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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開發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008-12-10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快速、及時、妥善處理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4〕2號)、《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函 》(國辦函〔2005〕3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甬政發〔2005〕3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大榭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大榭開發區內發生的下列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造成死亡(含失蹤)3人(含3人,下同)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含5人,下同)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雖未發生人員傷亡,但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管委會認為性質特別嚴重,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生產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部隊等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1.4.2 政府領導,統一指揮。在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和相關企業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認真負責有關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1.4.3 反應及時,快速果斷。建立快速應急機制,構建及時發動、組織救援的人、財、物和信息的保障機制以及各種合作機制,迅速控制和處置事故,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4.4 依靠科學,依法規范。貫徹依靠科學搶險救災的方針,實施科學救援。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專家的作用,實行民主科學決策,采用先進的應急救援處置技術,提高應對事故災難的科技水平。

  1.4.5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26ldquo;安全第一,預防為主%26rdquo;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和預防工作相結合。

  1.5 應急啟動條件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已經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要求大榭開發區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時。

  發生本預案第1.3條的重特大事故時。

  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后,按事故類別,本預案與其他專項預案同時啟動。

  1.6 應急終止條件

  重特大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且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組織機構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區安委會自動轉為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救援指揮部)。安委會主任擔任總指揮,負責對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安委會成員單位轉為指揮部成員。救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安全保衛組、應急救援組、環境監測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專家技術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具體承擔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各項工作。

  2.2 救援指揮部職責

  救援指揮部是全區應急救援的專項指揮機構,負責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如下:

  (1)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理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負責應急救援重大決策,統一指揮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并接受寧波市相應指揮機構的領導,請示并落實指令;

  (2)負責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3)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

  (4)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信息;

  (5)根據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有權緊急調集各單位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并依法對事故區域實行封鎖;

  2.3 工作組職責

  2.3.1 綜合協調組

  由安監局、辦公室為主組成,負責承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通知救援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搶險組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管委會報告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領導關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指示,組織召開應急救援現場會議。

  2.3.2 應急救援組

  由公安分局、安監局、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組成,負責單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時,組織協調警力和消防、工程搶險、非煤礦山救護等專業搶險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2.3.3 安全保衛組

  由公安分局、社管局、城管局為主組成,負責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控制、治安管理,組織人員有序疏散,確定應急狀態下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2.3.4 環境檢測組

  由環保局為主組成,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檢測,及時對事故性質、事態發展趨勢進行評估。

  2.3.5 醫療救護組

  由文衛局為主組成,負責協調組織醫療資源,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亡人員實施緊急搶救,并做好防疫工作。

  2.3.6 后勤保障組

  由經發局、社管局、交通局為主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運輸保障和物資保障工作,保證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和派遣運輸工具,確保將救援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送達。

  2.3.7 專家技術組

  根據事故性質,由救援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在專家資料庫中選擇并組織有關專家,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2.3.8新聞報道組

  由黨群部牽頭,辦公室、行業主管部門、公安分局、安監局、環保局等單位配合,負責組織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和搶險救援的新聞報道工作。

  2.3.9 事故調查組

  由安監局或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組成,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取證,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處理工作。

  2.3.10 善后處置組

  由社管(民政)局、綜治辦等部門組成,負責及時安置處理傷亡人員的各項善后工作。

  2.4 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態勢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必要時請求駐地部隊增援。

  3 信息報告

  3.1 事故發生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3.2 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管委會和救援指揮部。

  3.3區救援指揮部(管委會)接到報告后,在向市政府及市安監局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上報最新調查情況。

  3.4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特大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區救援指揮部啟動預案;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傷30人以上(含30人),由區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提請市政府啟動市級應急救援預案。

  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安全事故,視事故的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具體情況,由區救援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必要時由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提請市政府啟動市級應急救援預案。

  4.2 先期處置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當事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主要應做好如下工作:

  (1)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配合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及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后果等有關信息;

  (4)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和救援力量。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人員和救援人員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4.3 現場保護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的,事故發生單位、公安部門、安監局應當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 現場工作要求

  4.4.1現場各專業救援隊伍之間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

  4.4.2救援車輛應服從請救援指揮部的調度,并按現場交通管理人員的要求行駛和停放。

  4.4.3對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大量泄漏救援,應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應急救援人員應嚴格著裝規定,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化纖衣服等容易引起火星的著裝,并及時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4.4.4對有毒物質泄漏的處置,必須使用正壓自給式防毒面具,對皮膚有危害物質的處置,必須穿全封閉化學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等。

  4.4.5事故現場要建立警戒區域,警戒邊界設置警示內容及注意事項;進入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人員應做好統一標識。

  4.5 部門分工

  為有效開展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具體分工如下:

  4.5.1 新聞報道部門

  根據救援指揮部指示,負責事故新聞的報道;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4.5.2 安監部門

  協助救援指揮部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4.5.3 公安部門

  負責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等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及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觀者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區內的人員疏散和撤離;確定死亡人員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等。

  4.5.4 衛生部門

  負責組織急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和轉移傷員。

  4.5.5 環保部門

  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環境進行應急監測,確定事故的危害區域、種類、性質及危害程度;負責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

  4.5.6 財政部門

  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4.5.7 經發、交通等部門

  負責搶險救援物資的調配、供應和運輸工作。

  4.5.8 海事部門

  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和提供搜救船只以及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4.5.9 供電、市政建設、交通、通訊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

  負責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氣、通訊等有關設施。

  4.5.10 氣象部門

  負責提供事故發生地當時及搶險可能延續時間內的氣象要素預報,提供疏散方向。

  4.5.11 專家組

  為現場應急工作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建議和技術支持;

  4.5.12 社管(民政)部門

  負責提供人員疏散安置場所,做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為善后處置提供指導、協調。

  4.5.13 其它部門

  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要求,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6 應急主管部門

  區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搶險救援工作,分別由下列部門負責:

  (1)火災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區公安分局牽頭負責。

  (2)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公安分局牽頭負責,安監局、環保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公安分局牽頭負責。

  (4)民用爆炸品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公安分局牽頭負責,安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漏油污染事故專業搶救,由海事處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其他成員單位按救援指揮部指令協同配合處置。

  (6)非煤礦山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安監局牽頭負責,國土局、公安分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7)各類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規劃建設局牽頭負責,公安分局、國土分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氣安全事故專業搶救,由城管局牽頭負責,公安分局、安監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9)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由規劃建設局、供電所負責組織協調。

  (10)其他事故專業搶救,分別由其行業主管部門或管委會指定部門牽頭負責,公安分局等單位支持配合。

  僅靠我區力量不能有效處置事故時,應當立即向市政府請求增援。

  4.7 其他規定

  參加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各種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工作,嚴格執行應急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在應急搶險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5 應急終止與后期處置

  5.1 應急終止

  經應急救援處置后,在確認滿足相應1.6規定的條件時,救援指揮部可下達應急終止指令。

  5.2 后期處置

  5.2.1 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管委會牽頭,經發(安監)局、公安分局、規劃建設局、社管局、工會、勞動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善后處理組。具體分工:災后重建、物資和勞務征用由管委會統一協調;社會治安由公安部門負責;人員安置和相關補、賠償工作由勞動保障局、社管(民政)局負責;污染物清除處置和環境恢復及污染物收集、處理由環保局負責。各單位對所負責的善后工作要制定嚴格的處理程序,盡快恢復事故發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2 社會救助

  接受捐贈部門應開通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根據%26ldquo;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意愿%26rdquo;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同時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與監督。

  5.2.3 總結評估

  應急終止后,安監局負責起草事故處置總結,并負責向市政府(安委會、應急辦)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波及范圍、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故發生原因;應急救援處置過程;處置過程中動用的應急資源;處置過程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預案的修改建議。

  5.2.4 事故調查

  由市級以上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時,區級有關部門積極予以配合。當上級委托開發區組織調查時,由安監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訊部門和負有救援保證任務的政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建立通訊系統檢查維護的制度,加強對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時提出和報告改進通信手段的建議。要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各種聯絡方式必須建立備用方案,建立全區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含專家組)通訊錄。

  6.2 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保障

  各救援隊伍和工程搶險隊伍要加強日常演練和設備維護,確保%26ldquo;召之即來,來之能戰%26rdquo;。各部門應將可供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冊,供區應急救援機構查詢和調用。

  6.3 應急隊伍保障

  全區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建立相應的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完善應急救援網絡,加強平時的事故預防能力;事故發生時,各部門要本著就近救援,優先救援的原則進行組織;必要時動員社會力量參加救援。要保持救援工作的連續性,并確保救援人員的防護和安全。

  6.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制定車輛征用方案,保障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用車。

  6.5 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機構日常工作中要根據應急中心要求對應急救援醫藥、器材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同周邊區域醫療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可隨時處于增援狀態。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識學習,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培養一支訓練有素的治安保障隊伍。

  6.7 物資保障

  日常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并要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在發生事故時,由各部門負責,確保應急救援的需要。

  6.8 資金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無明確責任單位的,暫由管委會墊付,待明確責任后向有關單位收回或列支。情況緊急時按照%26ldquo;急事急辦%26rdquo;原則,簡化用款審批手續。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要求加大對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場所、賓館、招待所、酒店的日常檢查管理,必要時可以征用作為臨時避難場所,保障被疏散人員的衣、食、醫、住等基本生活條件。

  7 預案管理

  7.2 預案修訂

  7.2.1 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各項事故預防工作,并結合各自實際特點,及時制定完善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各部門預案要及時報辦公室、安委辦備案。根據工作職能,部門預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務應急防范重點區域和單位;

  (2)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及其職責;

  (3)應急救援的準備和快速反應的詳細方案;

  (4)應急救援現場處置和善后工作具體實施計劃;

  (5)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器材等物資保障;

  (6)應急救援信息報告制度;

  (7)應急救援工作機構和人員的通訊聯絡號碼。

  7.1.2 因以下原因出現不符合項,應及時對預案進行相應的調整:

  (1)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布實施;

  (2)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修訂;

  (3)預案演練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4)其它原因。

  7.2 預案演練

  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救援指揮部要組織綜合性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演練計劃,演練過程中要認真檢查預案,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演練結果要及時總結評估。救援指揮部平時將對各單位救援準備工作進行抽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動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有關搶險設備能否到位;

  (4)所采取的應急措施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5)各應急救援隊伍間能否協調配合。

  7.3 宣傳培訓

  新聞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將應急救援預案的信息、接警電話、自救、互救、避險等基本的常識告知公眾,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擔負應急救援的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要定期組織救援培訓。將事故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主要內容,以增加應急人員應對事故的知識和能力。要將有關事故應急管理作為行政干部培訓的內容,開展普及教育。

  8 獎勵與責任追究

  8.1 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8.2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8.3 在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中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應急物資的;

  (5)阻礙應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其它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行為。

  8.4 在對重特大事故調查過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火災事故。大面積的起火燃燒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礦山事故。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爆炸、崩塌、觸電、機械傷害等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等事故。

  煙花爆竹事故。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發生的爆炸、火災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單位在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活動中發生的坍塌、高處墜落、觸電、機械傷害、車輛傷害、起重傷害等事故。

  城市燃氣事故。城市燃氣管道和設施所發生的爆炸、燃燒等安全事故。

  交通運輸事故。公共交通、貨物運輸等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相撞、溢油污染事故等。

  特種設備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所屬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發生的燃爆、火災、泄漏、高處墜落等事故。

  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各種人為和非人為造成的電網大面積停電,從而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6mdash;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26mdash;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26mdash;29人的事故。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安監局負責解釋。

  9.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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