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毒防護措施
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1.1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
1、公司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3)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4)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2、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3、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4、公司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
1.2勞動過程的防護
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1、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隱瞞或者欺騙。
2、公司有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確保勞動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知識。
3、公司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4、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公司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于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對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6、公司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培訓勞動者正確使用。
1.3作業現場防護措施
1、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3、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4、未采取規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5、公司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1.4職業健康監護措施
1、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能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2、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3、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4、發現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6、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5勞動者自身防護措施
1、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的情況下,應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
2、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了解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3、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4、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
5、正確使用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6、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7、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
8、參與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1.6安全檢查措施
1、公司安全部及相關部門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公司機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3、公司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如實、具體提供反映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
4、公司有關部門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現場負責人立即消除隱患。
5、公司鼓勵職工對現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2、塵肺病防護措施:
塵肺病系指在生產活動中吸入粉塵而發生的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粉塵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公司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2.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1、現場設立有效的防塵設施,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停止運行或者拆除防塵設施。
2、防塵經費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經費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3、不得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的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4、禁止在中、小學校各類校辦的實習工廠或車間從事有粉塵的作業。
5、為企業職工配備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6、公司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
7、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8、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
9、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設計任務書,必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驗收,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產。
10、如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公司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塵肺病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2自身防護措施:
1、定期接受公司組織的有關防止粉塵危害的安全教育。
2、職工從事有粉塵危害作業時應佩戴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檢查防護用品是否完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正確使用。
3、當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公司未積極治理,會嚴重影響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4、從事有粉塵危害作業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治療。
2.3安全檢查措施:
1、公司應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對本公司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
2、公司對現場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并教育職工遵守操作規程與防塵制度。
3、公司必須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塵結果必須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并定期向職工公布。
4、公司建立從事粉塵作業的測塵資料檔案。
5、公司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和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仍需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執行。
6、公司貫徹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按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本公司的主管部門報告職工塵肺病發生和死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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