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交通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義烏市交通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管理,構建監理領域治理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特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反饋廳質監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管理,規范監理行為,治理監理領域商業賄賂,構建監理領域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鏟除商業賄賂滋生的環境和土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監理行業,其范圍包括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監理招標投標、監理合同履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及監理人員考試等。
第三條 規范監理行為應與完善行政審批制度相結合、與整頓規范市場秩序相結合、與建立建設市場誠信體系相結合。
第二章 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第四條 監理企業資質申報應按照交通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在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前,應通過交通主管部門開設的網站進行網上申報,網上申報內容應與書面申請材料一致。監理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如經核實,監理企業造假或參與造假的,取消本次申請資格,并一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條 監理企業資質評審實行專家評審制。在通過專家現場評審的基礎上,經廳質監局審核并公示后,由廳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專家評審組人員一般由廳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評審專家庫中的3至5人組成。廳質監局和申請人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門派人作為觀察員和列席人員參加。觀察員負責對評審組和申請人的雙向監督。專家評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六條 專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核查申請人監理工程師人數及其與監理企業的關系;
(二)查驗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
(三)核查申請人擁有的試驗檢測儀器和辦公設施、設備;
(四)抽查申請人及其監理工程師的業績的真實性,對非本地區的業績可通過有關省質監機構進行;
(五)審查申請人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備性。
質監部門應對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個人監理業績及申請人業績的真實性等進行核查。
第七條 評審結果實行公示制度。在專家現場評審后,廳作出許可決定前,對申請人的初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初審結論不予通過的,應說明不予通過的原因。
第八條 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檢驗一次。定期檢驗的內容是檢查監理企業現狀與資質等級條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監理企業在檢驗期內的業績情況。
第九條 選擇專家應符合回避的要求,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履行公正評審、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交通主管部門評審工作人員在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施工監理招標投標
第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實施招標投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一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嚴格執行監理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明示或暗示投標人降低收費標準,不得采取陰陽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降低監理服務費為條件,采取惡意競爭手段,接受招標人的委托;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有以上情況之一者,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主持,由依法成立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一般應于開標前3天從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由招標人確定和聘請專家。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評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至中標人備案過程中的一切活動均應保密。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應在交易場所和浙江交通網上對評標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應在3天以上。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規避招標,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進行招標;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不得規定以獲得本地區獎項等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不得違反規定確定中標人。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開標、評標、定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但不得干預評標專家的正常評標工作。
第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監理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修訂完善《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樣本》和《浙江省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樣本》,確保上述規范性文件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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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理合同履行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在監理工程師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理辦)組建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派遣符合合同要求的監理人員、監理設施設備進場,在合同要求的時限內建立現場監理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報質監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承諾履行自身職責和義務,同時嚴格按合同約定檢查監理企業(含監理辦)的履約情況。嚴格審查替換監理人員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得予以簽認。監理工程師調換率不應超過百分之三十,監理員調換率不應超過百分之五十,否則可視為監理企業違約。監理企業未按合同要求配備必需的設施設備影響監理工作的,建設單位有權予以購買,其費用由監理企業負擔。
建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監理辦安排其親屬等有關人員的工作或獲取其它任何不正當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員應按照廳有關規定參加上崗前的應知應會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在監理崗位上從事監理工作。監理人員不得偽造資格證書,不得虛報監理經歷,經查實,有上述不良行為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清退出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 質監部門應加強對監理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監理人員不到位、監理工作不規范等情況應及時發出整改意見通知書;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
第二十三條 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辦法和信用信息收集、傳送、審核與發布體系,切實推進我省監理企業誠信建設。
第二十四條 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在我省從事公路、水運新(改)建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均應按規定進行信用評價。監理企業如有提供材料與事實不符,或偽造證明材料,或在信用評價過程中,以不正當行為影響信用評價有關部門正常工作的,視情節輕重,可予以降低一個或幾個信用等級。
第二十六條 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對參建監理企業的投標行為和合同履行進行復評,復評工作必須客觀、公正,復評結果在本項目范圍內公示。
第二十七條 省、市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監督管理分工,分別對在建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進行審查;省廳審查機構初定的監理企業信用等級應由省交通廳通過網絡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監理招標評標中,應當根據監理企業信用等級予以加分或扣分。對信用差的監理企業,交通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限制其投標資格。
第六章 監理人員考試
第二十九條 質監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交通部有關規定對報考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工作必須嚴肅、認真,確保公正、準確。
第三十條 質監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試卷的保密工作,依照試卷流轉程序,督促各工作環節的責任部門做好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考試的閱卷應成立專家組進行,專家組成員由有關技術人員擔任。考試合格的條件應在閱卷前確定,確保考試的公正性。
第七章 監理人員執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快建立監理人員執業管理體系,加強對監理人員執業行為的動態管理,以進一步規范監理人員的從業行為。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員的執業行為應貫穿其從業的全過程,包括應聘解聘行為、監理工作行為、廉潔自律、職業道德、違法違規及其他不良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監理人員無序流動、工作責任心不強、服務態度不端正、違反職業道德、無視廉政合同、肆意擾亂市場秩序等不良行為,應按其危害程度,分別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監理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員執業管理體系應以網絡為平臺,建立監理人員執業信息系統,實行網上管理。監理人員的不良行為應在網上發布,依其不良行為的惡劣程度,確定相應的公布時限。
第三十六條 監理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對監理人員執業行為的評價與考核機制,按規定報送監理人員執業信息。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理人員的后續教育,定期組織業務培訓、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潔教育,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有效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