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因工作受傷能申報工傷嗎?
2007-10-22
來源:現代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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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今年3月,我公司采購部職工老付出差外地采購電石。為了更多的了解電石的質量信息,老付便到電石生產現場取樣送檢。由于電石廠生產現場環境不好,老付的頭部被高處落物砸傷,醫院診斷為:頭部開放性顱腦損傷。老付住院治療期間,電石廠為其支付了全部費用;老付傷情穩定出院時,電石廠還給了2萬元的精神賠償費。事后,老付希望我公司給申報工傷。但公司領導認為,老付受傷是在外地,而且電石廠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不同意為其申報工傷。請問,老付能申報工傷,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嗎?
張德
張德先生:
你反映的問題,涉及到職工出差在外因工作受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這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有明確規定,即“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關于“因工外出”的含義應從兩方面去理解:一是雖在本單位以外,但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不僅離開了本單位,而且還到了外地。你來信說“老付出差外地采購電石”,這無疑是受貴公司委派到外地去工作,符合“因工外出”的條件;而老付到電石廠生產現場去取樣送檢,是為了掌握更多的電石質量信息,保證所采購的電石達到質量要求。在這一過程中,老付的頭部受傷顯然是工作原因,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條件;因此,老付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貴公司領導不同意老付申報工傷的請求,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另外,貴公司領導以電石廠已向老付支付了相應的費用為由,不同意給老付申報工傷也是不對的。老付負傷是因為電石廠生產現場的事故隱患所致,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說法,如果電石廠前期所給老付的精神賠償費數額偏低,還可要求第三人(電石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老付出差負傷的情形,不僅能享受工傷待遇,還能獲得給他造成傷害的電石廠的民事賠償。
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