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秀英系廣東省深圳市金色陽光現代農業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康市潭口加工廠(下稱金色陽光)臨時工。2004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張秀英騎自行車上班,途經江西省南康市潭口電信局門口路段,橫穿公路時發生與肖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醫院診斷張秀英為:右顳葉腦挫裂傷、右顳部硬腔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南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秀英駕駛車輛過公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即‘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張秀英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05年2月24日,張秀英向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認為張秀英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作出贛市勞社傷認字(2005)第17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同意認定張秀英為工傷。金色陽光不服,向贛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贛州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金色陽光向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分析】
因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屬于一般的違章行為,不屬于應受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因此受到的傷害,不能推定和理解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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