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四章十五條,分為六方面:政府各部門,監察和中介,社區及輿論,同心保安全。
縣以上政府,要組織安檢,檢查要嚴格,及時除隱患;按屬地管理,重任擔在肩。
安監各部門,要依法行政,審批驗收事,嚴格按規定;非法審驗者,要立即取締。
審查和驗收,不得收費用,不指定產品,不附加條件。
安監各部門,職權有四項:檢查閱資料,找人談情況;見違法行為,當場、限期糾,對行政處罰,作處罰決定;見事故隱患,令計劃排除,撤出作業人,同時暫停產。
設備或設施,不符安全者,查封或扣押,十五日決定。
生產經營者,要配合監管,安全監督員,執法要公正,保密有義務,出示執法證。
檢查作記錄,雙方都簽字。
對方拒簽字,應記錄在案,向上級報告,備案究責任。
安監各部門,要聯合檢查,及時通情況,處理按職責。
檢查要依法,也要受監察,行政監察法,監察之尺碼。
中介各機構,應具備資質,對工作結果,負全部責任。
舉報建制度,群眾好監督,調查核實后,書面材料出;負責人簽字,整改不含糊。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對隱患、違法,舉報不容情。
報告和舉報,有功給獎勵。
各新聞媒體,宣教有義務,輿論監督強,安全氛圍濃。
監督和管理,安全一盤棋:政府是統帥,部門是主力,各司其職責,各把其關隘;既不能推諉,又不要爭利。
安全生產好,造福全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