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已實施兩周年,這部大法告訴我們,應該安全生產,必須安全生產,禁止不安全生產。就是說,企業只有在安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才可以生產;企業應該為安全地進行生產提供保障;禁止一切沒有安全保障條件的生產行為。一言以敝之,任何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活動都不合法。
為了遵循安全才能生產的法律原則,有效且有重點地實施《安全生產法》,國務院于今年初,首先在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針對這些行業的特點頒發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該條例規定,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高危行業如此,其他行業豈能旁觀。從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難易程度來看,其他行業應當比高危行業做得更好,何況《安全生產法》的適用對象是共和國領域內所有的生產經營單位。
作為實施《安全生產法》的一個步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頒行不僅是中央政府依法治安全的重要行動,它還從制度上辨清了長期困撓我們又未被我們認識到的一對隱性矛盾,即“不安全與生產”的矛盾,它旗幟鮮明地否定了“安全與生產”是矛盾的習慣認識,不容質疑地告訴人們,安全才能生產。
如果說《憲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條文,在時間上跨度很大,并不確指那個階段的話,那么《安全生產法》所指就是現實,而不是未來。因此,任何有關安全生產的計劃都不應把該法的要求放在今后。50年前的第一部《憲法》和現行《憲法》關于安全生產的條文都沒有改變,而50年后才有《安全生產法》,正是水到渠成。倘若我們還把已經施行的《安全生產法》當作只是對未來的設想,還認為現在依法治安全的社會經濟條件并未成熟,并放棄擺在世人面前的均衡、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工業化之路,那么我們就有可能背離科學發展觀而誤入歧途。
《安全生產法》所講的不是什么大道理,是我們應該做到的事情。安全地進行生產,于國于民,于人于己,利益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