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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賓館飯店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2006]

2006-08-31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本市賓館飯店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在店內從事各種活動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飯店安全,維護正常經營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星級飯店和經營面積5000m²以上的非星級賓館飯店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方針]賓館飯店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賓館飯店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根據本單位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責任]賓館飯店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應當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義務。

  第六條  [監管原則]賓館飯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第七條  [相關部門的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旅游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確定的安全管理職責實施對賓館飯店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 [主要任務]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體系,預防火災、交通、特種設備等生產安全事故,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第九條 [安全管理制度]賓館飯店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和完善本企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制定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賓館飯店應當建立消防、檢查、事故報告及處理、重點要害部位管理、教育培訓、獎懲、勞動保護等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條  [會議制度]賓館飯店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專題研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資金投入]賓館飯店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投入必要的資金用于隱患治理、配備應急物資、教育和培訓等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設備保養、檢測]賓館飯店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各種安全設備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和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安全組織和機構]賓館飯店應當根據規模和經營特色,建立防火、交通、治保、綜合治理等安全工作組織,組建義務消防隊,設專、兼職人員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或三星級以上飯店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應當急救援預案;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八)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人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教育和培訓]賓館飯店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應當少于8學時;新錄用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應當少于24學時;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按期參加復核。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賓館飯店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安全疏散工作預案;電力系統故障、燃氣系統故障、電梯運行故障、防汛供水系統故障、壓力容器故障等處置預案;重要賓客、重點活動安全工作預案;食物中毒事故處置預案等,還可以根據各自情況制定其它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   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   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   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   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

  (七)   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預案演練]賓館飯店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掌握預案內容并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各部門負責人應當能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等級熟練使用指揮系統。從業人員應當能熟練使用應急設備,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NextPage]

  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半年應當至少進行1次演練,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事故隱患治理]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應當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或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旅游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出租場所安全合同]將經營場所、經營項目或者飯店客房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應急設備和通道]在經營場所設置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標志明顯的安全標識,配備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設在安全門的頂部或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宜大于20米。同時在疏散通道的地面應當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并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明顯連續。

  疏散通道應當設置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當低于0.5Lx,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當小于20分鐘。

  安全出口1米范圍內和疏散通道內不得擺放物品,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安全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當設置門檻。

  第二十三條 [配電線路]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線保護,禁止接拉臨時電線。凡移動的電器設備,其電源線必須采用橡膠電纜。不得超負荷運載。

  電器設備應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二十四條  [重點要害部位]配電室、鍋爐房、燃氣調壓站、電腦機房、電梯機房、電話機房、生活用水泵房、庫房、廚房、中控室等重點要害部位不得堆放雜物。

  上述部位運行時應當設專人值守。值守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并做好工作記錄。

  第二十五條  [客房安全設施]客房內應當安裝消防自動報警、應急廣播等安全設施,電器設備設施應當加裝防潮、防漏電裝置,客房內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放置中英文對照的《應急疏散圖》、《賓客安全須知》、《請勿臥床吸煙》等安全提示和標識。

  第二十六條  [中控室安全設施]中控室每班次值守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配備消防應急包(包內應當放置防毒面具、破拆工具、強光手電、萬能鑰匙)、發光繩、對講機等必要的應急器材,賓館飯店的應急廣播詞至少有中、英兩種語言。

  第二十七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當有專人管理,專設地點存放。

  鍋爐房、廚房、燃氣調壓站、危險品庫房的電器設備應當加裝防爆裝置,并對燃油燃氣設備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

  主體建筑內不得設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確需使用的,不應當超過當日用量。

  第二十八條  [廚房防火]廚房內應當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裝置,灶臺照明使用防潮燈,灶臺附近配置滅火毯、點火棒,煙道、煙罩、灶臺等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及時清洗。廚房應當有用火管理制度,每日下班后應當有專人負責斷水、斷電、斷氣并做好記錄。

  對抽油煙機、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的清理工作應當實行重點部位管理,排油煙管道清理每90天應當不少于1次,抽油煙機、集煙罩、煙道入口處1米范圍內應當每天清洗,清理要有記錄。

  燃氣灶具與燃氣儲存裝置不能放置在一個房間內,灶具與鋼瓶之間的連接軟管應當控制在2米以內,軟管應當按規定更換。操作間應當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用餐場所內嚴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第二十九條 [燃氣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操作人員應當掌握燃氣設施、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嚴格按規程操作使用,并對所使用的燃氣設施、設備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運行和監護負有直接責任。安全生產人員,負責燃氣灶具、鋼瓶、閥門等設施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鋼瓶使用]不得將鋼瓶傾倒放置或使用,嚴禁用溫度超過400С的熱源對鋼瓶加熱及自行拆卸、安裝鋼瓶角閥。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第三十一條 [變配電室值班人員]賓館飯店應當根據變配電室的設備規模、自動化程度、操作的繁簡程度和用電負荷的類別,配備值班人員。

  (一)用電單位35kV級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全天值班。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2人,且明確其中1人為當班負責人;

  (二)用電單位10kV電壓等級的變配電室、設備容量在630kVA及以上者,應當安排專人值班。

  (三)低壓供電的用戶,配電設備可不設專人值班,但應當隨時保持由專業人員負責運行工作。

  第三十二條 [變配電室的設置]變配電室應當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變配電室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變配電室出入口應當設置高度不小于400mm的擋板。

  通往室外的門應當向外開啟;設備間與附屬房間之間的門應當向附屬房間方向開啟;高壓間與低壓間之間的門,應當向低壓間方向開啟;配電裝置室的中間門應當雙向開啟。

  第三十三條  [變配電室的安全用具及使用]變配電室應當具備以下安全用具:

  低壓作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用具:絕緣夾鉗;驗電筆;絕緣鞋;接地線;標示牌;護目眼鏡等;各種登高作業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帶、絕緣繩、安全帽等。

  高壓作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用具:高壓絕緣桿,絕緣夾鉗;高壓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鞋及絕緣臺、墊;有足夠數量的接地線;各種標示牌;安全遮欄;各種登高作業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帶、絕緣繩、安全帽等。

  其他安全用具:急救醫藥箱;應當急照明燈具、手電筒。

  安全用具使用前應當進行外觀檢查,檢查安全用具表面有無裂紋、劃痕、毛刺、孔洞、斷裂等外傷及是否清潔。

  第三十四條  [施工中的安全責任]賓館飯店維修、改造施工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施工過程中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局部維修改造時,應當將施工區與營業區進行分隔。

  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的,應當經飯店安保部門批準,發給用火許可證,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的檢測]賓館飯店內的餐飲經營單位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特種設備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測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檢驗合格及注冊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在用的特種設備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賓館飯店內的餐飲經營單位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第三十七條  [報告制度]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旅游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NextPage]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行業監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指導賓館飯店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組織制訂旅游安全應急預案,監督、指導賓館飯店落實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

  四、對賓館飯店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綜合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

  一、依法對旅游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組織、指導賓館飯店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培訓,依法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

  三、對賓館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查處賓館飯店的違反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

  四、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賓館飯店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

  五、依法組織協調賓館飯店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條  [其他部門監管]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文化、體育、衛生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賓館飯店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聯合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需要由其他部門進行處理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針對可能對公眾有重大影響的生產安全隱患,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法律責任部分的法律依據]對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和本規定實施處罰;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實施處罰;

  其他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四條  [安全管理制度]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制定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五條  [安全工作人員和機構]未配備安全工作人員,或者未設置獨立的安全工作機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  [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教育和培訓]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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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  [應當急救援預案]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   [事故隱患治理]對未組織日常排查的,或發現事故隱患能立即消除而未消除的,或對一時不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條  [出租場所安全合同]在發包、出租等經營活動中,未與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一條   [中控室]違反本規定對中控室的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配電室]違反本規定中對配電室設施設備、用電制度、操作規程的要求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客房]客房內未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或者安全提示和標識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易燃易爆物品]違反本規定的要求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依法處15日以下的拘留。

  第五十五條  [防煙、排煙設施]未按本規定的要求設置防煙、排煙等消防設施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定期清洗排油煙管道]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定期清理抽油煙機、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安裝、敷設]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條  [應急照明]餐廳、疏散通道的應急照明不符合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違反本規定的要求,不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明火管理]違反本規定對明火管理的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消防設備]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備設施的,或不能保證消防設備設施正常、有效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消防設備設施保養、測試]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消防設備設施進行定期保養、測試的,由公安消防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特種設備]違反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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