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13日 起重傷害)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7年11月初,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深圳)一公司機械加工隊,承拉廣東省大亞灣核電站部分塔吊安裝工程,由武某某負責具體安裝指揮。1988年1月13日上午,十號塔吊的前后臂和配重塊以及主要部件已基本安裝完畢。塔吊回轉以上部分未與塔身連接,靠爬身套架支撐,塔吊處于頂升準備狀態。為安裝平臺圍欄接板,武某某違反塔吊不準斜吊的規定,叫起重工王某某弟指揮用配合安裝的九號塔吊牽引十號塔吊前臂轉動,致使十號塔吊套架處彎折,向南倒塌。拴在前臂上的九號塔吊鋼絲繩被拉斷。站在前臂端的起重工王某某隨前臂倒塌被砸死,平臺上的電氣技術員索某某被摔死,塔基南面的起重工杜某某被配重塊壓死,路過現場的職工方某某被砸斷腿,正在塔上安裝的工人胡某某等四人隨塔吊倒下受輕傷,九號塔吊司機田某某因鋼絲繩被拉斷而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6萬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進行偵查,并請有關專家對事故原因進行了分析鑒定。鑒定意見歸納起來,十號塔吊倒塌的原因是:
①安裝塔吊上部時,旋轉臺只安放在塔身標準節上端,沒有把上下兩端的銷釘孔用銷釘鎖住固定,塔吊處于極不穩定狀態,為事故埋下了隱患。
②塔吊前臂長29米,只伸出17.9米,臂重9.8噸;塔吊后臂長7.5米,管重6噸,加上配重22.5噸,共28.5噸。前后臂不平衡,產生了后傾力。
③塔吊處于準備頂升狀態,上下部分沒有用銷釘連接緊,在這種情況下,塔吊只能承受壓力,不能承受拉力,用9號塔吊(在上)拉10號塔吊前臂(在下),必然產生3個力:向上的拉力使之增加后傾;作用于塔身的推力;施轉力使后臂往外套架危險的開口處扭轉。在這三個力的作用下,塔吊迅速向南彎折倒塌。這是由于安裝的程序不對,改變了塔吊的受力狀態而發生倒塌,而不是塔吊本身的質量不好而引起倒塌的。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認為,按照塔吊安裝規定,當頂升套架被升起或正在升起時,嚴禁回轉塔臂,嚴禁移動變帽小車,嚴禁起落吊鉤。但武某某在塔吊回轉上部分,安裝在套架上,未與塔身標準節相連接,處于頂升狀態時,違章指揮操作,同意王某某指揮塔臂轉動,以致釀成三死七傷的重大傷亡事故。武某某對此負有直接的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三、對事故資任者的處理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由寶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鑒于案發后武某某能主動承擔責任,有悔罪表現,寶安縣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武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