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單位概況
秦皇島驪驊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島市撫寧縣撫寧鎮北環路6號,注冊資本壹億零伍佰萬元,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經營項目有:食用玉米淀粉,淀粉糖,原料藥,氫氣的生產,糧食收購。一般經營項目有:未列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范圍的麥芽糊精、山梨醇、山梨糖醇液、淀粉副產品及葡萄糖副產品的生產,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
驪驊公司,是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中國淀粉行業前二十強企業和中國食品行業百強企業。是全國淀粉及淀粉糖行業中綜合生產能力最大、經濟效益最好的重點骨干企業之一。其前身為1989年建成的秦皇島市撫寧縣淀粉葡萄糖廠。1998年由該廠為主發起人,成立了秦皇島驪驊淀粉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公司由國有控股改制為民營股份制企業。法人代表賀俊士,總經理涂志田,公司現有員工3000人,總資產14億元,主要以玉米為原料進行深加工,加工能力為100萬噸/年。企業法人代表,賀俊士,男,60歲,中共黨員,家住撫寧縣撫寧鎮朝陽小區52號,聯系電話6034302。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過程
2013年2月3日,驪驊公司淀粉三車間二班凈化工段送料工楊立東當班(早上8點至下午4點), 上午9時許,送料三號倉發生堵塞,驪驊公司裝卸隊工人劉權配合楊立東到玉米三號倉下料口通料(當日下雪,天氣寒冷,玉米有凍塊),當日中午11時55分,楊立東與劉權在一起吃午飯時發現送料倉再次發生堵塞,楊立東讓劉權去通料,劉權通完料后回休息室吃飯時送料倉又發生堵塞,楊立東去通料。12時10分左右,劉權吃完飯去幫助楊立東通料,走到送料三號倉時,發現送料傳送帶及電機停止轉動,看到楊立東側躺在皮帶底下,頭部夾在皮帶與電機滾輪之間,就趕緊找其他裝卸隊員及三車間員工救援,車間負責人及公司領導相繼趕到事故現場展開救援,并撥打110、119、120急救,隨后現場救援人員切開傳送皮帶及皮帶機支架,將楊立東救出,12時45分,楊立東被送往撫寧縣人民醫院搶救,13時5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楊立東,男,38歲,漢族,于1975年2月5日出生,身份證(略),河北省撫寧縣人 ,家住撫寧縣撫寧鎮三里楊村,驪驊公司合同制工人。
(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其中包括:事故處置、現場搶救、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家屬補助的撫恤金等)。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此次事故經過、現場、事故單位材料及對有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綜合分析認定:
1、直接原因。
送料工楊立東違反作業規定,在送料倉嚴重堵塞的情況下未停車實施通料作業,并在未停車的情況下戴手套冒險到傳送帶附近實施清理作業,不慎被卷入皮帶和滾輪之間,導致其胸部擠壓造成死亡,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車間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車間調料作業崗位機電設施未安裝急停控制開關,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停車。未在送料作業崗位、有關危險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私自調動未經崗前培訓的裝卸工人輔助送料作業,并形成慣例。在日常安全巡檢中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作業工人在送料倉發生嚴重堵塞的情況下未采取停車措施實施通料作業,在未停車的情況下到倉底傳送帶附近實施清理作業,并形成習慣。
(2)車間安全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檢查發現安全設施不完善、工人習慣性違章、危險設施設備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足等安全隱患,并及時改正。
(二)事故等級及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此次事故調查認定:秦皇島驪驊淀粉股份有限公司“2•03”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驪驊公司員工送料工楊立東違反作業規定,在送料倉嚴重堵塞的情況下未停車實施送料作業,并在未停車的情況下戴手套冒險到傳送帶附近實施清理作業,不慎被卷入皮帶和滾輪之間,導致其胸部擠壓造成死亡,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驪驊公司淀粉三車間二班帶班長杜銀龍、工段長孫立成負責本班、本工段生產及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檢查不徹底,本班、本工段工人習慣性違章現象經常存在,對該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3、驪驊公司淀粉三車間副主任王包生,負責車間設備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車間主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安全管理、安全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檢查發現工人習慣性違章、危險設施設備安全裝置不完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足等安全隱患,并及時改正,對該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4、驪驊公司淀粉三車間主任姚義寧,負責淀粉三車間全面工作,作為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車間工人習慣性違章、私下調用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裝卸工輔助送料作業現象經常存在,對該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5、驪驊公司安監部部長李清國,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和檢查工作,安全檢查不到位,對三車間工人習慣性違章,私下調用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裝卸工輔助送料作業現象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并進行有效制止,對該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6、驪驊公司總經理助理孫中福,協助副總經理耿守衛做好公司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檢查、消除生產車間、生產設備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對該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7、驪驊公司總經理助理茹彩友,協助副總經理耿守衛做好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8、驪驊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耿守位,負責公司生產、安全、質量、管理等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事故負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9、驪驊公司總經理涂志田,協助公司法人(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事故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 ,依據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報送安監局備案。
(二)對法人的處理建議。
驪驊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賀俊士,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檢查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上一年度收入(3.6萬元)40%的罰款,即1.44萬元。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驪驊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驪驊公司要認真總結反思事故發生原因,進行全公司通報,全面吸取事故教訓,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1、針對此次事故,公司要組織全體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加大對職工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工作,讓每一名員工都要遵守企業的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操作規程,杜絕“三違”現象,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針對此次事故,在全公司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查找安全隱患,查找不安全作業行為,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有較大危險的作業場所、有關設施設備處增設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切實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3、完善設備急停及監控設施。在車間調料作業崗位機電設施上安裝急停控制開關,確保緊急情況能及時停車。并在車間一人操作崗位加裝監控器終端設備,時時監控工人操作,及時發現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行為。
4、要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制度。特別是班組日檢,要求班組在作業前、作業中和作業結束后都要進行檢查,并充分發揮安全員的作用,加大巡查頻次,杜絕職工違章違規作業,特別是習慣性違章行為,同時要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5、嚴格落實生產安全隱患報告和獎勵制度。使每一名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及時查找和注意發現身邊的事故苗頭,形成人人參與管理、人人遵守操作規程、人人查找隱患,從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
6、組織重新修訂完善細化崗位作業指導書,并組織工人認真學習,嚴格執行。
7、嚴格規范各作業崗位人員管理。嚴禁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私自調用、違規串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