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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2005]

2007-07-17   晉政辦發[2005]100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促進已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持續符合頒證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4號)、省委常委會2005年12月7日會議精神、《山西省非法違法煤礦行政處罰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晉政發〔2005〕3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排查、治理、報告本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合法生產、建設礦井排查、治理、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面負責。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礦井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負有日常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監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情況和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簡稱“三項監察”)執法計劃對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察。

  第二章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

  第五條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按《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認定辦法》的規定認定。

  第六條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和我省煤礦實際,《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專用回風井的;

  (二)未實行壁式開采的;

  (三)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礦井同一煤層超過一個回采工作面和二個掘進工作面的;

  (四)以掘代采的;

  (五)下井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未在井口掛牌明示的;

  (六)沒有按核定生產能力配備相應數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并持證上崗的;

  (七)一證多坑礦井超出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范圍開采的;

  (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風井無控制外部漏風措施,漏風量超過規定的;

  (九)井下作業人員未在具有四級以上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十)超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許可范圍生產的。

  第七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時,必須按《認定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辯識認定,并記錄在案。

  安監、煤監人員現場監管監察執法時認定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必須按《認定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在現場檢查筆錄文書中予以確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

  第八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包括具體排查的時間、方法、人員、措施、重大隱患的種類;包括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完成人員、整改資金、治理效果的檢查;還應包括重大隱患分類管理的范圍、措施、要求和責任。

  煤礦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一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查出的隱患登記建檔。

  煤礦企業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并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九條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管理和監控。一般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煤礦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備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業制定。

  重大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下井人數、整改作業范圍、責任人,并組織實施。整改結束后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自檢符合標準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周將上季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向縣級以上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告要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發火、沖擊地壓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時應當隨時報告。

  煤礦企業重大隱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況報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圖。

  第十一條 煤礦必須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應急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四章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監管監察

  第十二條 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應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分級管理和監控制度、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制度,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

  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接到煤礦企業重大隱患整改報告后,對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見;對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情況登記建檔;指定專人負責跟蹤監控,督促企業認真整改;明確專人統計分析,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

  煤監機構應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4〕79號)要求,定期檢查指導安監部門對煤礦重大隱患整改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對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分級監管。縣級安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監管,市級安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煤礦(含國有控股煤礦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監管,省安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重點煤礦(含國有重點控股煤礦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監管。

  煤監機構對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實行屬地監察。屬地監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監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 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煤礦停產整頓,并按分級監管的隸屬關系將情況在5日內報送同級地方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

  (二)未在每季度將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及整改情況報告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或報告不真實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通風能力生產的;

  2.高瓦斯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裝備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

  3.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過煤監機構竣工驗收批準而擅自投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或越權核準(審批)的;

  5.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逾期未改正的;

  6.降低安全生產許可標準組織生產的。

  第十五條 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現場檢查發現應當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達停產整頓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二)依法實施行政罰款;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告知相關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四)通知公安部門控制火工品供應、供電單位限制供電;

  (五)3日內將停產整頓礦井的決定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礦派出監督人員盯守,并在當地市級日報上公告停產整頓礦井名單。

  因特殊原因煤監機構不能及時立案查處的,應當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煤礦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患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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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關部門對煤礦停產整頓的書面通知時,應暫扣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整改方案。

  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頓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停產整改方案按分級監管原則,由安監部門批準,報煤監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應當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是否按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實施監管監察,對明停暗開、日停夜開、假整頓真生產等非法生產行為進行日常監管、“三項監察”。

  第五章 責令停產整頓礦井恢復生產程序

  第十九條 被責令停產整頓礦井整改完成后,煤礦企業要按照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自檢,自檢符合標準后方可向分級監管的安監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申請。

  申請報告應包擴整改內容、項目、自檢結果、附表,并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簽署企業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安監部門接到煤礦提出恢復生產的申請之日起,會同國土、煤監、煤炭、工商、公安、供電等部門在60日內進行現場聯合驗收。

  驗收合格的,由組織驗收的安監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并經煤監機構審核同意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

  驗收不合格的,由組織驗收的安監部門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二十一條煤監分局(局)接到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對停產整頓煤礦聯合驗收邀請后,應當根據“三項監察”計劃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安監部門、煤監分局(局)對責令停產整頓礦井驗收審核按標準執行,驗收辦法由安監部門制定,審核辦法由各煤監分局(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凡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煤監分局(局)審核同意、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的,煤礦出具上述手續證明后,由組織驗收的安監部門通知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各煤監分局(局)按規定發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安監部門發還礦長資格證。發還證照后,煤礦方可按程序恢復生產。

  煤礦恢復生產要制定恢復生產方案、職工培訓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由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直接作出停產整頓決定的煤礦,經驗收審核合格并批準恢復生產的,應在批準并發還證照之日起3日內在市級日報上進行公告。

  第六章 現場處理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同時報告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監部門、煤監機構。地方人民政府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

  (一)證照過期仍然非法開采的;

  (二)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責令停產整頓后擅自進行生產,無視政府安全監管,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四)3個月內發現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五)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六)1個月內發現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發現煤礦企業未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執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按《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3萬元-1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發現煤礦“六證”不全或其中部分證照過期仍從事生產的非法煤礦,除應立即責令停止生產外,還要按《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沒收、罰款、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并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過程中的重要情況未及時書面報告,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并按《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煤礦、煤礦負責人分別給予罰款、提請關閉、吊銷礦長“兩證”、法人安全資格證的行政處罰,五年之內不得再對原持證人頒發安全資格證。

  第二十九條煤礦存在一般安全生產隱患未整改或無整改驗收審核簽字備案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條安監部門、煤監機構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生產,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證照原件的,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第三十一條對因非法違法生產決定關閉的煤礦,山西煤監局應當依照《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法人安全資格證,省安監局按有關規定吊銷礦長資格證。

  煤監分局(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閉的煤礦,應當自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煤礦之日起3日內報告山西煤監局,由山西煤監局在《山西日報》上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煤監分局(局)應根據國辦發〔2004〕79號和晉政發〔2005〕30號等文件的規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和交流監察監管信息。

  聯合執法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和交流監察監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監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各煤監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監部門執法計劃和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制定重點、專項、定期監察執法計劃,并報山西煤監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安監部門、煤監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調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關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獎勵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煤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表、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監管監察執法情況表、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責令停產整頓礦井申請恢復生產聯合驗收表、責令停產整頓礦井申請恢復生產聯合驗收審核審批表式樣,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責令停產整頓礦井申請恢復生產聯合驗收和審核標準由山西煤監局制定。

  第三十六條2005年第四季度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的截止日期為2006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的截止日期為季后第一個月第一個周末。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安監局、山西煤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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