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以最快速度、最大效能、有序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及后果,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3)發生跨轄區、鄉鎮行政區劃生產安全事故。
(4)區政府領導認為需要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安委會)處置的生產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在事故未發生時充分做好預防工作;在事故發生后,立即營救受傷人員,組織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專家、專業救援力量和人民群眾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取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檢測、檢驗、監測手段、救援裝備和技術,迅速控制事態,消除危害后果。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區政府和區安委會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
(3)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的原則。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和單位,必須作出“第一反應”,果斷、迅速地采取應對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先期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有效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同時,應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故情況。上級政府迅速對事故作出判斷,決定應急響應行動。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將應急響應統一分為四級(分級標準見7.1“附則”)。Ⅰ級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Ⅲ級由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Ⅳ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一是通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等手段實現本質安全,盡可能防止事故發生;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發生的情況下,通過預先采取的預防措施,達到降低或減少災害的影響。為此,平時要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搞好應急預案的演練,使應急組織體系的各機構、各部門明確各自職責及運行程序,使各專業救援組織和群眾熟悉應急救援的基本技術、方法和技巧,掌握自救和互救的知識,提高應急響應系統的整體救援能力。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區人民政府成立華容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協調全區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揮部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任總指揮長,區政府辦主任、區安監局局長任副指揮長。
2.2應急管理機構的職責
2.2.1區政府(或區安委會)為全區應急管理領導機構,負責全區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領導、組織、協調全區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必要時協調武裝部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2.2區安委會辦公室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指揮機構。主要職責是:
(1)承擔全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2)組織協調全市應急救援工作;
(3)編制和修訂全區應急總預案,監督指導全區子預案的制定,督促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的建設;
(4)組織指導全區應急救援演練;
(5)承擔區政府和區安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2.2.3政府有關各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應急管理工作。其中,負責消防、危險化學品、礦山、建筑施工、燃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食物中毒等子預案而設的指揮機構為區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既負有本部門應急響應的職責,又承擔區政府、區安委會所安排的應急響應任務,確保子預案的順利實施。
2.2.4區有關部門與區安委會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做好與本預案及專項子預案的銜接工作。負責子預案應急管理機構必須與市相關預案的管理機構做好銜接,保持溝通,爭取指導和支持。
2.3應急指揮中心
進入Ⅲ級應急響應后,區應急指揮中心立即投入運作。區應急指揮中心由下列成員組成:
總指揮:區長
副總指揮:分管安全的領導 成員:
(1)區政府辦公室
(2)區武裝部
(3)區委宣傳部
(4)區公安局
(5)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區財政局
(7)區建設局
(8)區交通辦
(9)區衛生局
(10)區環境監理站
(11)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區電信局
(13)區其它有關部門(依據事故類型臨時增加)
2.4應急指揮中心職責
2.4.1總指揮:負責重大決策和全面指揮。
2.4.2副總指揮:按分工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
2.4.3區武裝部:根據總指揮的決定,組織部隊參與搶險救援。
2.4.4區政府辦公室
(1)負責指揮部內部的信息溝通;
(2)負責向上級政府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3)對正副指揮的命令執行情況跟蹤反饋;
(4)為指揮部提供車輛運輸、通訊及后勤保障;
(5)負責應急救援涉外人員(含港、澳、臺人員)的安置和處理。
2.4.5區委宣傳部
統一協調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搶險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做好應急救援中先進事跡的宣傳和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2.4.6區公安局
(1)負責在第一時間進入事故現場,封鎖危險區域、設立隔離區,實行交通管制、維持治安秩序,組織疏散人員;
(2)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適時調集消防、交警、治安等警力參與救援;
(3)負責架設現場350M無線通訊網絡并負責維護;
(4)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記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收集等取證工作;
(5)負責事故中失蹤、死亡人員身份的核查及對死亡人員的法醫鑒定工作。
2.4.7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協助指揮中心實施應急預案;
(2)負責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事故及救援情況;
(3)建立“專家庫”,組織“專家組”對搶險救援提供咨詢和對策;
(4)搜集與事故原因及過程有關的信息資料,在職權范圍內、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定性、處理工作,同時為配合上級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作準備。
(5)建立全區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檔案。
2.4.8區財政局
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安排。
2.4.9區建設局
(1)負責調集并組織使用起重機、挖掘機等搶排險設備;
(2)負責提供建筑等工程技術資料支持;
(3)按照有關預案負責燃氣、供排水等公用設施的排險和修復工作。
2.4.10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負責為應急救援提供相關企業基本情況資料和生產資料、消費資料市場信息;對災后生產經營單位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給予政策優惠。
2.4.11區交通辦
(1)根據預案負責內河水上交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按照有關預案負責河道、橋梁、道路的排險、疏通、修復工作;
(3)支持在長江的應急救援工作。
2.4.11區衛生局
(1)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中毒人員的搶救工作;
(2)負責事故發生區域疫情監測和防治工作;
(3)負責向應急指揮中心和上級衛生部門報告人員傷亡、疫情監測及防治情況;
(4)在緊急情況下向兄弟區或上級衛生部門尋求醫療支援。
2.4.12區環境監理站
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的措施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并提出治理方案。
2.4.13區電信局
為應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5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依照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面臨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火災、爆炸、危險化學品泄漏,必須組織大批居民疏散的緊急情況,在未起動Ⅲ級響應時立即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任總指揮,有關部門(單位)參加,并迅速有效地展開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須將應急救援預案,救援隊伍和救援情況及時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3.預警預防機制
3.1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監控與信息報告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報后,立即向公安110報警,同時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當地人民政府接報后應當立即逐級報告區人民政府,并同時報區安委會辦公室。緊急情況下現場有關人員或單位可越級上報。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主要危害物質及危險源、事故性質、波及范圍、事故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3.2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生產安全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迅速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專家對事故發生地的危害進行辯識評估,確定事故影響的范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從而對警情做出準確及時判斷,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并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則應急響應關閉。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即本預案的啟動由區長批準、區政府(或區安委會)組織實施。啟動華容區子預案由分管副區長批準實施。
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由區政府及部門組織實施。當事態超出響應級別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時,應及時報請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4.1.1區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報告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地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系。
(3)經專家對警情判斷報請區政府領導決定,啟動Ⅲ級應級響應,并立即通知區應急指揮中心全體成員,進入應急工作狀態。適宜啟動子預案,建議由專業協調指揮機構實施。
4.1.2區有關部門的響應
(1)發生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華容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2)發生非煤礦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華容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3)發生建筑施工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華容區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4)發生道路交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華容區道路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5)發生水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華容區水上交通安全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6)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由消防科按照該部《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7)發生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按照《華容區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
(8)發生其他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由有關職能部門按部門預案組織實施。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Ⅲ級響應后,區安委辦和區有關部門,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
(1)啟動區應急預案,召集應急指揮機構人員到位,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要求。
(3)組織專家現場指導,提供技術支持。
(4)協調與周邊城市與單位的關系,尋求對應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5)及時向區政府負責人、區安委會負責人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6)如應急響應升為Ⅱ級,應考慮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可設行動、策劃、后勤、資金/行政等機構,協調內部有關應急力量,配合省應急指揮中心的指揮。
4.3信息資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單位情況;事故致因物;當地氣象、地理、地質、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搶險救援設備、設施信息;事故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信息等。對采集的信息要進行分析整合,按要求進行反饋。
4.4緊急處置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轄市、區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征求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鄉鎮、跨行業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區應急指揮中心提出并協調實施。
4.5醫療衛生救助
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4.6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制定戰術、技術方案,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規定。向應急救援人員宣傳必要的救援知識,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用具。應急救援人員須服從命令聽指揮,有序開展工作。
當遇到可能威脅應急救援人員險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傷害時,應急救援人員要善于自我保護,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指揮部應果斷決策,決定應急救援人員是否全部或部分撤離現場。
4.7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企業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共同確定保護群眾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確定緊急狀態下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線、疏散運輸工具、安全蔽護所;
(3)對已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電、衛生等基本條件;
(4)負責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8公眾動員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自愿者配合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戰斗。
4.9現場檢測與事故危害評估
根據需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
監測、鑒定與事故危害評估活動包括:事故影響邊界、氣象條件、對食物、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
4.10新聞發布
區委宣傳部會同區安委會辦公室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對事故相關新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發布,組織媒體報道。
4.11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進行撤離和交接程序、恢復正常狀態程序。由該級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疏散人員回遷、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安定,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機構及時開展各項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調查。按程序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區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區安委會辦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與通訊保障措施
構筑華容區集中管理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支持的信息通訊平臺、建立全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系統;重大危險源信息和監控系統;保證應急預警、報警、警報、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快速、順暢、準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集其他部門和社會通訊設施,確保指揮信息暢通。
6.2物資與運輸保障措施
根據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證足夠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而且要實現快速、及時供應到位。發計局、工貿辦等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糧食部門負責糧食的供應。同時當地政府可與相鄰地區簽訂物資供應和運輸互動協議。
在原有交通運輸資源不能適應搶險救援的情況下,區應急指揮中心要及時協調交通部門提供交通運輸支持。
6.3人力資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建設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礦山、危化品、建筑、交通運輸等行業或企業,依法組建和完善專業救援隊伍;各級政府掌握區域內所有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并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
6.4醫療衛生保障措施
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掌握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醫療救護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職業中毒治療醫院、燒傷專科醫院的列表,如數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療能力;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要組織醫療人員進行相應培訓,了解我區主要危險對人群造成傷害的類型及正確的消毒和治療方法。
6.5應急財務保障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各級人民政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6教育、訓練和演習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社區要建立互動機制,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險源周邊的人群,要了解潛在的危險性質和對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各專業協調指揮機構,依據子預案的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習。高危行業或存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結合《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宣傳相關知識,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習,從而使應急預案經得起實戰檢驗。
上述機構和單位演習結束后,要形成總結報告送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6.7監督檢查
區政府辦公室、區安委會辦公室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響應、Ⅳ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預案實施后,經評估發現其缺陷和不足,區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上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7.3獎勵與責任
7.3.1在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地方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
(2)搶排險事故或者搶救人員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在管轄范圍內進行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及時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3)不服從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7.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德惠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