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以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部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以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
(二) 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在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時,也應當要求承包人、承租人滿足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就安全生產管理問題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有多個承包、承包單位的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還應擔負起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職責。
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針對三種違法行為:
1.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即生產經營單位未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2. 因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3.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只能向具備安全生產和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承租單位或者個人發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而且還應當明確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十分重大,必須在事前明確各方職責,作好嚴密部署,建立預警機制,爭取將潛在的風險化解于無形。另外,還應當事先確立發生事故后的救濟機構,保證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危害后果的擴散。在生產經營項目或者場所、設備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時,各個單位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的相互配合和聯合行動尤為重要。因此,法律要求作為發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發包或者出租之初即以書面協議的形式,明確界定各方的責任,以避免具體工作發生推諉和扯皮的現象,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進行。書面協議可以采取獨立的安全生產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附屬條款的形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共同協商簽訂。
其次,在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時,作為發包方或者出租方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擔負起通盤安排安全生產事宜、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任。因為發包方或者出租方比承包、承租的單位更全面地掌握實際情況,法律規定其有義務全面統籌安排安全生產工作,并統一協調和管理具體事項,對于保障安全生產是有意義的。
(三) 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
1. 行政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并給他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尚未導致發生危害后果或者雖然導致發生危害后果,但并未給他人造成損害,生產經營單位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有當違法行為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并導致他人利益受損時方存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引起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施加危害的行為主體是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條件的承租、承包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應承擔法律責任。另外,“給他人造成損害”,包括給他人的人身權利(如生命、健康權利)或者財產權利造成損害。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條件的承包、承租單位或者個人是直接施害方,應當依照民事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間接導致了事故發生,應當與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法規定,共同承擔責任有分別承擔責任和連帶承擔責任兩種方式,本條款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連帶責任方式,即受害人可以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之間的任何一方先行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被要求承擔責任的主體都必須予以賠償。償付受害人后,承擔責任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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