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安全評價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海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安全評價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受地域、項目或者企業規模的限制。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資質證書的申請和辦理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請程序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評價機構注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占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的數量不應超過規定比例;
與其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應不少于2名;申報業務范圍涉及具有較大風險行業的則應有不少于3名與其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基礎專業專職評價人員的界定參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國家安監總局認定的二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培訓、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同時,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或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并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并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安全評價機構為安全評價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失業、醫療、養老、工傷等)證明(事業單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具體的證明材料);
(九)安全評價機構應設立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且其學歷專業應與申報的業務范圍的相關基礎專業(不少于一項)要求相一致,具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高級工程師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機構法人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三)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
(四)工作設施、設備目錄;
(五)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3.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復印件;
4.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復印件;
5.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6.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8.安全評價機構為安全評價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失業、醫療、養老、工傷等)證明;
9.辦公場地證明文件。
第九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范圍,并且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評價范圍調整。申請乙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評價業務范圍調整申請表》;
(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3.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復印件、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復印件;
4.評價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5.與獲得資質時條件發生變化的其他證明材料;
6.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
7.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申請甲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查決定程序分為咨詢階段和受理階段;
咨詢階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受理階段包括受理申請和審查決定。
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程序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一式四份)報省安監局;
(二)省安監局經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三)省安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在資質批準后10日內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安全評價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評價范圍或重新申請評價資質。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安全評價人員變動的;
(四)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五)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名稱、人員變更登記表》;
(三)變更后的法人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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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組建的新安全評價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應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 省安監局定期受理新資質的申請和評價業務范圍調整申請,評價機構名稱、安全評價人員變更申請即時受理。
第十九條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
第二十條 取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評價機構,可申請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取得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后,原乙級資質證書即被注銷。
第二十一條 乙級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監局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 省安監局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名單,即時公布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評價業務,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標明評價資質證書編號。
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定期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按照規定分別報送各級安監部門。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各級安監部門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申請參加資格考試應具備相應條件,其報名、考試按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安全評價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一個評價機構執業。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四條 省安監局每年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和考核。
檢查和考核時,可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征求被評價企業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規范執行情況;
(二)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保持情況;
(三)安全評價業績:
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每年度應完成不少于3項大中型企業的安全評價(其中應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或安全驗收評價),其安全評價人員每年度應參與完成不少于1個大中型企業的安全評價(其中應完成1項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或安全驗收評價)。新批準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或新登記資格的安全評價人員業績考核從第二年開始計算。
(四)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運行情況;
(五)安全評價報告質量;
(六)企業對安全評價服務滿意度;
(七)遵紀守法情況;
(八)檔案資料管理;
(九)發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積極配合省安監局的檢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時提供檢查和考核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拖延檢查和考核。具體考核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檢查和考核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或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的,對乙級資質的,由省安監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對甲級資質的,由省安監局建議國家安監總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省安監局負責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評價機構的檢查。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
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對在本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負有日常檢查的職責。日常檢查中發現評價機構有違反《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的,應及時向省以上安監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 定期檢查每年進行一次,主要對評價機構是否符合資質條件和本辦法規定,以及工作中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定期檢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重新核定或者注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省以外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告知省安監局和承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承擔項目的負責人和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五)評價機構簡介;
上述資料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將調整后的資料報邯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告知性備案。所有在我省告知性備案的安全生產評價機構,每月應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安全生產評價業績表,每半年報送一次工作總結。
第四十三條 省安監局定期公布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評價活動的本省以外甲級安全評價機構的名單和相應業務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本省以外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應當定期向省安監局和承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報告工作,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在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同時,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