府采購,“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有關政府機構采同供政府公用,非商業轉售或非用以生產供商業用詞的管理法令、條例或規定”,“本條的規定不妨礙時國內生產者支付特殊的補貼,包括按本條規定從征收的國內稅費收人中向國內生產者支付補貼以及通過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的辦法向國內生產者支付補貼”。
如何評價第8款的政府采購的規定,早就在關貿總協定引起國爭論。在東京回合,設置了政府采購的談判小組,它的背景是國際經濟不平衡的擴大。盡管有一般原則的談判,但是背后是要強化包括政府采購在內的自由化,盡可能縮小像日本那樣的結構性黑字國家的黑字幅度。
從性質上說,政府采購談判內容帶有技術性問題,具體爭論的問題有:(l)無差別原則的例外允許的程度;(2)公開原則的適用的范圍有多大;(3)適用基準如何來確定;(4)政府采購的范圍要擴大到什么程度;(5)是否同意發展中國家的特別處理。最后達成了保障措施的守則。
(二)國家安全,購買必要物品,維持公共秩序,防疫上的需要,對此項政府采購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例外;
(2)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招標為基本原則,特殊情況下也同意用隨意合同的形式;
(3)運用基準額,原則上在15萬歐洲美元以上;
(4)政府以外的地方公共機構以及與政府有關的機構所采購的物品,作為努力目標;
(5)低開發國家的采購,給予特別照顧,可以運用國內法。
(三)政府采購協議由序言和9個條文構成
序言重申了東京宣言中所宣布的應當減少和取消非關稅措施的宗旨,并規定該協定的原則是:(1)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者面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者;(2)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應公開;(3)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目標、國際收支狀況等,有關的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更優惠待遇。
第1條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1)協議將規范的范圍限于貨物貿易,而將服務貿易排除于適用范圍之外;(2)協議適用于 15萬特別提款權以上(后改為 13萬及其以上)的政府采購合同;〔3)締約方所控制的采購實體為中央政府或其代理機構。
第2條是關于“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待遇”的規定,它要求各締約國在第2條范圍內的政府采購方面對另一締約方的產品和供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該締約國向其他締約國的產品和供應者所提供的待遇,但進口關稅和進口費用等除外。本條還規定各締約方不得為本協議中的政府采購之目的而實行原產地規則。
第3條是關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差別待遇,其目標是:促進各締約方適當考慮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發展、資金和貿易要求,以保障他們的國際收支平衡,保證其有足夠的儲備來執行經濟發展方案,促進其國內工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或落后地區的小型工業和家庭手工業以及完全依賴或嚴重依賴政府采購的工業單位,更應提供差別待遇。經締約方全體同意,發展中國家可免予執行最惠國待遇而實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特殊安排。發達的締約方應根據請求,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向發展中締約方提供他們認為合適的一切技術援助以解決這些國家在政府采購方面的問題。
第4條是關于技術要求的規定,它要求采購實體必須將所采購產品的性能指標公布于眾,這些指標必須以國際標準、國際技術規定和公認的國家的標準為依據,采購方也不應要求其所采購產品有商標名稱、專利權及型號設計,具體原產地或生產商等指標。
第5條是投標程序規定得非常詳細,要求在政府采購方面實施公開投標,即所有有興趣的國內外 供應者都可投標。然而,為了使協議能夠被更多的 政府所接受,協議在某些條件下也允許締約方采用選擇性投標程序,即締約方的政府采購實體可選擇邀請某些(國內或國外)供應者投標,在特殊情況下,協議還允許實體采用單獨投標程序,即只邀請一個供應者投標,該條的最基本原則是政府在投標采購程序中必須貫徹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三原則。采購通知應在協議附件所列的適當刊物上公布,為使國外投標者獲得平等的機會,規定的 投標時限應合理,同時接受投標的時間從公布采購通知時算起不得少于30天。
第6條是關于資料和審查方面的規定,它是透明度原則最集中的體現。該條規定,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任何法律、法規、司法決定,及廣泛適用的行政裁決,以及任何程序辦法(包括標準合同條款在內),應在本協議附件4所提到的適當刊物上及時予以公布,各締約方應在收到其他締約方請求時要對政府采購程序作出解釋。
第7條是義務之執行,主要是關于政府采購委員會的職能及在解決締約方爭端中所起的作用。政府采購委員會根據本協議成立特別咨詢小組,為締約方之間因實施本協議而產生的問題提供充分的磋商機會,或在磋商無效的情況下作出建議或裁決。
第8條是關于本協議的例外之規定,該條重申了關貿總協定第20條和第21條的原則,即本協議不妨礙任一締約方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道德、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及健康、保護知識產權需采取例外措施。
第9條是最后條款,是關于本協議的接受與加 人、保留、生效、與國內法關系等規定。
政府采購協議是東京回合諸協議中最有深遠意 義的一個單項協議,它彌補了關貿總協定原始條文 上的不足,在較高的水平上體現了關貿總協定的原 則,而且是東京回合單項協議中運行最好的、烏拉 圭回合單項協議中改動最少的一項協議。
(三)烏拉圭回合關于政府采購協議
至于政府采購,關于東京協議第9條第1款(b)的補充協議,是烏拉圭回合關于東京回合諸單 項協議中最短的一個協議,由于原協議十分嚴密周詳,該協議基本上對原協議沒有什么改動,全協議僅有2條,只是對原協議第9條內容作了某些澄清。
原東京回合政府采購協議的第9條第1款(b)項規定,非締約國欲加人該協議,得按其政府與各締約國之間所議定好的條件加人本協議,應將加人說明議定書的條件交存關貿總協定秘書處起生效。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又進一步規定:各締約方提請關貿總協定政府采購委員會澄清以下各點:(l)愿意根據第9條第1款(b)項規定加人的締約方應將其意向轉達秘書長,并遞交有關資料,包括一份與協議有關的條款,特別是第五條和第3條有關 的實體名單的提議;(2)上述資料應在協議各締約方之間逐一傳遞;(3)有興趣加人的該締約方就其加人各項協議的各項條件與各締約方進行磋商;(4)為方便加人,根據有關締約方或協議的其他任一締約方的請求,政府采購委員會將建立一工作小組,負責審議申請加人方的要求,及申請加人方在原各締約方市場上出口機會的有關情況,這些情況中應有申請國現有的和潛在的出口能力內容,以及原各締約方在申請國市場上的出口機會;(5)當政府采購委員會同意包括實體名單在內的加人條件時,該新加人締約方應將闡明議定書條件的加人書,交存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和秘書長,新加人締約方的實體名單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還規定,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要以意見一致為基礎,并且第9條第9款的“不適用條款對任一締約方都是有效的”。可見,烏攔圭口合協議對新申請的加人方要求更為嚴格,原締約方可以方便動用互不適用條款。
政府采購準則是東京回合通過的6項關于非關稅壁壘的協議之一。政府采購準則是東京回合中最有深遠意義的協議。它為關貿總協定體系制訂了一個新原則,而該原則是總協定以前所沒有涉及到的。
政府采購準則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購買國貨政策,使國內采購行為具有國際競爭因素。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準則確立了由政府實體部門承擔非歧視采購的這一具有深遠意義的義務,包括國民待遇和保證投標程序透明度的詳細措施。然而,承擔這種義務的交易是有限制范圍的,即準則僅適用于簽字國提交的表上的實體部門。雖然實體范圍開始時有些限制,據預測在準則重新談判中,將會包括更多的實體。
由于采購決定具有的敏感性,許多簽字國又有傳統的采購國貨政策,因此,采購準則的執行一直不很順利,特別是頭幾年,由于公布的招標通知投標人等,簽字國向準則委員會會議申報一系列沒有按準則執行的案件。有些問題通過雙邊協商和委員會會議的討論后得到解決。許多國家在執行準則的過程中也取得較多的經驗。
許多發展中國家參加采購準則的談判,準則里反映了它們的看法。促使發展中國家簽署準則取決于準則的義務如何幫助一個政府將其政策符合準則所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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