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11506—1989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接觸1,2—二氯乙烷(以下簡稱二氯乙烷)的職業活動中可引起急性中毒(包括亞急性中毒),為保護接觸者身體健康,1989年國家頒布了GB11506—1989。
本標準在診斷體系上與GBZ71—2002《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和GBZ76--2002《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相銜接。
結合近年來的研究進展,在診斷標準中突出二氯乙烷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影響,特別是重度中毒時引起的中毒性腦病,并在條文上進行了修改。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深圳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深圳市寶安區衛生防疫站、珠海市衛生防疫站參加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是在職業活動中,短期接觸較高濃度二氯乙烷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有肝、腎損害。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活動中接觸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亞急性中毒的診斷與處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Z59職業性中毒性肝病的診斷標準
GBZ76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GBZ79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診斷標準
3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接觸較高濃度二氯乙烷的職業史和以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4接觸反應
短期接觸較高濃度二氯乙烷后,出現頭暈、頭痛、乏力等中樞神經系統癥狀,可伴惡心、嘔吐或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癥狀,脫離接觸后短時間消失者。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
除上述癥狀加重外,出現下列一項表現者:
a)步態蹣跚;
b)輕度意識障礙,如意識模糊、嗜睡狀態、朦朧狀態;
c)輕度中毒性肝病;
d)輕度中毒性腎病。
5.2重度中毒
出現下列一項表現者:
a)中度或重度意識障礙;
b)癲癇大發作樣抽搐;
c)腦局灶受損表現,如小腦性共濟失調等;
d)中度或重度中毒性肝病。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6.1.1現場處理:應迅速將中毒者脫離現場,移至新鮮空氣處,換去被污染的衣物,沖洗污染皮膚,保暖,并嚴密觀察。
6.1.2接觸反應者應密切觀察,并給予對癥處理。
6.1.3以防治中毒性腦病為重點,積極治療腦水腫,降低顱內壓。
6.1.4無特效解毒劑,治療原則和護理與神經科、內科相同。
6.2其他處理
輕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者恢復后應調離二氯乙烷作業,需勞動能力鑒定者按CB/T16180處理。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活動中接觸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亞急性中毒。非職業活動中接觸二氯乙烷引起的中毒,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二氯乙烷常用作化學合成原料、工業溶劑、脫脂劑、金屬清洗劑和粘合劑等。
A.2急性和亞急性二氯乙烷中毒主要表現為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特別亞急性中毒是近十年來國內的主要發病形式,它見于較長時間吸人較高濃度中毒的患者。其特點:潛伏期較長,幾天至幾十天;起病隱匿,病情可突然惡化;臨床表現主要為中毒性腦病,突出表現為腦水腫,部份重度中毒者可有腦局灶受損的表現,如小腦性共濟失調等。意識障礙輕、中、重度的劃分按GBZ76中的附錄D。
A.3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性腦病時,腦水腫可持續兩周左右,且可反復或突然加重。治療應以防治腦水腫,降低顱內壓為主,強調“密切觀察、早期發現、及時處理、防止反復”。且治療觀察時間一般不應少于二周。
A.4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時,臨床觀察可見肝、腎損害,但多見于口服中毒者。職業中毒引起嚴重的肝、腎損害十分少見,特別是腎臟。中毒性肝病和中毒性腎病的分級參見GBZ59和GBZ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