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初,遼寧省燈塔市某紅磚廠法定代表人周某派女兒和女婿楊某等人到四川省招募農民工。包括羅某在內的農民工乘火車趕往北京。當火車行至河北省高碑店火車站停靠時,由于楊某等人組織不力,導致羅某誤認為已到終點北京西站,在忘記攜帶行李的情況下匆忙下車。火車再次啟動后,一同前往的農民工發現羅某走失,要求楊某派人返回尋找羅某。楊某以種種理由推脫,中間竟一度忘記此事,4天后才派人返回找人。
羅某既不識字又從未出過遠門,不懂得向有關機關求助和報警,而紅磚廠在向羅某家人預支工資時又扣押了羅某的居民身份證,再加上羅某下車時未攜帶行李和現金,無依無靠的羅某在走失后只好靠流浪乞討生活。在乞討過程中羅某雙下肢被凍壞死,無法行走。一個月后羅某被人搭救回鄉,并做了雙下肢截肢手術,導致終身殘疾。羅某隨后將紅磚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紅磚廠賠償其經濟損失。
說法:
維護農民工權益是我國當前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定被告紅磚廠在組織招工過程中,未盡到注意和保護農民工安全的義務。一審判決被告紅磚廠賠償原告羅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
羅某對自己凍傷致殘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其過錯不能夠成為被告紅磚廠免除責任的理由。被告紅磚廠在招工過程中,對農民工途中的行為有一定的管理權利和管理職責,同時也有保護在旅途農民工安全的義務。紅磚廠主要有如下過錯:首先,楊某等人對農民工組織不力、管理不善。這是導致羅某走失的重要原因;第二,楊某明知或應當知道羅某身無分文、無衣御寒且初次出門因而可能對如何在特殊情況下進行自我保護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楊某不僅不及時找人,還一度忘掉此事,因此對羅某被凍傷致殘負有嚴重過錯,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第三,楊某等人非法扣押了羅某的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也會導致對羅某的救護產生不利的影響。盡管被告沒有直接侵害羅某,但由于被告沒有盡到對原告的基于特殊關系的安全保護義務,其不作為與原告的凍傷致殘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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