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規定,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者,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事故的發生,省安委會制定了《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負責掛牌督辦工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各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情況,列入省政府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下列事故實行掛牌督辦:
(一)較大事故;
(二)存在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行為的一般事故;
(三)超出規定時限久查不結的一般事故。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事故的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提出掛牌督辦建議,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同志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名義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內有關媒體及省安全監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五)依法實施經濟處罰;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責任追究意見的落實情況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備案。
第八條 在事故查處督辦期間,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
第九條 列入督辦范圍的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以正式文件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出具審核意見書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復。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批復文件及其調查報告文本一并報送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較大事故查處結案后,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有關媒體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有關人員違背掛牌督辦辦法,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故的掛牌督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于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