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 會員

英國、德國、俄羅斯等7國工傷保險現行制度是什么?

2005-01-20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工傷保險在世界范圍內實施范圍最為廣泛,各國工傷保險計劃由于國情不同和經濟、文化、傳統方面的差異,因而在操作上存在較大差別。下面對英國、德國、俄羅斯、荷蘭、日本、印度和以色列等7國工傷保險現行制度的主要方面進行比較。  

(1)概述

    在工業化初期,企業發生工傷后,由受害者承擔后果,即工人要自負一切費用。受害者要想得到補償,要根據民法中規定,證明事故發生的責任是在雇主或同事。就工傷者或死亡者遺屬來說,證明事故的責任在于雇主是非常困難的,常常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工傷受害者通常陷入生活困境,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為了解決工傷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德國于1884年起頒布了工傷保險法規,此后不久,法國、奧地利等國相繼實施了工傷保險。英國于1897年起頒布了工傷保險法規,此后世界各國競相實施了工傷保險。到目前為止,雖然不斷進行修改,但工傷保險基本制度模式變化不大。德國于1884年采用了俾斯麥社會保險形式,即利用保險方法實現社會政策的目的,實施了工傷保險,將雇主從擔負的工傷傷害補償的民事責任中完全解脫了出來。

    英國最早實施的法規中,還繼續保留了雇主民事補償責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人不得不選擇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工人補償法本身是從嚴格的無過錯補償雇主責任的原則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強制性的法律。

    雇主責任是相對于集體責任而言的。幾乎所有國家現行的工傷保險計劃根據的是“職業風險”的原則確定的,而先前是根據“過錯”原則或民事侵權行為進行補償。因為雇主的(或者工人的)過錯或疏忽往往難以得到證實,而用職業風險的原則既能使雇主免受訴訟之累,又能使工傷職工得到補償,因而職業風險的原則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職業風險”的理論內容是:使用人力和機器進行經濟活動的雇主,要建立一個負責支付工傷費用的機構,不論工傷是由于自己疏忽引起的,還是由同事引起的,都要給予補償。這筆費用如同維修機器、廠房的費用和支付職工的薪水一樣,因此要由雇主承擔。工傷補償計劃按照雇主應負的責任,分成個別雇主責任計劃和雇主協會責任計劃。最早是由工傷者的雇主負責提供補償金,到上世紀末,一些國家開始采取由雇主協會負責提供補償金的辦法。因為按照個別雇主責任計劃,工傷者或其遺屬直接向其雇主要求領取補償金,雇主也應該支付這筆補償金。政府部門只有在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時才進行干預。個別雇主補償計劃不足之處在于:資金有限的小企業負擔工傷補償存在實際困難,特別是當出了傷亡人數多的大事故時,要負擔大筆補償金,有可能會使企業無力負擔而造成倒閉、工人失業。而且,小企業提供補償的費用較低,一般低于實際需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因工死亡的,補償數額通常為傷亡者本人3年的工資。往往也是一次性支付,不能保證工傷者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

    雇主責任計劃發展初期,保險公司開始介入,它承擔了支付補償金的責任。然而,商業保險公司負責支付工傷補償金時,常常會壓低保險待遇,造成保險公司與工傷者或遺屬的矛盾加劇。另外,當保險是自愿參加時,保險公司總是想把工作危險的那些企業排除在外。因而,商業保險承擔工傷補償的責任,也并沒有完全解決這一社會問題。

雇主責任計劃分為三種類型:

    1)計劃中未規定雇主工傷補償責任,即雇主在工傷補償時,具有較多的靈活性。補償多少,取決于雇主與工傷者或其家屬談判時的力量對比。

    2)計劃中明確雇主的補償責任范圍,并要求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的。即所有雇主都被要求參加商業保險,發生工傷時,由商業保險公司補償。

    3)計劃中規定雇主的承擔的補償范圍,但是否參加商業保險由雇主自由選擇。

    通過私營和公營保險公司進行強制性保險,與將工傷風險轉化為集體承擔的做法,具有相同的效果。然而,更為典型的是集體責任模式,通過社會保險形式進行操作或者直接由政府經辦。此外,一些國家工傷保險計劃與其他公共計劃進行了融合,如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等。

    在各國工傷補償計劃中,印度采用的是英國早期模式,大多數國家都是采用社會保險模式。日本的工傷保險制度是采用社會保險形式,依附于政府強制性的保險,但輔之于雇主責任的特色(按照其勞動基準法執行),以更多地彌補工傷保險的不足,通過社會保險形式確立工傷事故風險的集體責任,是否輔之于其他形式的保護,形成各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特色。

    以雇主責任原則建立起來的工傷補償計劃逐步向集體責任計劃轉變,又發展成為統一并廣泛實施的國家社會保險項目。但由雇主支付或提供一定的待遇,在一些國家近來又得到了恢復。并將這些待遇作為法定待遇的補充。例如,德國和俄羅斯規定如果工傷事故是由于雇主嚴重違犯安全法規造成的,要對雇主進行罰款并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德國、俄羅斯及英國的雇主還強化了其在事故預防、職業康復、傷殘職工再就業等方面的責任。

    (2)現行法規

    工傷保險操作較為復雜,為了減少糾紛,降低制度成本,各國法律法規在工傷保險方面的規定非常具體而詳細。根據國際勞工局1952年第102號《社會保險最低標準公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是:(1)因工傷出現病態;(2)因為這種病態,無能力工作并且失去了收入;(3)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4)家庭因主要勞動力死亡而失去生活來源。

    在工傷補償計劃發展初期,計劃范圍只包括企業意外事故,以后發展到包括疾病和職業病,據國際勞工局調查,1925年只有7個國家把上下班通勤事故列為工傷,到1963年調查的101個國家中50個國家把這種事故視為企業事故。工傷保險發展到現在,許多國家工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如參與紅十字會活動或營救工作、消防、治安、民防等公益活動中的事故也列為工傷。

    職業病范圍也有擴展。1925年時國際勞工局只承認3種職業病,即鉛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各類化學品從業人員的危害逐步顯露。到1964年,國際勞工局公布的第121號公約中列出了15種職業病,1980年又增加到29種。確認職業病通常有3種方法。第一種是將職業病列成表,確認時只需查表即可;第二種方法是一些國家只規定職業病的起因,凡是在規定的起因范圍內出現的疾病都是職業病;第三種方法是混合式,即開放列表式,經專家認可的與職業相關的疾病可以享受職業病待遇。

    英國  1946年頒布了國民工業傷害保險法,作為當時建立的國民保險法律的一部分,并與國民健康服務、家庭津貼計劃和社會救濟等項目,構成了英國社會保障保護體系。英國工業傷害保險使雇主對工人的補償責任變為一種社會責任,并為工傷職工提供社會服務。

    德國  在稗斯麥時代建立的工人事故保險法基礎上,不斷進行修改。1963年的新法律,在機構組織形式方面的改革幾乎沒有變化,但重點強調了職業康復工作,并按照1957年的公共養老金改革要求,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此外,還將工傷保險的范圍擴大到產業工人之外的所有工作的職工。

    荷蘭  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按統一標準提供傷殘或死亡待遇,而不管是否出于工傷。打破工傷傷殘與非因工傷殘的界限,用社會風險的原則取代了職業風險的原則。職業風險通過所提供報酬差別來予以體現。

    日本  現行工傷保險法律由勞動基準法和工人事故補償保險法組成,實施時間是1947年4月。

    印度  于1924年實施的工人補償法,是一種完全的雇主責任制。印度獨立后,1948年開始建立包括工傷保險的現代社會保險體系,雇員國家保險法也于1952年開始實施。

    以色列  1954年開始實施國民保險法,此后多次進行修改。其老年、遺屬保險,家庭津貼和就業傷害保險覆蓋了大部分人口。  

(3)覆蓋范圍

    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從業人員是各國實施最為廣泛的制度,但各國具體規定上也有一些區別。

    英國  在工業事故計劃中,所有在英國就業的具有勞動合同的職工或學徒工必須參加保險。甚至一些難以訂立勞動合同的自謀職業者,如出租車、汽車、輪船駕駛員等,也被工傷保險所覆蓋。另一方面,臨時性工作的人員、家傭、和一些公共事業就業人員如軍人等不在覆蓋范圍之列。英國規定只有“由于就業引起的和在就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而造成傷亡的”人員才有資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然而,由于提供證據的困難,在實際運作上將“就業過程中的事故”也用“由于就業引起的事故”來代替。英國對上、下班交通事故規定較為嚴格: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經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認定為工傷。職工要申請職業病待遇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是由于規定的職業病而造成勞動能力的喪失,職業病病種由主管機構定期增補;二是患病職工必須參加保險,并且所患疾病是由從事具有危害性的職業所引起的。勞動能力損失是指被鑒定為體能或神智的缺失程度達到1%或者以上(以與工傷職工年齡、性別相同的健康人員享受生活的能力作為對照標準)。補償標準按勞動能力損失來確定,而并不與工傷職工傷前及傷后收入損失相聯系。這樣做的好處是使一些即使沒有造成身體殘障的工傷職工,如嚴重毀容者等得到了補償。

    德國  工傷保險覆蓋了所有的訂立了工作、服務或咨詢指導合同的人員,而不管他們收入多少。家庭幫工、從事藝術人員、按時注冊的失業人員和農場工人等也包括在內。該計劃還覆蓋了一些公共領域的人員,如醫療衛生、福利工作等政府或公共服務的人員。此外,自謀職業者也要參加工傷保險。受文官條例保護的政府公職人員、宗教人士,私人醫生、牙醫、藥劑師,不拿薪水的家務人員可以不參加工傷保險。德國工傷定義為“由于與被保險活動相聯系而造成的身體的突發性傷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被認為是工傷。職業病病種由法定形式確定,沒有列入職業病種的疾病如果滿足職業病的條件,也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俄羅斯  覆蓋全體就業人員,即指在所有經濟部分工作的人員(臨時工除外)。學生、律師、文藝工作者、作家、自愿報險人員、救火隊員或類似的緊急救援人員也被工傷保險所覆蓋。工傷范圍包括執行管理人員交辦的任務,例行工作,或從事對本單位有益的工作而發生的人身傷害。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不管是否在休息時間,包括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也都屬于工傷。職業病病種由主管部門確定,一般較少增補。

    荷蘭  政府舉辦的保險是強制性的,年齡在65歲以下的所有工薪勞動者和部分自謀職業者,必須參加保險。妻子和兒童也在受保護之列。喪失勞動能力者、失業人員和享受遺屬年金者也強制性參加保險。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員自愿參加保險,并有權根據其收入進行繳費。

    日本  勞動基準法覆蓋所有具有工薪收入者(家傭不含在內),工人補償法覆蓋雇用1名及以上的所有企業。部分自謀職業者,如司機、手工藝匠人等經批準也可參加工傷保險。

    印度  雇員國家保險法覆蓋雇用20人及以上工業企業。采礦、商業和農業不包括在內。受保護的對象包括藍領、白領和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員。該法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到其他經濟部門,然而,即使是所覆蓋的經濟部門,該計劃僅僅在工業中心并具有大量參保人員的地區實施。

    以色列  國民保險計劃中的工傷保護項目適用于所有就業人員和自謀職業人員(軍人和享受一定法律保護的人員除外)。就業人員是指在企業工作的人員,即使沒有正式就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在內。自謀職業人員是指每工作至少12小時以上且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人員。臨時工或半日制雇員如果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就要參加保險。

    工傷也叫“就業傷害”,其定義為:受保人被由于就業引起的或由于在就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者對于自謀職業者而言,在履行其職業過程中引起或者在從事職業過程中產生的事故所造成的傷害;法定職業病是指由于從事某種職業而造成的疾病。上下班交通事故或班中餐造成的事故,也被認為是工傷。同樣,工人在領取工資途中發生的事故也是工傷。相反,被保險人由于違犯安全法規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認為是工傷,除非這種行為導致了死亡、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連續4周以上暫時性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是指由法規確定的一定種類的,被認為是職業危害造成的疾病。  

(4)工傷收入替代待遇,即具體補償標準

    1)英國。在確定享受待遇標準時,除了傷殘程度外,還考慮受保工人獲得收入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條件。在對傷殘職工進行長期致殘程度鑒定前,失去工作能力的職工按固定的標準按周支付受傷津貼,最長支付時間26周。除非事故發生后失去的勞動能力能很快得到恢復,或事故發生后4日內出現的失去勞動能力時間少于12天。傷殘職工可以申請兩項補充津貼:(1)死者生前供養成員可獲得基本生活保障補助;(2)一般計劃中的疾病待遇,與收入掛鉤的補充津貼。

    如果傷殘待遇期滿,勞動能力還不能恢復,可以申請下列補充待遇:

    ①特別困難補助——適用于工人不能正常參加生產勞動;

    ②失業補充津貼——適用于不能正常就業的情況;

    ③護理津貼——適用于100%喪失勞動能力人員;

    ④嚴重殘障津貼——適用于未享受護理津貼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⑤住院治療補助——用于住院期間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的人員;

    ⑥高齡津貼——年齡80歲以上的年長者,在其養老金標準上提高25%。

    ⑦家屬補助——投保人住院治療或領取失業補助期間,受職工供養的家屬可以享受家屬補助。

    上述各項待遇,按社會平均生活費用水平一定比例發放,不與職工個人工資掛鉤。

    死亡待遇。工傷死亡待遇包括:享受較高水平的配偶待遇和在就學年齡之內的子女待遇,子女上學(含大學)、學徒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享受遺屬子女待遇。死者供養的配偶、父母和親屬有權享受長期待遇;否則他們只能得到一次性待遇。

    2)德國。由于事故傷害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期間,即有權享受工傷傷殘待遇。待遇標準按照疾病待遇標準或高于疾病待遇標準確定。當工傷職工需要護理或生活困難時,發放護理津貼或家庭困難補助。當職工由于工傷損失勞動能力超過20%時,即可享受長期傷殘待遇。長期傷殘待遇從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領取。長期傷殘津貼標準最高按傷殘前平均工資的2/3發給,最低和最高待遇標準由主管部門確定。勞動能力損失超過50%的工傷職工如果有受供養的子女、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舊傷復發,有權享受附加傷殘津貼的待遇。

    死亡待遇。除發給一次性的死亡補助金和喪葬費外,受職工供養的遺屬最高可享受死者工資的80%的年金待遇。如果死者配偶再婚的,可一次性享受死者5年年工資的補助。

    3)俄羅斯。暫時性喪失勞動能力從工傷第1天起享受工傷津貼待遇,標準相當于原工資水平,此待遇最高可以享受4個月。受傷津貼待遇期滿后,仍沒有恢復勞動能力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分為3級:1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需要長期護理;2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3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待遇標準從3級享受傷前工資的65%到1級的100%。1級傷殘需要護理的或1、2級傷殘且有受供養家屬的可享受附加傷殘津貼。

    死亡待遇。受死者供養的配偶如果不能工作或者有需要撫養的子女,可以享受遺屬年金。遺屬年金的標準相當于死者工資的65%~100%,死者所從事的工作危險性越高,遺屬年金比例越高。

    4)荷蘭。暫時性喪失勞動能力津貼最長支付時間為52周。傷殘津貼的等待期為2天,沒有投保最低合格期限,標準相當于80%的傷前工資。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超過25%的,按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發給10%~80%的長期傷殘待遇,并同時接受職業訓練。

    死亡待遇。遺屬除了按照健康保險法規定,享受2個月死者工資的遺屬補助外,還可按工傷補償規定,享受配偶和孤兒年金。

    5)日本。暫時性喪失勞動能力和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按其傷前工資60%支付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從3天等待期后支付傷殘津貼,3天等待期之間的津貼按勞動基準法規定由雇主支付。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再享受一般醫療保險待遇,但符合養老保險條件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要扣除雇主和政府繳費的比例。長期傷期的可以來用一次性支付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年金支付方式,傷殘者、需供養子女的,享受附加津貼。

    死亡待遇。受職工供養的遺屬可以獲得死者1000天日工資的死亡補助以及喪葬補助。

    6)印度。工傷喪失勞動能力超過3天的,即可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相當于傷前工資的2/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依次降低。喪失勞動能力被鑒定為20%甚至為25%的,可以享受年金,但通常轉為一次性的補助。職業病待遇同工傷待遇。由于酗酒、故意違章、故意不使用安全設備而造成的事故不享受工傷待遇,但事故造成死亡的除外。永久性傷殘或死亡待遇一次性支付。

    死亡待遇。符合死者供養條件的死者的遺屬和子女或其他受供養人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長期年金的一定比例計發,但遺屬待遇最高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期長年金的水平。

    7)以色列。由于工傷而支付給投保人的受傷待遇是“由于不能工作或從事其他合適工作,提供進行治療、職業康復和體能恢復的設施”。支付期從事故的第3天開始,前2天由雇主發給職工原工資。如果職工由于受傷不能工作時間在12天以上,這2天的等待期可以作追溯性報銷。受傷待遇支付期最高為26周。受傷待遇標準相當于傷前一季度正常工資的2/3。受傷待遇按生活費用調整,是最高的待遇標準。如果受傷人員在26周后沒有完全康復,按醫療委員會規則,需要確定是否喪失了勞動能力和喪失了多少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定義為“一個人的工作能力受到了損害,因此,不能從事其在正常的年齡和性別條件下有能力從事的工作”。容貌受損也被考慮在內。如果致殘程度大于5%而小于25%,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致殘程度達到了25%及以上的,有權享受傷殘年金。致殘程度達到100%的,年金標準相當于受傷待遇,不足100%的,按比例遞減。致殘程度達到75%及其以上的,為了護理和康復需求有權享受特別年金和一次性的特別補助金。

    死亡待遇。工傷死亡,其遺屬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享受年金待遇:配偶喪失勞動能力或在50歲以上或撫養子女的;18歲以下的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受死者供養的父母。  

(5)醫療待遇和職業康復

    1)英國。在醫治和護理方面,工傷醫療與其他廣泛實施的國民健康服務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1964年的工業培訓法,主要目的是,為所有工人提供使其從普通勞動力成為管理人才所需要的技能。所有工業部門的雇主必須資助培訓和再培訓計劃,否則將受到處罰。因此,雇主也特別重視傷殘職工的勞動能力恢復和再就業培訓工作。英國和其他歐洲國家一樣,要求用人單位按一定比例吸納殘疾人就業。按1944年殘疾人就業法規定,雇用超過20人的私營企業,必須按3%的就業人數接受殘疾人就業。一定類型的工作,如電梯工和露天停車場管理員要求由殘疾人擔任。

    2)德國。提供治療和所有形式的輔助護理。事故之日起即提供必要的護理。計劃強調工傷職工的職業康復和經濟再整合,并提供醫療及相關服務。

    3)俄羅斯。不管是受傷還是疾病,都必須提供醫療護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建議雇主安排適當工作或禁忌安排某種工作。雇主通常也按照委員會的建議對工傷人員進行培訓,并安排工作。對于3級以上的工傷殘疾人,政府負有為其安排合適工作的責任。

    4)荷蘭。政府授權保險基金提供工傷人員的醫療、外科手術、住院和相關護理、藥品以及整形等方面的所有費用。除每一疾病住院時間限制為最長1年外,提供上述這些服務不需要資格限制、等待期和時間限制。工傷人員受傷開始后,即可獲得康復指導。受傷時間超過13周的,提供醫療、康復和就業專家的聯合醫療服務。

    5)日本。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醫療待遇或負擔工傷醫療費用。包括外科手術費、住院和其他必要的處置費、護理費和交通費。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在專門的工傷醫院獲得醫療、特別護理和職業能力康復訓練。

    6)印度。工傷醫療待遇與疾病待遇相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按投保記錄享受6—9個月的傷病津貼和醫療待遇。

    7)以色列。工傷職工享受醫療及相關護理,手術費用和職業康復服務,以色列沒有建立國民醫療保險計劃,工傷醫療由雇主按國家政策進行管理。法律規定醫療或相關護理可以由雇主自愿選擇有關機構承擔。職工工傷或患病后從其所屬的保險公司獲得補償。  

(6)管理機構

    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的設置在不同國家差別很大。

    1)英國。涉及工傷的管理機構包括工傷保險機構、工傷仲裁機構和司法裁決機構等。在醫療和傷殘鑒定方面,還有由醫療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處理爭議的案件。

    2)德國。1963年的改革沒有改變德國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即由按行業獨立設置的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法律和各自的規定實施,但擴大了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提高了工傷待遇水平。工傷保險機構財務獨立,并負責其承擔的財務費用。所有運作都在政府的監督之下。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職業康復等方面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政府授權具有相當大的獨立性。企業發生工傷后,有義務迅速向工傷保險機構進行報告,受傷職工或家屬需要立即進行補償程序。工傷保險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補償。受傷職工可以申請醫療保險待遇,接受工傷職工醫治的醫療機構要通過工傷保險機構,并進行必要的醫治。工傷保險機構可以建立自己獨立的工傷醫院,在建立工傷醫院的地區,工傷職工不能享受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機構要經具有一定資格的醫生進行評定,以確定其是否具備相應的醫療條件。如果不具備工傷醫療條件,工傷職工又有必要到具有相當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醫治,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承擔。若是眼、耳、鼻、喉受傷或患病,要把該工傷職工直接送到專科醫院。在職業康復和再就業方面,工傷職工可以要求勞動力交流機構提供指導和服務。確定工傷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要由工傷保險機構工傷年金資格審查委員會投票決定,該委員會由雇主和雇員代表組成。工傷保險內部管理機構可以糾正其作出的決定。如果出現工傷爭議(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醫療方面的爭議),可以免費向法院起訴。社會法院的審理與一般法院相比,程度簡單,花費較少,法院法官通常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

    3)印度。是雇主責任保險制度。政府處理工傷爭議的機構僅負責處理根據工人補償法規定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如遺屬和傷殘待遇。非法定的工傷待遇,也可以向該機構申請裁定。如果該機構認定雇主有過失,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補償。如果法院斷定雇主有過失,宣判的罰款將用于支付雇員的待遇。

    4)以色列。國民保險機構經辦工傷保險,并由勞動部監督。國民保險監督機構由雇主代表和雇員代表、社會公眾和政府代表組成。國民保險的日常工作由該機構局長負責,議會委員會確定繳費費率和現金待遇。經辦機構財務與政府財政獨立。企業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制度,自謀職業者實行統一費率。爭議處理由國民保險機構內設部門負責。如果法院認定企業有過失,雇主要向工傷職工支付高于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補償,但國民保險機構不能要求企業支付這筆工傷補償的費用。  

(7)工傷保險發展歷程

    人們通常認為工傷補償計劃是社會保障計劃發展的標兵。工傷補償計劃給傷亡者提供的補償優于非工傷者從其他社會保險計劃中得到的補償。世界各國工傷保險在二戰后有了較大調整,但法律還保留了大部分早期的規定。工傷保險的實踐不斷充實了其內容。

    工傷保險的發展歷程可以概括為,首先是風險集體共擔趨勢,但部分風險由事故企業負擔。雇主責任制度在提供傷殘職工及遺屬保障方面起著補充作用。再后來,社會保險方式發展了起來,并成為工傷保險的主流方式。現在,一些國家將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和殘疾保險進行了融合,但開展的國家不多。

    第三個趨勢是擴大了工傷覆蓋范圍,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員都要求參加工傷保險。自謀職業者與其他正規就業人員同等對待。

    第三個趨勢是對工傷內涵進行了擴充,特別是對職業病認定方面,即使缺乏足夠的證據,一些并未列入職業病名單的疾病也被推定為職業病。上下班交通事故也作為工傷事故的特殊情況。

    第四個趨勢是開展傷殘職工的職業康復事業,使工傷致殘職工經過訓練,重新回歸到勞動力大軍中去。

    第五個趨勢是重視工傷爭議處理工作。如果經辦機構由于管理方面的差錯可以通過內部督察程序解決,再有不服的,可以向特別法院起訴。工傷爭議處理案件難度很大,除了涉及技術問題外,致殘程度鑒定,醫療問題等需要由具有專門技術的人員負責。

    各國由于國土、氣候、資源、歷史、人口和政府制度、社會結構、經濟發展、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的不同,形成了工傷保險在大原則一致的情況下,具有各自的特色。


主站蜘蛛池模板: 松潘县| 乌苏市| 莫力| 桐梓县| 绥江县| 宁夏| 乐陵市| 明溪县| 阜新市| 宜城市| 金川县| 台山市| 黔西县| 塔城市| 堆龙德庆县| 高青县| 华容县| 西林县| 聊城市| 长海县| 吴江市| 万年县| 乐平市| 泰和县| 南陵县| 台州市| 云和县| 泽普县| 鄂伦春自治旗| 阿克苏市| 沧州市| 称多县| 佳木斯市| 满洲里市| 鄂尔多斯市| 勃利县| 阿图什市| 汝阳县| 淮南市| 惠水县| 佛冈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