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以來的五年,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開創了嶄新的局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頒布,《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出臺。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安全生產關系群眾生命,要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好”。
五年以來,全國建設系統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完善建筑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大力開展專項治理工作,不斷提高監督執法和從業人員素質,我國建筑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但是,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并不容樂觀,建筑施工事故傷亡總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區建筑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一、 當前建筑安全生產形勢
當前全國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主要表現在:一是建筑施工特大事故起數穩中有降,1998年2001年分別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在事故1起、2起、1起、2起,2002年發生1起,死亡13人,與上年同比下降50%和68.3%;二是結合建設規模增長情況,建筑施工每百億元產值死亡率逐年下降。據統計,1998年為11.73,1999年為9.84,2000年為7.89,2001年為6.80,2002年6.97。三是部分省區(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出現穩定好轉。2002年,北京、湖北、河北、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西、廣西、海南、寧夏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未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盡管建筑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績,安全生產形勢總體比較平穩,但是建筑施工事故傷亡總數和事故發生頻度都沒有明顯下降,部分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扭轉。主要表現在:一是建筑施工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居高不下。1998年發生1013起、死亡1180人,1999年發生923起、死亡1097人,2000年發生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發生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發生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上升24.5%和20.7%。二是一些經濟大省(直轄市),事故傷亡人數隨建設規模增大呈上升趨勢。如浙江省2000年到2002年建筑業總產值分別為1383.765億元、1768.450億元和2089.527億元,而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數則為53人、79人和86人。廣東、上海、江蘇等省、直轄市也屬類似情況。三是建筑施工事故還是集中發生在專項治理的項目上。高處墜落、施工坍塌、觸電等仍是事故的主要類型。以高處墜落類型為例,1998年到2002年因之死亡的人數分別為578人、524人、441人、453人和610人。分別占歷年死亡總人數的48.98%、47.77%、44.68%、43.1%和47.21%。
二、 當前建筑安全生產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部分地區建筑安全生產形勢仍然比較嚴峻的原因首先是部分地方行政領導、有關部門以及相當部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未能從“三個代表”和法定責任義務的高度,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不能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指示,重生產、輕安全,對于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缺乏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對于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消除措施,致使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不健全,事故頻發的趨勢得不到遏止。除此之外,還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問題:
(一) 作為安全生產主體的企業,安全生產保證能力與當前安全生產的嚴難形勢不相適應。一是部分企業領導和相當數量的企業管理人員不能正確處理安全、生產、效益的關系,對安全事故存在僥幸心理,基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按有關規定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金投入嚴重不足。二是部分企業安全管理粗放,基礎工作薄弱,涉及安全生產的規定、技術標準和規范得不到認真執行,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事故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違規處罰不嚴。三是低資質的中小企業,技術人員不足、設備簡陋,安全生產保證能力嚴重低下。
(二) 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亟待加強和改進。一是政府的監管方式和手段陳舊、單一,僅僅滿足于常規的、運動式的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發現的問題缺乏認真細致的研究分析,缺乏有效的、針對性強的措施與對策,致使安全監管工作實效性差,同類型安全問題大量重復出現。二是企業資質管理偏松,安全一票否決權難以實現。一方面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標準中對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夠明確具體;另一方面有關部門資質審查把關不嚴,企業晉升、年檢沒有與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掛鉤。三是執法不嚴,安全事故調查不按程序執行、處罰不嚴現象較為普遍。四是建設系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還不完善,人員不足,經費無正常來源。五是目前安全生產管理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現象比較突出。
(三)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仍需加強。一是《建筑法》出臺后,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至今尚未出臺,建筑安全生產缺少與基本法律相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有較大處罰力度的行政法規,大部分地區的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給依法監督管理造成一定困難。涉及城市地鐵安全管理的法規《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也未出臺,影響了地鐵安全管理的權威性。二是有關配套政策陳舊,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如房屋拆除工程,隨著城市改造和住房建設步伐的加快,大量危舊房拆除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務加重。但在有關管理規定中,未對拆除工程的安全監管做出明確規定,將本應由企業承擔并具體負責的拆除工程,讓政府部門承擔并負責,難以發揮政府的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作用。
(四) 建筑企業作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絕大多數是農民工而國家缺乏相應的工人教育培訓框架體系。據統計,經濟發達國家高級工占到從業工人的35%以上,而我國僅占7%左右。建筑行業的從業人員75%以上屬農民工大都沒有經過系統的教育培訓,高級工所占的比例就更少。大部分中小企業的項目經理、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起碼的條件和素質,有些只有小學文化程度。
(五) 作為傳統產業,建筑企業技術裝備改造發展水平與形勢發展需要差距較大。建筑行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在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和應用等方面,不但與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就是與制造業、服務業等其他行業相比,也有較大差距,特別是一些小企業,技術裝備水平更低。
三、 下一步對策
(一) 加強基礎工作,提高監管水平
一是要繼續大力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實踐證明,針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事故多發類型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是解決建筑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的有效措施。根據近年實際情況,要大力開展預防高處墜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和房屋拆除等事故多發類型的專項治理工作。政府的工作重點是督促和檢查重點地區和重點企業專項治理措施的制定與落實。對于不落實專項治理措施發生事故的,要依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嚴肅查處。二是要組織編制各類別各層次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綱要,認真搞好一線操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堅持培訓上崗制度。按照《安全生產法》要求組織開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考核工作,制訂安全管理和執行監督人員的培訓教育計劃,切實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建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制度,將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核納入資質管理中。目前,建設部正在加緊制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暫行辦法》,爭取年內出臺。
(二) 著眼長效機制,強化治本措施
一是要不斷完善建設領域安全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爭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早日頒布,加快修改和制訂與之配套的部門規章。抓緊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總結施工新技術新設備使用經驗,及時將其轉化為標準規范。二是不斷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及時制定、公布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目錄。研究建立安全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結合生產實際,推廣一批安全適用、先進可靠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三是建立和推行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制定國家標準,引導和督促企業安全生產實現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管理,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將施工企業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作為企業資質審核中安全條件和能力評價的重要內容以及市場準入的重要先決條件。四是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積極培育安全咨詢服務中介機構,將施工企業風險的防范引入市場機制。我部已下發《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作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今年要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訂,保障建筑施工一線作業人員合法權益,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
(三) 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部已經在全國建立起建設系統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快報系統,對全面掌握每一起事故和提高事故統計分析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溝通,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結案;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嚴肅處理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該降級的降級,該撤職的撤職,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還應突出規范建設行政主管部站有關涉及安全的項目審批,審批后的督查,安全生產監督和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對于企業,政府要重點督促企業落實主要負責人、項目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制度,尤其是要落實工程項目部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的項目經理的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