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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2007-03-01   來源:安徽省淮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總則
  
  (一)目的
  
  為規范和加強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使應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二)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社會救援,整合資源、平戰結合”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四)適用范圍
  
  1.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一次死亡3-9人(含3人)或者一次受傷或中毒20-49人及其以上的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性質特別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事故;
  
  3.區縣級人民政府難以控制,請求支援的特種設備事故。
  
  (五)預警等級
  
  按照特種設備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嚴重(Ⅳ級)四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進行預警。
  
  紅色預警(Ⅰ級):發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中毒(受傷)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嚴重后果的事故。
  
  橙色預警(Ⅱ級):發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中毒(受傷)50至10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嚴重后果的事故。
  
  黃色預警(Ⅲ級):發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中毒(受傷)20至5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至500萬元的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嚴重后果的事故。
  
  藍色預警(Ⅳ級):發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中毒(受傷)2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特種設備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嚴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區頻繁出現同類事故的多發性傾向。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在淮北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領導下,設立淮北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作為市政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的專業機構(附件1,市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
  
  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指揮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市長任指揮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人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任副指揮長,指揮中心成員由下列單位組成: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武警支隊,事故單位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省應急領導機構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決定,統一領導全市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縣(區)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難以控制的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災害的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3.針對危害程度、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狀況,協調調集市內各類資源,請求省級支援、軍隊支援、醫療支援和社會救濟。
  
  4.決定啟動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實施協調指揮。
  
  (二)日常工作機構
  
  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與市質監局特種設備事故調查中心合署辦公,承擔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應急協調工作。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和檢查各地、各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
  
  2.負責收集特種設備事故信息、事故應急救援信息,并進行分析,提出預測和預警建議;
  
  3.針對有可能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特種設備,組織編制專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指導書;
  
  4.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建立和維護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專家、預案、技術裝備等信息庫;
  
  5.跟蹤督查各地各部門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指導地方和企業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6.協調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實,做好應急救援聯動組織網絡的聯系、協調工作,定期與相關部門和單位交換信息;
  
  7.匯集、上報事故情況和救援情況;
  
  8.起草文件、簡報,負責文書、資料歸檔;
  
  9.貫徹指揮中心的指示和部署,承辦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1.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網絡
  
  (1)縣區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機構,負責轄區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建立市縣(區)兩級由相關部門以及軍隊、武警、中央駐皖單位、大中型企業、科研檢測機構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網絡。
  
  (3)各級特種設備應急機構和質監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種設備數量集中的大中型企業建立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2.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1)市、縣(區)應急日常工作機構負責編制應急救援組織網絡的聯絡表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報聯絡機構、聯絡人、聯絡電話(含手機),當人員變動或聯絡電話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告知進行變更。市縣(區)級應急日常工作機構應逐步建立與本地“110”、“119”、“120”、“122”以及電信系統的聯絡機制。
  
  (2)組建市、縣(區)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有關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專業預案,落實應急救援的專業裝備和措施,編制內部聯絡表冊,并定期組織內部演練。
  
  (3)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相關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單位應無條件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動應急救援隊伍:
  
  ①本預案啟動,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下達的應急救援協助指令;
  
  ②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預案演練,下達的應急救援演練指令。
  
  三、預防、預測、預警
  
  (一)預防
  
  1.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監控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對下列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實行重點監控:
  
  ——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設備;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設備;
  
  ——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設備。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建立完善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設備安全狀況,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
  
  ——按期申報定期檢驗,保證設備定期檢驗率達到100%;
  
  ——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設備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對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在職責范圍內無法解決的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二)預測、預警
  
  1.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網絡: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鄉鎮和社區)、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動態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各有關單位有義務無償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種設備事故預測、預警數據庫建設。各級質監部門應利用質監系統的計算機網絡,建立相關技術支持平臺,保證預測、預警服務系統的信息傳遞及反饋準確、高效、快捷。各級應急工作機構設立并公布報警電話和電子信箱,并逐步實現與110報警電話聯網。
  
  預測、預警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
  
  (2)特種設備重要設備、重點行業、重點場所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
  
  (3)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裝備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鄰近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4)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2.預測
  
  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日常機構負責收集有關特種設備事故信息,進行分析、研究,并按季度向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做出綜合分析報告,特殊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結合事故情況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的隱患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預測特種設備事故動向與趨勢,對可能導致重復發生的事故,應發出預測通報,部署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工作。
  
  3.預警
  
  (1)預警級別研判與發布
  
  市、縣(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對特種設備事故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分別發出預警。對存在有發生群發事故趨勢和動向的,應發出預警通報,部署各級質監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或專項安全檢查工作。
  
  對有可能發生Ⅱ級以上(含Ⅱ級)預警級別事故的,應當向上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機構、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市政府做出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批準后,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名義向全市或者可能發生地發布預警公告。
  
  (2)預警公告的內容
  
  包括預警特種設備事故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群眾自防自救措施、發布機關。
  
  預警公告發布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出變更公告。
  
  (3)預警公告方式
  
  發布特種設備事故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廣播、電視、通信網絡及其他媒體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新聞媒體、通信網絡、人防和基層組織等單位應按照要求向社會發出預警公告。
  
  4.預警處置
  
  對可能發生Ⅲ級、Ⅳ級預警級別的事故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對可能發生Ⅰ級、Ⅱ級預警級別的事故時,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市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協調有關部門、相關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采取必需的處置措施,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1.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按照特種設備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響應。發生嚴重(Ⅳ級)事故及險情時,啟動縣(區)級預案并上報市級應急機構;發生重大(Ⅲ級)事故及險情時,啟動市級預案并上報省級應急機構;發生特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事故及險情時,啟動省級預案并上報國家應急機構。
  
  2.發生特種設備嚴重以上事故的單位或業主,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質監部門。主管部門、質監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接報30分鐘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其中發生特大事故時,事故單位或業主在報告當地質監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同時,可以直接報告上一級有關部門,直至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3.市、縣質監局、安全監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于最快時間內派員趕赴事故現場。對發生重大(Ⅲ級)以上預警級別事故或可能擴展為重大(Ⅲ級)預警級別事故的,市質監局、市安全監管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4.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事故設備、動態、影響情況、已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并根據事故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二)基本響應程序
  
  1.基本應急
  
  (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當首先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開展自救。盡快組織搶救傷員,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
  
  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緊急啟動相應級別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其中,先行趕赴現場的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迅速成立應急組織,組織傷員搶救、滅火消毒、人員疏散、隱患處置工作。
  
  (2)當重大(Ⅲ級)事故發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市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建議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2.應急決策
  
  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登記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報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必要時同時報市政府、市安委會。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綜合事發地人民政府的建議,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有關部門立即采取響應應急措施;
  
  (2)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3)調集應急救援專業搶險隊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4)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赴事發地,現場指揮。
  
  (5)發布啟動市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6)向市應急委和省局報告,必要時,請求省級支持;
  
  (7)落實市領導的有關指示,及時與事發地和有關方面聯系,掌握事故動態,督辦落實情況。
  
  3.預案啟動
  
  (1)應急預案啟動后,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暨辦公室要立即組織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項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進入崗位,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工作。
  
  (2)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后,進一步了解先期處置情況,根據事故狀況和應急處置需要,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實施各種應急處置方案。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可成立若干個工作組,分別負責搶險救援、醫療救治、衛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應急通信、人員疏散安置、社會動員、新聞報道、物資經費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現場指揮部設置見附件2)。
  
  4.應急聯動
  
  事發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駐皖單位、企事業單位等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現場搶險救援組:由質監、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等部門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隊伍。根據情況可下設3個小組:
  
  ①人員搶救小組:由公安、武警部隊、民防(涉及危險化學品事故時)組成,負責事故現場傷員搶救工作。
  
  ②消防消毒小組:由市消防支隊負責事故現場的消防滅火、噴淋降溫和噴淋消毒。
  
  ③隱患處置小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救援專業搶險隊伍組成,負責查明事故的性質、類別、影響范圍,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術專家組的指導下,消除和處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隱患。
  
  (2)醫療救治組:由衛生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傷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3)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組成,負責事故發生地的道路、鐵路交通管制工作,確保搶險、救援、救護、物資運輸通暢。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負責設立警戒區并實施警戒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
  
  (5)人員疏散安置組:由民政、公安、人防及事故發生地的縣(區)級人民政府組成,負責緊急狀況下人員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社會救濟。
  
  (6)環境監測組:由環保、氣象部門組成,負責對環境實施監測,提供氣象資料(風向、氣溫)。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通訊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部門、市無線電管委會組成,負責事故應急處理期間工作記錄和新聞發布工作,統一對外宣傳報道,并負責事故處理全過程錄像;負責事故救援處理中無線電對講機的通信工作。
  
  (9)聯絡協調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應急過程中現場指揮部指令傳達,日常事務協調、信息收集傳遞、會務、文印等工作。
  
  (10)技術專家組:由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分析評估,提出處置建議,指導開展隱患處置工作。
  
  (11)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部門組成,負責救援物資調撥和事故應急期間全體參加人員后勤保障工作。
  
  5.緊急處置措施
  
  各級應急組織應針對事故特性,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移傷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傷亡、減少事故損失。
  
  (1)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封鎖事故現場,建立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氣溫)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工作區域內,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同時,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一般設立三類,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當發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泄漏時還應設立疏散區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泄漏搶險救援工作區域建議位置圖)。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態氧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時,應立即消除危險區、緩沖區、疏散區內的明火,切斷電源,關閉手機,并實行交通管制,關閉區域內所有機動車輛發動機,封鎖交通道口。區域內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車輛通行,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并設專人監護。
  
  對發生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對危險區、緩沖區、疏散區內實行交通管制,封鎖交通道口,區域內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禁止無關車輛通行,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并設專人監護。
  
  對發生其他特種設備(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的,應在事故現場危險區、緩沖區設立警戒線,封鎖交通道口,禁止無關車輛通行,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
  
  (3)緊急疏散人員。發生危害介質泄漏時,應立即確定事發地周邊居民和群眾的疏散區域,下達人員疏散的指令,組織人員疏散和清場檢查,并做好疏散過程中的醫療、衛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對發生易燃易爆和液態氧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立即組織群眾向上風向,迎風疏散轉移。
  
  對發生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應立即組織群眾用濕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風向,迎風轉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擴大。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質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對發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漏的,應立即組織專業人員采取措施,處置泄漏。組織消防人員滅火和對發生泄漏的氣體進行消毒或稀釋,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壓力容器及其周邊受影響的壓力容器,進行噴淋降溫。對可倒換的,將事故設備及波及的其它隱患設備內部介質倒換至安全可靠設備之中,對于可移動的設備(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氣瓶),在經有關專業人員判定可以移動后,組織具有安全防護知識和配備防護裝備的人員,將設備移至可處理場所進行處置。
  
  (5)搶救傷員,組織救治。及時、科學、有序地展開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障“120”救護車由事故現場至救治醫院的道路暢通。針對事故傷害特征,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專家實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排查事故原因,對事故設備檢驗檢測并進行安全評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員安置。緊急征用車輛,將從疏散區轉移出來的群眾運送至安置場所。啟動緊急避難場所(如中小學、影劇院、體育館、公園、廣場等),妥善安排疏散群眾的食宿,做好對群眾的宣傳解釋和安撫工作。必要時,通過各種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告知事故情況、影響區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護知識。
  
  (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要求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裝備。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部門的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9)社會動員。當地政府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負責動員、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征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盡可能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10)消除危害后果。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發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等措施,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對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6.擴大應急
  
  對于下列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的事故,應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擴大疏散區域和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撤離現場人員,疏散群眾,防止造成危害擴大。對無法采取措施、無力控制事故事態的擴大應急時,應立即請求啟動相關預案或請求上級支援。
  
  (1)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泄漏,在無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圍空間形成混合爆炸氣體,有可能形成化學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如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儲罐、罐車);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災,在無法控制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溫度,可能發生設備爆炸或者火災影響周邊設備可能發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間化學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如液化石油氣儲罐、罐車);
  
  (3)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在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化學爆炸或物理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如電解食鹽工藝液氯介質設備內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氣瓶內部存有石蠟的);
  
  (4)事故現場建筑物可能發生倒塌和事故設備可能發生垮塌,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
  
  7.通訊
  
  應急時,采用無線對講機等通訊方式,保證事故現場與指揮部的聯絡通暢。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通訊設備。
  
  8.新聞報道
  
  新聞報道工作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
  
  市應急機構負責新聞發布工作,統一向媒體和社會發布。市委宣傳部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理的市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市、縣、區的溝通,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涉及境外媒體的采訪和對境外發布新聞,按有關規定統一對外報道口徑。
  
  9.涉外事宜
  
  應急救援中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救護、接待、境外媒體采訪等有關涉外事宜由市外僑辦(港澳辦)、臺辦等部門負責。
  
  10.應急救援終止
  
  應急救援的終止由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救援活動情況和事故調查組的意見,在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應急結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事故現場隱患得到妥善處置,事故險情得到根本消除,經現場指揮部檢查確認,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會對事故現場和周圍環境造成火災、中毒及環境影響時,由現場指揮部報告,經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可以撤消疏散區,撤回疏散人員。
  
  (2)事故傷員全部送至醫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員遺體得到妥善處置,失蹤人員已查明,事故現場處于保護狀態,由現場指揮部報告,經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可以撤消警戒區,撤回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事故現場交由事故單位或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監管。
  
  (3)具備下列條件時,應急指揮機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終止實施應急預案: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理
  
  1.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器材、設備儀器、搶險隊伍和場地等,所發生費用由事故單位負責,事故單位無力承擔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2.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3.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部門和建筑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4.對傷亡人員和家屬做好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5.事故救援結束后,應當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二)社會救助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社會團體、個人或者有關機構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與監督,由民政等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嚴禁侵占、挪用。
  
  (三)保險
  
  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及時履行保險責任,迅速為受災單位和個人辦理保險理賠。
  
  (四)事故調查
  
  應急結束后,進入事故調查程序。事故調查工作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
  
  市級人民政府接到調查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
  
  (五)應急總結
  
  應急結束后,應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總結報告經縣區應急指揮機構批準,以縣區政府名義,上報市政府,抄送市安全生產災難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及相關單位。并做好應急期間有關文字資料、圖片資料、錄像等資料整理歸檔上報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包括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職能部門、專家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等內容在內的通信方案。
  
  2.制訂市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組織網絡單位聯絡表和省、市、縣、區有關部門常用聯系電話表,保證聯絡通暢。
  
  3.通信方案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聯系方法。
  
  (二)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為參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搶險專業隊伍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裝備。
  
  (三)其它資源保障
  
  對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衛生保障、公共治安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緊急避難場所等保障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要求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能,確保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技術儲備與保障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當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等組成。
  
  專家組應當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對近期發生的事故案例進行研究、分析。專家組應當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有關的工作研究。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1)對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處置工作提出建議;
  
  (2)參與各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專業指導書的制訂和修訂工作;
  
  (3)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安全防護知識的技術咨詢;
  
  (5)承擔各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工作。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組建應急救援專業搶險隊伍。主要職責:
  
  (1)參加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2)參與制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專業指導書工作;
  
  (3)配備應急救援搶險、排險專業裝備,定期實施應急救援演練;
  
  (4)承擔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交辦的其它工作。
  
  3.根據不同類型和有可能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特種設備,制訂專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導書,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宣傳、培訓和演習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督促對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機構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鍛煉和提高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群眾防護或者撤離、有效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能和反應的綜合素質。
  
  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的演練。演練前應當制訂包括演練對象、地點、參加人員、操作規程、使用設備等在內的方案。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評估。
  
  (六)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專項基金,用于組建專家組和應急救援專業搶險隊伍、組織應急演練、對安全人員進行培訓及配置儀器設備、搶險工具、交通工具、人員獎勵等,并對救援體系的運行給予經費保障。
  
  (七)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及演練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
  
  七、附則
  
  (一)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職責
  
  1.市質監局。綜合管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制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管理文件,組織制定有關應急救援專業指導書;組織、協調、指揮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預警、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力量、資源的調配;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時反饋應急救援信息。
  
  2.市安全監管局。綜合管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3.市委宣傳部。負責提出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對外宣傳報道意見,經審批后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應急事故的對外口徑,并負責向有關地區、部門通報;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工作,負責消防力量、資源的統一調配;組織、協調、指導地方公安機關做好相關事故的應急準備工作,指導事故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5.市財政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市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體系運行經費的保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管理事故應急準備資金。
  
  6.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地方民政部門對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救助工作。
  
  7.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參與有關善后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地方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工傷保險等相關事務。
  
  8.市建委。負責組織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機械事故和城市燃氣、供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實施;指導、協調地方建立完善應急組織和應急預案;與市質監局建立應急聯系機制,做到信息共享。
  
  9.市交通局。指導、協調地方運輸部門對當地特種設備事故緊急運輸能力的支援;為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交通運輸保障;與質監局建立應急聯系機制,做到信息共享。
  
  10.市衛生局。制定事故應急醫療救治預案,應急響應時,根據情況提出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組織和指導地方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和專業隊伍進行支援。
  
  11.市環保局。應急響應時,負責組織指導地方環保部門實施環境監測,并對危險化學品的泄漏提出處置建議。
  
  12.市武警支隊。必要時,負責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搶險和救援工作,協助當地公安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工作。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市質監局管理與實施。有關部門按照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制定相應的預案和保障計劃。
  
  2.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后,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三)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1.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對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設備、設施。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樂場所,(含碼頭、貨場、游樂園地等生產作業區域、施工現場和游樂場所)行駛及作業的,沒有納入交通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五)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安徽省淮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和解釋。
  
  聯系部門:安徽省淮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六)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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