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9]4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二○○九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全省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事故災害,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晉政發〔2006〕1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報送工作及快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意見》(晉政發〔2007〕2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07〕46號)。
1.3工作原則
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依靠科學、依法規范相結合的原則, 做到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安全生產中的Ⅰ級(特別重大事故)、Ⅱ級(重大事故)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Ⅲ級(較大事故)Ⅳ級(一般事故)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制訂與執行。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四級。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部門)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國務院有關部委響應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級行政區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4)跨縣(市、區)級行政區的事故;
(5)市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超出企業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
(3)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事故。
2.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省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安監局局長擔任。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由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國資委、省質監局、省環保局、省煤炭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安監局、省民航機場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鐵路局、省國防科工辦、省軍區、武警山西總隊、省消防總隊、省交警總隊、太原電監辦、省人民政府新聞辦、新華社山西分社等單位組成。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為指揮部成員。
2.2省指揮部職責
全面負責山西省行政區內發生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指揮、組織、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負責對事故應急處置重大決策的制定;協助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做好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工作;做好事故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
2.3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及省人民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決定事項,承擔全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工作的重要情況和建議,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編制和管理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指導市級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相互配合保障生產安全;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按照山西省緊急事故狀態物資調配要求,做好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生產、調配的管理工作,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員轉移時,向省指揮部提供受災人員避難場所信息。
省教育廳負責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普及應急知識,提高學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制訂學生應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詢、宣傳教育方案。
省公安廳負責事發地的社會治安管理和重點目標的安全保衛,制訂預防和打擊事發后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實施方案,控制并處理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刑事、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時有效進行。
省民政廳負責制訂受災群眾轉移、安置、救濟方案,組織遇難人員尸體處置、身份確認和善后處置相關事務,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員轉移時,會同當地政府做好轉移人員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資金的預算、管理,指導市級人民政府建立事故應急專項經費制度,確保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及時到位。
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規范全省生產經營單位勞動用工和用工備案制度,指導市、縣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工作和受災人員再就業工作。
省國土廳負責發布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預警公告,打擊無證采礦行為,防止因無證采礦造成事故發生,為礦山企業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相關信息。
省建設廳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開展建設系統安全檢查和城市供氣、供熱、供水系統及公共交通系統隱患排查,參與建設系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省交通廳負責統一調集、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車輛及船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運輸通道暢通,做好道路運輸、水上交通、公路建設等領域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通報河流、大型水庫超保證水位警報、病險水庫、堤壩險情、泄洪等預警信息,組織協調漁業、船舶作業、水庫生產以及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通報草原火險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組織農業生產領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事發地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組織開展災區防病消毒,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做好災民心理康復工作。
省國資委會同省安監局參與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省屬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以及事故應急救援中特種設備監察和檢驗工作,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省環保局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中環境、大氣、水源監測、檢測工作,制訂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環境、大氣、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
省煤炭局負責全省煤炭礦山救護隊的管理、救護裝備配置和救護隊經費保障;組織開展全省煤礦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參與煤礦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提供氣象監測、檢測和氣象預報等工作,與各成員單位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氣象信息通報機制,為及時預警預防事故發生提供科學依據。
省地震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提供地震監測、檢測和地震預報等工作,與各成員單位建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地震信息通報機制,為及時預警預防事故發生提供科學依據。
省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向省指揮部提出事故應急處置建議,及時與省人民政府新聞辦溝通,做好對外報道工作;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省民航機場管理局負責協調組織應急物資航空運輸,保障空中運輸通道暢通,參與航空領域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信息網絡安全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太原鐵路局負責轄區鐵路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協調實施應急物資的鐵路運輸,保障鐵路運輸通道暢通。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組織協調我省境內核工業、國防科技工業及軍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軍工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省軍區根據地方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經上級軍事機關批準,組織所屬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應急部隊,協調駐地部隊,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
武警山西總隊經當地政府批準,組織指揮駐晉武警部隊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主要目標。
省消防總隊負責參與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以及火災以外的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省交警總隊負責指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應急處理,協調、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協調事發地交警部門實施事發區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導,保障應急工作交通順暢。
太原電監辦負責協調電力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電力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新聞辦按照省指揮部總指揮指示組織省內主要新聞媒體單位對事故災難情況進行報道,及時澄清事實,主動引導輿論,加強對事故有關信息管理和報道工作。
新華社山西分社配合省指揮部掌握輿論引導主動權,及時獲取和發布突發事件的全面、真實和客觀信息。
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在第一時間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事故應緹仍?為省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3.預警預防機制
省安監局建立全省范圍安全生產事故預警預防機制,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和聯測聯報、分工負責的原則,完善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依托全省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預測預警體系。
3.1事故信息監控
3.1.1建立安全生產重要信息通報機制
省指揮部辦公室與各成員單位、各市級人民政府之間建立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風險信息通報機制。省指揮部辦公室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及時通報各成員單位和有關市級人民政府。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對通報的各類信息及時分析處理,并將針對通報信息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及時反饋省指揮部辦公室。
3.1.2建立自然災害重要信息通報機制
省指揮部辦公室與省國土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建立自然災害預警信息通報工作機制,對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自然災害及時預警。
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和省安監局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處置工作程序》(晉安監應急字〔2008〕5號)。
省國土廳參照《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然災害預警信息處置工作程序》及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單位通報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的預警信息。
3.2 事故信息報告
3.2.1事故信息報告時限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中央及省屬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
當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及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同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對于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獲知事故發生信息1小時內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相關部門。
3.2.2事故信息報告內容
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故發展及救援情況及時續報。
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及時續報,在應急響應期間,每隔2小時匯報一次事故情況。
3.3 預警行動
3.3.1預警信息發布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級別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進行預警。
省人民政府負責向全省或事發地發布紅色、橙色預警公告(對跨市級行政區劃的黃色、藍色預警公告發布,須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預警區域(場所)、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影響范圍、災情概要、有關預防預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發布機關等。
3.3.2預警信息處置
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發布后,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省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對特別嚴重的情況建議省人民政府及時提升預警級別。
3.4事故預防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組織各類救援隊伍參與隱患排查和預防性檢查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應急響應流程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流程圖(見附件1)。
4.2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省指揮部配合國務院有關部委實施。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指揮部組織實施,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揮部要求密切配合,進行應急處置。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省指揮部辦公室進入預警狀態,為擴大應急做好準備。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進入預警狀態,為擴大應急做好準備。
4.3 基本應急響應
4.3.1省指揮部應急響應事項
掌握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指導事發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做出具體的應急處置;協調有關部門和專家,制訂科學施救方案,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指示,及時與媒體溝通做好新聞報道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中職責進行應急響應。
4.3.2事發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響應事項
掌握并向省指揮部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成立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前期應急處置,實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擴大;調配行政區劃內應急資源;按照省指揮部指示,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4指揮與協調
4.4.1 省指揮部指揮體系框圖
省指揮部指揮體系框圖(見附件2)。
4.4.2省指揮部指揮協調事項
組織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協調省軍區、武警山西總隊參加應急救援;協調超出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有關應急力量參加應急救援;協調其他應急資源。
4.5社會力量動員
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省指揮部要求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超出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市級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省指揮部協調有關市級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支援。
4.6緊急處置
省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測、鑒定,分析檢測數據,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提供依據。
根據事態變化情況,當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省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跨市級行縝?緦煊虻撓跋熘卮蟮慕艏貝χ梅槳?由省指揮部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重大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需要宣布全省或省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
4.7 應急防護
4.7.1應急救援人員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撤離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7.2群眾應急防護
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宣傳安全防護知識,及時制訂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8 應急結束
當搜救工作基本結束,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排除后,經省指揮部確認和批準,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按照《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由省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Ⅰ級、Ⅱ級應急響應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Ⅲ級應急響應事故善后處置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Ⅳ級應急響應事故善后處置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善后處置事項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災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 信息發布
省指揮部負責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新聞通告、召開現場發布會及記者采訪等工作。省主要新聞媒體根據省指揮部的通報及時報道事故情況,對報道內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重要數據,發送前應送有關部門審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責任問題的深入報道,應聽取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特別重大、復雜、敏感的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協調新華社山西分社統一發布消息。
5.3調查與評估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省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根據事故現場檢測、鑒定的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應急響應情況,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
6. 保障措施
6.1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管、醫療急救等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駐晉部隊、武警山西總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搶險救援的后備力量。礦山、危險化學品、核工業、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隊伍為骨干的應急隊伍。各級、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應急資金保障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省安監局提出,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和投保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3醫療衛生保障
省、市、縣急救醫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現場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省、市、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提高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助能力。
6.4應急物資保障
省發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救災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加強對應急儲備物資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與兄弟省(區、市)及地區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于迅速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可以依法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6.5交通運輸保障
省公安、交通、建設、鐵路、海事、航空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實施。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道路、市政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
6.6 通信與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行政區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暢通。
6.7救援裝備保障
省煤炭局、省安監局負責全省礦山救護隊的管理、救護裝備配置和救護隊經費保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并保證救援裝備的完好。
6.8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
6.9技術儲備與保障
省安監局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7. 其他事項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7.1.1 宣傳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活動,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7.1.2培訓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做好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的技能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練
省安監局積極指導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
7.2監督管理
省安監局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在預防事故或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緙跎偎鶚?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由省安監局負責在下列情況下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省人民政府: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等。
8.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安監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