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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37-2002

2005-08-10   GBZ37-2002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原標準GBll504—1989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根據全國范圍的調查研究,結合國內外文獻進展,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將原標準中的“鉛吸收”一項改為“觀察對象”。尿鉛指標由原0.39μmol/L(0.08mg/L)調整至0.34μmol/L(0.07mg/L),以利于鉛中毒的預防。

  2.根據臨床經驗,將尿鉛診斷起點值由原0.39μmol/L(0.08mg/L)調整為0.58μmol/L(0.12mg/L),以減少假陽性。

  3.根據3588例的調查中,引進職業接觸限值(可接受上限值)與診斷下限值(診斷值)的概念,并以診斷值作為診斷分級的基礎,對原標準中的輕度中毒診斷起點作了較大的修改。既體現了單項指標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項指標綜合診斷的重要性,使診斷更趨合理。

  4.在治療原則中加入了口服絡合劑二巰丁二酸。

  5.原標準中將多種測定方法列作標準的附錄,鑒于多數與現已一致認可的標準化方法相同,故加精簡。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西安市中心醫院負責起草,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江西省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沈陽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湖南醫科大學衛生系、廣西職業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煉廠職工醫院、紹興市防疫站、甘肅省白銀公司勞動衛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景德鎮市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鎮江市衛生防疫站、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計研究室。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慢性鉛中毒是由于接觸鉛煙或鉛塵所致的以神經、消化、造血系統障礙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及處理。非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和處理亦可參照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6180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3診斷原則

  根據確切的職業史及以神經、消化、造血系統為主的臨床表現與有關實驗室檢查,參考作業環境調查,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4觀察對象

  有密切鉛接觸史,無鉛中毒的臨床表現,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尿鉛≥0.34μmol/L(0.07mg/L、70μg/L)或0.48μmol/24h(0.1mg/24h、100μg/24h);

  b)血鉛≥1.9μmol/L(0.4mg/L、400μg/L,);

  c)診斷性驅鉛試驗后尿鉛≥1.45μmol/L(0.3mg/L、300μg/L)而<3.86μmol/L(0.8mg/L)者。

  5診斷及分級標準

  5.1輕度中毒

  5.1.1血鉛≥2.9μmol/L(0.6mg/L、600μg/L)或尿鉛≥0.58μmol/L(0.12mg/L、120μg/L);且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a)尿δ-氨基-r-酮戊酸≥61.0μmol/L(8mg/L、8000μg/L)者;

  b)血紅細胞游離原卟啉(EP)≥3.56μmol/L(2mg/L、2000μg/L);

  c)紅細胞鋅原卟啉(ZPP)≥2.91μmol/L(13.0μg/gHb);

  d)有腹部隱痛、腹脹、便秘等癥狀。

  5.1.2診斷性驅鉛試驗,尿鉛≥3.86μmol/L(0.8mg/L、800μg/L)或4.82μmol/24h(1mg/24h、1000μg/24h)者,可診斷為輕度鉛中毒。

  5.2中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的基礎上,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

  a)腹絞痛;

  b)貧血;

  c)輕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

  5.3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

  a)鉛麻痹;

  b)中毒性腦病。

  6處理原則

  6.1治療原則

  中毒患者應根據具體情況,使用金屬絡合劑驅鉛治療,如依地酸二鈉鈣、二巰丁二酸鈉等注射,或二巰丁二酸口服,輔以對癥治療。觀察對象也可酌情進行驅鉛治療。

  6.2其他處理

  6.2.1觀察對象

  可繼續原工作,3~6個月復查一次或進行驅鉛試驗明確是否為輕度鉛中毒。

  6.2.2輕度、中度中毒

  治愈后可恢復原工作,不必調離鉛作業。

  6.2.3重度中毒

  必須調離鉛作業,并根據病情給予治療和休息。如需勞動能力鑒定者按GB/T16180處理。

  7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本標準適用于生產中接觸鉛煙或鉛塵而引起的慢性中毒。非職業性成人慢性鉛中毒也可參考。

  A.2鉛中毒實驗室指標較多,各種指標的檢測方法往往也有多種。由于方法、儀器、地區等因素的影響,既往其正常參考值也有差別。職業接觸限值、診斷值是在統一方法、嚴格質控條件下通過全國性調研3188人,按照原標準經集體討論診斷為鉛吸收組、中毒組、接鉛正常組。經統計處理,并經現場驗證結果提出的。即接鉛正常組與鉛吸收組之間界點為職業接觸限值、鉛吸收組與鉛中毒組之間界點為診斷值。而這二值的推廣與應用也要求做到檢驗方法一致,嚴格質量控制,多項指標相互配合。避免憑單項指標一次檢驗結果下結論。查尿鉛有化學法、儀器法,但只要嚴格質控,其測定結果應該是一致的。為了操作方便,查尿鉛建議用廣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樣約100ml,但特別應注意尿鉛、血鉛在采樣及檢測過程中的污染問題。

  A.3原標準基本條文是正確的,本次修訂時基本采納,但其中一些鉛中毒實驗室指標數據,本次修訂依據職業接觸限值,診斷值作了調整,具體數值見下表。

  A.4鉛絞痛的典型表現已為基層醫生所熟知。需結合職業史、現場情況,在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類似癥狀的疾病后方可診斷。

  A.5診斷性驅鉛試驗主要用于一些長期在超標環境下工作的鉛作業工人,有臨床癥狀而鉛實驗室檢測指標仍低于職業接觸限值(見下表),或屬觀察對象者。藥物可用依地酸二鈉鈣1.0g,分二次肌內注射或加入葡萄糖內緩慢靜注或靜脈滴注。建議收集24小時尿進行鉛測定,對診斷性驅鉛試驗的尿鉛值,應參考本標準并結合具體情況而定。

  A.6驅鉛治療常用依地酸二鈉鈣、二巰丁二酸鈉注射及二巰丁二酸膠囊(DMSA)口服。一般3~4日為一療程,二療程間隔停藥3~4日。劑量及療程應根據患者具體情況結合藥物的品種、劑量而定。輕度鉛中毒治療建議一般不超過3~5個療程。

  A.7鉛實驗室檢測指標值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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