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規范,或者未實現電梯報警裝置與值班室可靠、有效聯系的;
。ㄈ┪磁c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簽訂電梯修理合同,或者未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的;
。ㄋ模┪窗醋≌^建筑區劃合理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向業主公告相關信息的;
(五)發生困人故障時未采取措施組織救援,或者繼續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電梯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電梯修理、維護保養的,或者委托未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修理、維護保養的。
第三十七條 (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者資格:
(一)其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ǘ┪磳⒁幎▋热菁{入維護保養合同的;
。ㄈ﹤卧臁⒆冊、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有關檢驗報告,或者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
。ㄋ模┪绰男邢鄳踩氊煹。
第三十八條 (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ㄘ熑巫肪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