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以下簡稱《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論證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專家從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庫中抽取,參加評審的專家應不少于3人。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
形式評審主要用于應急預案備案時的審查,依據《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范性和編制程序。
要素評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中央駐魯和省管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同時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二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將意見反饋送審單位,送審單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加強對應急預案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所涉及的周邊社區和居民的安全意識及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培訓計劃,認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或專業性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懲措施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獎勵機制,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法律、法規、規章對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應急預案評審及備案的表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的實行。
第四十二條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評審項目 |
評審內容及要求 |
評審意見 |
封 面 |
應急預案版本號、應急預案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發布日期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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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頁 |
1. 對應急預案實施提出具體要求。 2. 發布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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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1. 頁碼標注準確(預案簡單時目錄可省略)。 2. 層次清晰,編號和標題編排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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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1. 文字通順、語言精煉、通俗易懂。 2. 結構層次清晰,內容格式規范。 3. 圖表、文字清楚,編排合理(名稱、順序、大小等)。 4. 無錯別字,同類文字的字體、字號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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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 附件項目齊全,編排有序合理。 2. 多個附件應標明附件的對應序號。 3. 需要時,附件可以獨立裝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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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過程 |
1. 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 2. 全面分析本單位危險因素,確定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危害程度。 3. 針對危險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 客觀評價本單位應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會應急資源情況。 5. 制定相關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建立應急預案體系。 6. 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對意見及采納情況進行記錄。 7. 必要時與相關專業應急救援單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8. 應急預案經過評審或論證。 9. 重新修訂后評審的,一并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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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綜合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評審項目 |
評審內容及要求 |
評審意見 | |
總 則 |
編制目的 |
目的明確,簡明扼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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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依據 |
1. 引用的法規標準合法有效。 2. 明確相銜接的上級預案,不得越級引用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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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 體系* |
1. 能夠清晰表述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應急預案組成和銜接關系(推薦使用圖表)。 2. 能夠覆蓋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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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工作 原則 |
1.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 2. 結合本單位應急工作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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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范圍明確,適用的事故類型和響應級別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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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 分析 |
生產經營 單位概況 |
1. 明確有關設施、裝置、設備以及重要目標場所的布局等情況。 2. 需要各方應急力量(包括外部應急力量)事先熟悉的有關基本情況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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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 |
1. 能夠客觀分析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及危險程度。 2. 能夠客觀分析可能引發事故的誘因、影響范圍及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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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及職責* |
應急組織 體系 |
1. 能夠清晰描述本單位的應急組織體系(推薦使用圖表)。 2. 明確應急組織成員日常及應急狀態下的工作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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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機構 及職責 |
1. 清晰表述本單位應急指揮體系。 2. 應急指揮部門職責明確。 3. 各應急救援小組設置合理,應急工作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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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與 預警 |
危險源 管理 |
1. 明確技術性預防和管理措施。 2. 明確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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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行動 |
1. 明確預警信息發布的方式、內容和流程。 2. 預警級別與采取的預警措施科學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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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報告 與處置* |
1. 明確本單位24小時應急值守電話。 2. 明確本單位內部信息報告的方式、要求與處置流程。 3. 明確事故信息上報的部門、通信方式和內容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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