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朱镕基總理在代表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安全生產法》(草案)時講的這段話清楚地表明了《安全生產法》對我們國家的重要性。《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體現了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體現了憲法中關于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基本要求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安全生產法》的通過,既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成果,也是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又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懷;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監管安全生產的進步,也是加入WTO后面對國際新經濟的現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它的實施將有利于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改變我國人權狀況,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促使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提高經營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增強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立了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保護生命安全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
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總體運行機制,包括如下五個方面:政府監管與指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管等手段);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后處理等措施);員工權益與自律(八項權益和三項義務);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區監督);中介支持與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察、建筑、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相應地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負有責任的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安全生產法》指明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首先是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第二是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后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權利包括如下八種: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從業人員的義務為以下三種: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具有以下三項職權: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資料,向有關人員(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情況。第二是現場處理權,即對安全生產違法作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職權;責令緊急避險權和依法行政處罰權。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并必須在15日內作出決定。
《安全生產法》除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外,還明確了其要求和應盡的義務:一是審查、驗收禁止收取費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三是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則;四是監督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五是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保密之義務。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的實施將解決我國目前安全生產面臨的四大難題:一、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制定的,對非國有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和處罰依據。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松弛,導致事故不斷,死傷眾多。而據統計,非國有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占全國總數的70%左右。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不明確,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觸即發。三、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后,抗災能力差,不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抵抗事故災害。據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民營企業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沒有。四、現行立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一些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有的官員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開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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