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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2014]

2014-03-26   收藏   發表評論 0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發 文 號】鄂政發〔2014〕3號
【發布日期】2014-01-07
【實施日期】2014-01-07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月7日

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務院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消防安全責任,是指消防工作主體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消防工作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同、行業自律、消防監管、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監督職責,農村和社區積極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單位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個人切實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將地方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逐步增長;

  (四)編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將其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根據需要增配復雜火災撲救和特殊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裝備;

  (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推進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建設,不斷提高滅火救援覆蓋率;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開展消防宣傳進家庭、社區、學校、農村、人員密集場所和單位活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

  (七)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在法定時限內決定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事宜,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八)對公安機關報告的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項,以及公安機關報請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的重大執法事項,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明確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和滅火演練;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二)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者依托當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聯防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三)建制鎮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并修訂消防規劃,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評審并批復后,將其納入本級城鄉總體規劃組織實施;

  (四)將消防工作經費、政府專職消防隊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派出所提供一定的消防經費保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專(兼)職管理人員,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組織村(居)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各類基層保安、聯防組織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區應當履行村(居)民委員會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納入本部門、本行業總體工作計劃,明確消防工作職責,定期組織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工作規定,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進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四)認真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加強對本單位、行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本部門、本行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認真做好責任追究工作;

  (七)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必須依法嚴格審批,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屬于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場所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決定,或者作出撤銷原同意其使用、開業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該決定抄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九)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綜合研判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形勢,提出相應對策;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三)每半年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召開不少于一次的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并考核通報;

  (四)成立由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組成的常設專業委員會,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設立或撤銷非常設專業委員會;

  (五)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消防常設專業委員會負責落實消防工作中的基礎設施建設、消防宣傳教育、行業系統專項治理等各項社會化職責,由牽頭部門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例會。

  基礎設施建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規劃、城管、公安、房地產管理等部門為成員。

  消防宣傳教育由公安部門牽頭,教育、民政、文化、衛生、科技、司法、新聞出版與廣播電影電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為成員。

  行業系統專項治理由相關行業的主管部門牽頭,根據行業特點確定部門成員。

  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督促落實。

  規劃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規劃并監督實施,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項目,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禁止投入使用。

  財政部門要貫徹落實地方消防經費投入政策,按規定及時撥付消防經費;監察部門對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供水、供電、通信等有關單位負責消防供水、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保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備、有效。

  水利、農業、交通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及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斷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種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監督職責,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執法質量考評和派出所等級評定的重要內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城鎮民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城管部門應依法處理亂搭亂建占用消防車道的違法行為;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函告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娛樂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科普、普法、職業教育培訓內容。民政、衛生、旅游、文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學計劃,確定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交通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報刊、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站等公眾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專欄,無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實行消防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并建檔備查;

  (二)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建立執法檔案,落實執法責任制。根據本地區火災發生的規律、特點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并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建設;

  (四)依法對消防服務機構、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六)調查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十小場所”、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按照法定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三)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根據批準、備案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及現場檢查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與程序,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抽查;

(二)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依法查處;對拒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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