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許多地區和單位對檢修機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有的通過機構改革實行集中檢修制,將檢修機構從生產單位分離出來;有的實行承包制,將檢修工程承包給內部或外部的施工單位。近年來由于工程承包,放松了安全管理,不僅發生許多人身傷亡事故,由于檢修質量不良也造成許多設備事故。因此,安全監察工程師對檢修工程承包的安全管理應加大監察力度,一般說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會同生技部門等單位,按部頒《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要求制定本企業的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不論是內部承包或外部承包,都要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嚴格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單位再行轉包。
承包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持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2)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安全施工的素質符合工程要求;
3)備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4)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必須設的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有安全員,30人以下的,也必須有兼職安全員。
(3)所有發包工程都必須由本企業和承包方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簽訂書面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須具體規定發包和承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4)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及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并按《安規》要求設置監護人。
(5)在施工中承包單位承擔以下安全責任,安全監察工程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安全情況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1)開工前,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部分和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工藝和質量標準,并考試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為帶電作業、高空作業、起重、焊接等必須經過有關部的專業培訓考慮合格,持證上崗;
3)開工前必須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人員均應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4)嚴禁使用未成年或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施工;
5)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起重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具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6)在施工中發現承包工作中有嚴重違章作業或不按工藝要求操作,忽視檢修質量的現象,應立即停止其工作,令其進行整頓,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曝光等。
(6)車間(工區)班組嚴禁對外發包或承包工程(包括勞務),職工嚴禁私自承包工程(或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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