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后,常聽到這樣的說法:《安全生產法》實施了,領導責任大了,我們一線工人的安全有保障了。對這種如釋重負的說法,細加思量,發現其理解偏差不小。
《安全生產法》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管理進入法制化管理時代,在安全生產上,領導者的責任不僅大了,而且,追究起來有法可依了。追究責任的明確,確實使一線工人享受法定保護的權利增加了。但同時,一線工人的安全責任也明確了。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明確:“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钡谖迨畻l也明確:“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而目前,由一線工人的“習慣性違章”造成的不少事故正在危害著我們的生產安全。法律一經正式實施就鐵面無私,一線工人要迅速、全部消滅“習慣性違章”,則需要艱苦的努力。因此,在安全生產上,我們來不得半點麻痹和松懈。
一部法律從實施到完善需要一個過程,指望《安全生產法》實施,安全生產問題就全部解決這是不可能的。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應當說還有不少深層次的問題存在,還需要在不斷改革、銳意進取之中加以解決。權利和義務是一對孿生兄弟,沒有只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只有義務的權利。只有在苦練安全生產基本功的過程中,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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