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摔傷能否算工傷?
2007-10-0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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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妻子在一家企業做保潔員,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今年6月,她在騎車上班時自己摔傷,導致股骨骨折至今臥病在床。單位在她受傷后認為其無法繼續工作,將她當月的工資送到家中后解除了勞動合同。我妻子這種情況能否定為工傷?單位做法是否合法?
答:宣武區148熱線值班律師孫社建: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趙先生妻子受傷雖是在上班的時間和路線上,但不屬于無本人責任或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是自己騎車摔傷,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但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做法不合法。《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要按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