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全市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委〔2010〕2號)、《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蘇政發〔2010〕126號)及《無錫市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錫政發[2010]19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及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工會組織等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適用本規定。
中央、省、錫駐澄單位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一崗雙責”、“一票否決”制度,堅持行業主管,各司其職,切實做到行業管理與安全監管相統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和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促進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
第二章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
臨港新城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文件、標準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區各有關部門從產業布局、運行調控、發展規劃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關政策,引導企業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保障安全生產工作與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政府辦公會議專題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建立和落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和情況,研究、部署安全生產重要決策和工作措施,及時協調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本地區各級領導干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把安全生產作為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機制、動態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具體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分別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責任。
(五)督促落實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控制和減少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每年初與各村(社區)、部門、單位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或承諾書,每年初公布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白皮書,逐級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顯著、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六)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工作。及時調整、充實安委會組成,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充分發揮本地區各級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作用,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工作經費和工作場所,確保各地安委辦日常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積極推進和完善本地區安全監管網絡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配備足夠的監管力量,建立健全各級特別是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完善安全監督管理手段,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監管工作的權威,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能,滿足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積極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將安全生產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與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相適應。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信息發布、技術裝備、宣傳教育和培訓、應急救援、事故防范與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工作履職考核表彰獎勵等。
(九)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十)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本地區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督促有關部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列入教學、科普、普法、就業教育等工作內容。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導致事故發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實增強企業經營者、從業人員和公民的安全意識。
(十一)加強本地區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認真組織并廣泛開展本地區生產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十二)把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機制作為整頓和規范本地區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每年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開展隱患排查與整治工作,及時整治各類重大事故隱患,督促企業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十三)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督查和檢查。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十一”、元旦、春節、“兩會”等重要節假日和重要時期的安全檢查。
(十四)鼓勵并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及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訂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不斷完善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六)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的安全管理工作,責成其部門和單位負責所管轄的沿街立面改造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生產安全事故上報和統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協助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善后事宜,確保一方穩定。
(十八)完成市政府交辦、市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其它安全生產專項工作。
第三章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條 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建設局、江陰質監局等部門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市政府國資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格局。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均應承擔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程。
(二)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
(四)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五)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制訂和完善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六)在職責范圍內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七)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轄區內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九)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還應根據自身職能,承擔以下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市發改委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3.負責對涉及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的制訂和調整,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完善優化產業結構。
4.負責把石油和天然氣、危險化學品制造業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審查意見作為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5.督促將智能交通、消防車道、道路水源等安全設施納入市級道路建設項目概算。
6.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企業的關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7.按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報批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需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進行監督管理。
8.作為本市主管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二)市經信委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網絡信息安全保障,負責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和重點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及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后工藝和產能。
3.支持工業和重點行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
4.承擔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組織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診斷、分析和評估。
5.指導和協調城市熱力工程施工和設施的安全監管和應急管理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含幼兒園)開展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3.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應急逃生能力。
4.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參加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5.督促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對劇毒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6.負責并會同有關部門和各地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校舍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和安全管理。
(四)市科技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逐步加大安全生產科研項目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3.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4.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五)市人保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制訂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勞動保護政策,維護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3.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督促各類用人單位及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據工傷認定和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工傷職工和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4.負責事故傷害職工的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因事故遭受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依法及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5.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以及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組織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并承擔注冊管理工作。
6.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民工技能培訓與安全教育工作。
(六)市財政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并提供資金保障。
3.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安全生產經濟政策并進行監督檢查。
4.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情況。
5.負責將智能交通、消防車道、道路水源等安全設施納入市級道路建設項目概算。
6.配合同級安委辦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七)市國資辦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所監管企業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政策規定。
3.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實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日常應急演練。
4.督促國有房屋承租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政策規定。
5.配合有關部門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并落實責任追究。
6.引導所監管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
(八)市公安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開展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參與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
4.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公路運輸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聚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7.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治安、刑事案件;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九)市監察局
1.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2.參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3.參加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涉及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對負有事故責任的監察對象進行責任追究。
4.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市民政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節日、祭奠活動有關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指導本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3.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十二)市國土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依法查處非法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配合做好關閉宕口和非煤礦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并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廢棄宕口治理工程中的安全工作。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
(十三)市建設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建筑行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建筑施工、設計、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和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管理;
5.參與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6.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7.制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檢查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8.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
9.承擔政府投資的城市重點道橋工程項目建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0.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橋梁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四)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并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3.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按職能范圍負責查處道路、水路客貨運輸違法行為。
4.負責對發證的交通運輸企業和職能范圍內的橋梁的綜合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公路、航道、地方鐵路等交通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指導全市公路、運管、航道等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除長江以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搜尋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所承建的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附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負責所承建的交通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9.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有關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十五)市水利農機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組織、指導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具體負責管轄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
5.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為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6.負責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登記、備案、安全技術檢驗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核發,負責農業機械駕駛人培訓機構資質審定、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及審驗。
7.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審查、隱患排查治理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報廢更新、質量調查及農機安全法規、知識、技術標準的宣傳教育。
8.負責道路外農業機械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參與道路上涉及農業機械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9.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橋梁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六)市農林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指導農業各產業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
4.指導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漁業船員培訓案例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6.依法實施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管理,負責漁船、漁機和網具的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種養殖業農(獸)藥使用環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商務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組織或牽頭組織的各種商務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管理工作。
4.督促商貿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7.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市文廣新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新聞出版行業和印刷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對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圖書經營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和監督檢查。
4.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十九)市衛生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
4.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5.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普宣傳。
6.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7.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
(二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人口計生委
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二)市審計局
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三)市環保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3.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4.負責對企業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5.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
(二十四)市規劃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規劃、測繪、驗收和檔案信息的歸口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統計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收集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統計數據,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統計工作。
3.負責向有關部門提供與安全生產相關的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
(二十六)市安監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組織起草本市安全生產綜合性文件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4.制訂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地方安全生產規程、標準并組織實施,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指揮和協調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6.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
7.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8.組織指導并監督職責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9.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10.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1.組織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情況。
12.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中央、省、錫駐澄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3.承擔市政府安委辦的具體工作。
(二十七)市糧食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八)市體育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體育系統和大型體育賽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物價局
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市政府法制辦
1.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審查有關部門起草的政府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政府規范性文件。
3.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審查。
4.承辦政府受理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復議工作。
5.受政府委托,承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查批復工作。
(三十一)市城管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城市路燈、環衛工程施工及設施的安全監管和應急管理工作。
3.負責嚴格審批發放建筑垃圾處置、廣告設置許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筑垃圾運輸、廣告安裝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所管轄的沿街立面改造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用于廣告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民宗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2.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僑辦
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四)市口岸辦(港口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港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港口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港口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職責。
5.督促并做好港口企業安全評估,港口從業人員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6.參與港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有關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三十五)市行政服務中心
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六)市住保房管局
1.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全市各類危險房屋的鑒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重大社會活動建筑物安全檢查工作。
3.指導農村危舊房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本部門投資承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園林旅游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園林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
3.負責旅游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4.根據行業法規,負責城市綠化的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機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指導城市園林建設及園林內各類游樂設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特種旅游項目,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實。
(三十八)市民防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指導全市民防(人防)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
4.參與人防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5.參與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工作。
(三十九)市機關管理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指導、協調機關各部門和單位做好辦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市供銷合作總社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履行全市供銷系統的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全市供銷合作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本系統經營的危險化學品、農藥、鼠藥和煙花爆竹及各類物資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組織本系統的安全大檢查,督促、指導供銷合作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四十一)江陰工商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前置審批進行審查。
3.依法查處和取締無前置行政許可和有關行業法律法規明確由工商部門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前置許可的無照經營行為。
4.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5.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市場主辦者、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四十二)江陰質監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3.按規定負責特種設備相關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4.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質考核管理。
5.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6.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證后監督、無證查處和產品質量監督。
(四十三)江陰電信局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四)江陰郵政局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驗視制度和郵寄危險化學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四十五)江陰供電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電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制訂重大電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和處置預案。
4.承擔電網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六)江陰煙草局
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四十七)長江引航中心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長江江陰段引航的安全管理。
(四十八)市氣象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3.負責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4.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九)市銀監辦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按照規定督促銀行將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列為授信、貸款的重要依據。
(五十)江陰海事局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長江江陰段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長江江陰段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本行政區域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日常工作,具體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救應急工作。
(五十一)上海鐵路局新長車務段江陰輪渡所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所轄路段運輸安全、施工安全和設備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五十二)市新國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城市所屬區域供熱工程施工和設施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3.承擔本單位投資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十三)市廣播電視集團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指導集團所屬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五十四)市敔山灣開發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承擔本單位投資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十五)市旅游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所屬公園景區安全管理和公園景區重大節慶日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對所實施園林工程的安全管理。
(五十六)市國風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對所組織各類文化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十七)市國教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職教園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十八)市暨陽體育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對主辦或承辦的體育競賽活動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五十九)市城西投資開發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承擔本單位投資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六十)市國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所轄范圍內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設施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六十一)中國移動江蘇公司江陰分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十二)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江陰市分公司
1.負責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十三)市總工會
1.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3.調研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4.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5.參與職責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監控工作體系;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6.參與監督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參與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八條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自身職能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履職報告制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及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進行定期報告。市政府每年對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及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條 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進度控制目標、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部署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未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市政府及其安委會發出預警通報,并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安委會對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逐級分解,層層落實。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及其安委會對所轄區域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及其安委會依法嚴格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實行地方各級安委會層層掛牌督辦制度,并切實加強綜合督促檢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實到位。事故查處結案后,及時公告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及其安委會要切實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向市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時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臨港新城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與查處制度,對受理的舉報事項組織調查核實,并將重大事故隱患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按照《江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陰市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澄政發〔2009〕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有關部門職能發生變動的,其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及時作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如涉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存在交叉、重疊、缺失等情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會發文明確。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