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依法執政是檢驗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標志。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兩年,可以說是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實踐依法執政的兩年。
《安全生產法》以法律形式體現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貫穿了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依法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是我國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之一。作為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大法,《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就是為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提供全面地、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最大發展中國家,《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人民群眾應有的人身安全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歷史性進步,正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目前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的新局面,證明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制度完全符合我國現階段生產力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提升了安全生產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促進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穩定。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強化了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執政為民、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責任意識。確保一方平安,是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領導地位,提出了要求,明確了責任。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政協都把安全生產作為一件大事來抓,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專責抓,從上到下層層抓,為加強監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條件。各級領導干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之高、責任心之強、措施之有力,前所未有。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錘煉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的執政能力。《安全生產法》賦予了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法律地位,職權法定、程序法定、責任法定,體現了權責一致、有責必究的原則。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能夠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在各項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各地普遍建立了法律素質較高、嚴格監管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監管執法水平不斷提高,查處了一批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初步建立了安全生產法治秩序。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改善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減少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通過抓“雙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正在納入法治軌道。《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的各項規定逐步落實,許多企業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增加了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了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改善了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了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防止和減少了生產安全事故,企業的安全生產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推進了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設。為使《安全生產法》的各項法律規定更符合各地實際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國家和各地非常重視《安全生產法》配套立法工作,國務院先后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行政法規。廣東、北京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或者正在制定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30余個部門規章。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框架初步形成。安全生產標準體系的研究和建立工作已經起步,將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科學可靠的技術支撐。
全面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乃至實現安全生產法治,將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概括為“八不到位”:
一是認識不到位。一些政府領導人和部門負責人對法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足,比較相信和熟悉行政手段和“長官意志”,某些領導機關、領導干部法律意識不強直接影響到下級機關和下級干部。因此,有的地方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排不上號”,法律手段“排不上位”,對監管執法機構的職能定位缺乏深刻的認識。
二是學習宣傳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單位熱衷于形式上的宣傳,辦個班,開個會,講一講,說一說,似乎《安全生產法》已耳熟能詳、深入人心,其實卻是淺嘗輒止,學習宣傳走了過場。有些地方和企業甚至無動于衷。不理解法律的精髓,認真貫徹落實乃紙上談兵。
三是主要領導不到位。有的地方和單位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是“下頭熱、上頭冷”,主要領導“不上心”,似乎這是副職和下面的事,安全生產出了問題,表現在下面,根子在上面。
四是監管體制不到位。雖然全國所有省級政府、大部分市和縣級政府設立了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但是這些機構的地位、職能、人員和裝備與其承擔的監管執法工作不相適應,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層層衰減,實施安全檢查往往是“蜻蜓點水”,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另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與其他部門的監管職責不明確,交叉扯皮時有發生,不能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降低了行政效率。
五是企業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法》內容十分豐富,需要逐條落實。有些企業做“表面文章”,不想落實或者不認真落實,將法律束之高閣,故而安全生產狀況依舊,隱患叢生,事故頻發。尤其是許多非公有制企業的老板漠視法律,我行我素,既不學習也不落實,“安全死角”依然存在。
六是執法水平不到位 。有些地方將監管執法當作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領導干部和監管人員不學法、不懂法,抓安全不依法辦事,瀆職失職、濫施處罰和以權謀私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地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執法機關的權威。
七是配套措施不到位。與《安全生產法》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相對滯后,安全資金投入、風險抵押金、傷亡賠償等有關政策尚未出臺,法律的有關規定難以操作。
八是后續立法不到位。與《安全生產法》配套的重要法規和規章、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不能適應依法監管的需要,現行法律、法規相互之間相互交叉、矛盾的問題依然存在,亟待理順。
要落實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真正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依法執政、依法監管,履行法律賦予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莊嚴使命,我們還要痛下決心,狠抓落實,實現“三個提升”:
一是提升法律素質。從人的因素來看,能否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求監管執法人員有較高的法律素質,重視法治,依法辦事。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應當深入系統地學習《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把握主要法律制度的實質和要點,聯系實際,吃透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實。
二是提升立法質量。要盡快出臺《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應急救援條例》以及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安全標準,配套立法不能簡單地重復法律的原則規定,要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能夠解決實際問題。要增強安全生產立法的科學性、統一性,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三是提升監管執法水平。我們不但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一要賦予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的地位,充實人員,保證經費,配齊裝備,使其有“位”、有權、有責、有手段。有條件的,應當依法組建專門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二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培訓,學習行政執法程序,學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三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實施監管執法,建章立制,規范執法。要認真研究和善于應對監管執法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學會先進的監管執法經驗和方法,注重執法效果,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于應予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敢于執法、堅決執法,絕不手軟。四要堅強內部監督。要保證監管執法隊伍的戰斗力和純潔性,保持執法人員的先進性、公正性,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監察,建立一支精通法律、廉潔公正、嚴格執法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