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冀辦發[2010]30號)“煤礦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由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掛牌督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煤礦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監察分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一般和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质鹿收{查處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局領導審定同意后,向事故有關監察分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ǘ┰谑【志W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ㄈ┺k理期限;
。ㄋ模┒睫k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條 監察分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ǘ┎榍迨鹿试,認定事故性質;
。ㄈ┓智迨鹿守熑,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依法實施經濟處罰;
(五)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O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 監察分局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七條 在省局督辦期間,監察分局應當加強與省局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省局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按照有關規定,對較大事故進行現場督導。
第八條 對掛牌督辦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所有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監察分局應當及時向省局進行溝通、匯報,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監察分局以請示文件形式報省局,經省局審核同意后,起草文件進行批復。
第九條 督辦事故結案后,省局應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局網站上予以公布,接收社會監督。
第十條 監察分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時限按時結案,努力提高事故結案率。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