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8月17日,胡強和張權從貴州省金沙縣新化到龍鳳運煤,當時他們開的是我市大渡口區一家汽車運輸公司的大貨車。當晚9時30分左右,貨車發生故障,胡強鉆進車底修車,而張權在駕駛室里發動汽車,把胡強碾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去年9月23日,勞動部門要求汽車運輸公司舉證,在對方未舉證的情況下,認定胡強為工傷。后來,運輸公司將當地勞動部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最終,判決此工傷認定有效。
【分析】雖然傷者胡強提供的證據不很充分,但用人單位未提供反證,即可認定傷者提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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