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12-03發布 1988-06-01實施
[word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我國城市公共交通能適應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使其站、場、廠等主要設施能根據規定要求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設計,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規劃的主要內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的設計應結合城市規劃合理布局,計劃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暢通安全、使用方便、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國城市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輪渡和出租汽車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站、場、廠。有軌電車、索道纜車的站、場、廠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4條 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我國現行的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上一篇:我國主要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