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10時30分左右,舟山宏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職工陳某駕駛輪式壓路機(浙AL0371)在壓實瀝青路面時發生了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一名職工夏某遭碾壓后搶救無效死亡。接到事故報告后,市安全監管局、市交通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部門組成了事故聯合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現將調查處理情況公示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09年11月25日7時左右,舟山宏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安排員工在定海干石覽鎮73省道13公里處由北往南修筑瀝青路面,首先由陳某駕駛瀝青攤鋪機攤鋪好瀝青,鮑某駕駛的光輪壓路機對攤鋪好的瀝青進行第一遍碾壓,再由陳某駕駛的皮輪壓路機對瀝青路面進行第二次碾壓。然后光輪壓路機和皮輪壓路機在鋪好瀝青的一段六、七十米的路段上輪流反復壓路三至四遍。該省道13公里550米處有一叉路(村道),叉路口有阮某、夏某(死者)等四名小工在耙路。大約十點半左右,陳某駕駛的皮輪壓路機在省道與叉路(村道)交界處附近碾壓瀝青,叉路上的夏某背朝省道壓路機由東向西向著交界處耙路,阮某等其余三人在離交界處約四米左右的路面上耙路,突然聽到一聲尖叫,三人回頭一看,發現夏某被皮輪壓路機后輪壓倒了。
聽到工人“壓到人了”的喊叫聲后,光輪壓路機駕駛員鮑某立即打電話通知距離事故點約50米處正在處理工地事宜的第三分公司經理毛某,毛某趕到事發地點,看到夏某被皮輪壓路機碾壓,腦漿四濺,即刻撥打110、120,同時向公司領導匯報此事。二十分鐘后,120救護車趕至現場,將夏某抬上車送往醫院。夏某因腦部挫傷,經舟山市人民醫院確認死亡。
二、事故性質和原因: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核實,認定舟山宏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11.25”職工傷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陳某未遵守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夏某自我安全防范意識淡薄,皮輪壓路機在倒車碾壓路面作業時將夏某碾壓,造成其顱腦挫傷導致死亡。
三、事故責任認定和責任者處理建議:
(一)舟山宏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了行政處罰。
(二) 舟山宏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經理毛某,作為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在壓路機施工作業現場沒有按規定安排現場指揮人員, 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了行政處罰。
(三)舟山宏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皮輪壓路機駕駛員陳某,未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施工機械安全操作規程,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廠內機動車操作證證書。
四、安全防范措施:
1.舟山宏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查找存在的問題,切實落實整改措施;加強對道路施工現場生產安全的管理,認真排查事故安全隱患;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2.舟山市公路管理局要加強對公路建設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預防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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