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每月將電梯的安全狀況、維護保養情況等信息在小區內向業主公示;
(四)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維修人員必須在三十分鐘內抵達其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
(五)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均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書面如實記錄;
(六)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干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要求)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經依法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職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對知悉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二)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按有關規定收取檢驗檢測費用;
(三)進行電梯安裝監督檢驗時,應當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配合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隱患告知和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通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并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察要求)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重點安全監察,及時調查處理涉及電梯安全的舉報和投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的有關活動和在建建筑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從業單位市場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有關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監管和評優評級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隱患處置)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處理)
發生電梯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在接到電梯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處置,核實事故情況,并依法上報。
電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下開展。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
有關責任主體對電梯使用中的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問題存在分歧時,可以在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協助下,由電梯使用單位組織協調相關責任主體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電梯進行技術評估,評估費用由相關責任主體協商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三)項情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者資格: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未經電梯制造單位委托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
(二)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或者其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
第三十三條 (銷售單位和安裝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銷售單位或者電梯安裝單位銷售或者安裝無制造單位所附電梯技術資料的電梯及相關產品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和《電梯使用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產權所有者和改造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第(一)項情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產權所有者選擇已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但未經電梯制造單位委托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
(二)電梯產權所有者選擇未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
(三)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或者未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未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本單位電梯制造、改造行政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第(一)至(四)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電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二)電梯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電壓等條件不符合有關標準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