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執行的規定。
(一)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修訂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作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對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保障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滿足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必須認真履行,不得拖延。
需要說明是,標準化法規的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根據本條規定,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只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這就是說,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不能作為安全生產的標準。這主要是考慮到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有關標準必須統一、嚴格,不宜由地方、企業制定。這與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關于“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的規定也是相銜接的。
所謂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的技術規范。國家標準應當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但是,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審批;其編號、發布辦法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保障安全生產國家標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其他有關部門。
所謂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技術規范。制定行業標準的前提是沒有國家標準。在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要求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又沒有制定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關的行業標準。有責任制定行業標準的部門是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保障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技術要求會不斷提高。為了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使安全技術標準始終處于最先進的狀態,為安全生產提供最大限度的技術保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不僅要及時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還應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有關標準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后,關鍵在于得到認真執行,否則只能是一紙空文。
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性質可以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根據這一規定,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無疑應當屬于強制性標準,具有和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不得置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于不顧,我行我素,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變更、降低這種標準。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防患于未然、減少或者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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