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交通警察應當在調查處理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時實行回避制度的規定。
回避,這里是指交通警察在法律規定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參加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本條規定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第一,交通警察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如果交通警察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案件處理的結果與本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如果由該交通警察本人直接處理,就有可能因為該交通警察為了維護個人利益,而損害法律的公正。如果交通警察本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交通警察就有可能礙于親情,而在案件處理中偏袒自己的近親屬,也會妨礙法律的公正。
第二,交通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本案的當事人雖然不是交通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但是本案的處理結果卻關連到交通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利害關系。比如,發生交通事故的汽車屬于交通警察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所有,因而有關的事故賠償就直接關系到交通警察或者其近親屬的利益。
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存的公正處理。第三種情況涵蓋了所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例如,交通警察與本案當事人有密切的朋友關系,屬于“哥們”,或者在本案處理過程中曾經與當事人有吃、請、受賄關系等等情況,都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實行回避的方法,可以自行申請,即由交通警察本人提出申請回避后,由有關的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或其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也可以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回避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交通警察,一般應當暫停執行職務,并待有關機構或其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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