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泰州市工貿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市(區)安監局,泰州經發區、農發區、醫藥園區經發局:
現將《泰州市工貿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工貿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貿企業。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工貿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是指工貿企業拒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經安全許可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發生生產安全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或有惡劣影響事故,造成安全誠信缺失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向社會予以公布,并進行重點監管查處。
第二章 認定和公布
第四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擅自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或短期內連續發生一般事故的;
(四)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發生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故或存在其他嚴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條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定期認定,并在當地媒體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及各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屬地、分級的原則負責對安全生產“黑名單”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貿企業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應當實施限期整改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一年內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
第八條 工貿企業被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產整頓的,應當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后認真組織實施。整改完畢后,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按照誰下達整改指令、誰組織驗收的原則,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驗收。經部門驗收合格,并下達同意恢復生產的通知書,才能恢復生產。
第九條 工貿企業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間,必須每個月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個季度向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工貿企業實行重點監管監察,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第十條 工貿企業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自列入黑名單之日起一年內未發生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要求撤出“黑名單”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泰州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可從“黑名單”上除名。除名銷號情況在原公布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工貿企業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后,再次發生應列入“黑名單”規定情形的,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