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應急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省社會政治穩定及國民經濟快速、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1.2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我省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預防為主,防救結合。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等各項準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必須快速反應,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組織救援,控制事態擴大蔓延,把事件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統一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事件實行分級處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駐地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由其負責事件的先期處置,其主管部門負責事件的應急指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參與先期處置和應急指揮工作。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資源整合,協同應對。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要明確不同類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及其職責和權限,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充分發揮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地理信息技術、遙感技術以及數字通訊技術等高新技術手段,開發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指揮系統,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4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人民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2)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5)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各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山西省大型活動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因地制宜,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補充、完善。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或可以預見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突發公共事件類別、級別劃分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2.1突發公共事件類別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和群眾性活動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2.2突發公共事件級別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劃分標準分為4級,分別是: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個級別。
以上四個等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標準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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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體系
3.1領導機構
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省長領導下,通過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
3.2辦事機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常設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應急辦),負責省人民政府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3.3專項工作機構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省突發公共事件各相關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處置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工作機構,對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協調。
3.4市、縣機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3.5專家組
省人民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運行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要組織有關部門,整合各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城市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提高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大中城市要充分發揮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1預測與預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在平時就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立和完善數據監測,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預測制度,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監測與預測工作,對各類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因素進行研判,開展預測工作,進行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和有關單位預測出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專項工作機構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或專項工作機構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事態嚴重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專項工作機構報告。省人民政府對特別嚴重的預警,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在對突發公共事件預測的基礎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作出必要的預警。
根據國務院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劃分標準和預警要求,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進行預警。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通信網絡、報刊、宣傳車、警報器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2應急處置
4.2.1信息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同時向有關地區和部門通報。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省應急辦組織協調各專項工作機構及相關部門構建統一規范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網絡平臺,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確保各專項工作機構之間信息暢通,實現資源共享。
4.2.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在向上級政府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駐地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應在首先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并負責做好先期處置工作。情況嚴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給予積極救助。
4.2.3應急響應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按照突發公共事件類別、級別,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處置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處置工作和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現場救援和善后工作。
Ⅰ級(特別重大)事件,省長和分管副省長要立即趕赴現場親自指揮、部署搶險工作。
Ⅱ級(重大)事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和危害的,分管副省長要立即趕赴現場親自部署搶險工作。
Ⅲ級、Ⅳ級應急:
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機制相應啟動。縣(市、區)應急管理辦公室、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作出相應的反應。
駐地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按國務院及其部門規定,應急指揮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按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分別由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與應急指揮工作。
省屬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與應急指揮工作。
4.2.4擴大應急
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趨勢或影響其他地域、其他領域,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應急處置措施進行處置和應對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省范圍內進行廣泛動員,需要國家或其他省份提供援助的,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應急領導機構請求支援。
4.2.5指揮與協調
需要省人民政府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需要國務院處置的,省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組在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統一指揮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應急辦統一指揮,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駐地單位等予以協助。
應急、恢復與減災行動可同時進行。
4.2.6應急聯動
省、市、縣(市、區)建立應急機構與行政區域內中央有關單位、軍隊、武警等方面的應急聯動機制。
應急聯動分工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省軍區、公安、武警、安監、礦山、地震專業搶險隊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組織動員居民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2)工程搶險組:由省交通、電力、水利、建設、通訊、鐵路等部門組成,負責重大工程、交通樞紐和生命線工程的搶險救災。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省衛生、醫藥、畜牧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保障組:由省公安、交通、民航、鐵路等部門組成,負責公路、鐵路、空中交通或水上交通保障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組:由省公安、武警負責,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省民政、公安、建設、人防等部門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經委、財政、民政、糧食、商務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應急物資資源儲備,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
(9)應急通信組:由省信息辦、通信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局、人防、廣電等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通信暢通。
(10)綜合信息組:由省應急辦和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進行動態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擬工作。
(11)新聞報道組:由省應急辦和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
(12)涉外工作組:由外辦、臺辦、公安、旅游、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組成,負責涉及港澳臺和外籍受災人員的有關事宜,接待安排港澳臺及境外人員的救援、考察及新聞媒體。
4.2.7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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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恢復與重建
4.3.1善后處置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4.3.2調查與評估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省人民政府配合國務院對Ⅰ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負責對Ⅱ級(重大)、Ⅲ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評估。對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評估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
4.3.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省、市人民政府給予支持。
4.4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5應急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5.1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地震救援、水上搜救、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軍駐晉部隊和武警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緊急情況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有關規定請求部隊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5.2財力保障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
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5.3物資保障
省經委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等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應的重要應急物資儲備資金、監測預警、應急程序等保障機制,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5.4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5.5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廳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組織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5.6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政府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7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5.8人員防護
要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功能齊全、布局科學,能夠滿足人員安全避險、醫療救護、生活保障的應急場所。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5.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組織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通信暢通。
5.10公共設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5.11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搶險救援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6監督管理
6.1預案演練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6.2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6.3責任和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級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省人民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