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我市某建筑工地,一臺QT20塔式起重機在兩名起重維修人員更換鋼絲繩過程中,變幅小車突然脫軌傾翻,造成兩人當場墜落死亡的嚴重事故。本文對這起事故進行了調查,分析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安全技術方面的問題,供有關單位改進參考。
1 事故概況
這臺QT20型塔式起重機是固定式、上回轉以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額定起重量最大為19.6kN,額定起重力矩196kNm,起升高度25m,幅度為2~25m,變幅速度20m/min,起重臂采用正三角形結構,上肢為無縫鋼管,下肢軌道為兩根槽鋼。小車采用倒梯形結構,四只車輪在起重臂上肢槽鋼軌道上前后行走,實現小車變幅。該塔機是1992年制造,1993年投入使用的。1997年12月10日,在更換主卷揚起升鋼絲繩過程中,兩名起重維修人員從設置在變幅小車上并與小車一同移動的安全工作平臺上墜落下來造成了兩人當場死亡的嚴重事故。經現場檢查發現,一死者手中抓落一欄桿鋼管,小車脫軌傾翻后,懸掛在變幅鋼絲繩上。經勘查分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變幅小車上的安全工作平臺受人體重力作用傾斜,小車車輪從軌道中滑出,而安全保險軸失效,導致小車脫軌傾翻,造成兩人從平臺中摔出,從25米高空墜落至地面的人身事故。
2 事故原因分析及變幅小車安全技術問題
(1)設計及制造不規范
QT20型固定、上回轉塔機,是介于QT16及QTZ25塔機中的一種非標準的過渡型產品。經檢查,在我市建筑工地上使用的各類QT20塔機,圖紙資料不全,而且均未經過有關有權設計、鑒定部門認可。在設計上存在的缺陷較多。比如,這臺塔機制造廠家提供的變幅小車圖紙中,有安全工作平臺,但未設計防脫落措施。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中3.1.2條規定要求變幅小車“應設置使小車運行時不脫軌的裝置,即使軸裂斷,小車也不應有跌落的可能性”。由此可見,設計上存在明顯的嚴重缺陷。在該塔機制造單位制作過程中發現這一缺陷后,也補焊了兩根預防傾翻安全軸銷,但由于軸銷與小車車輪距離偏大,不能起到防止傾翻的作用。
(2)車輪磨損失修
小車車輪公稱直徑為Φ95mm,現場測量四只車輪直徑為:Φ94.5、Φ92、Φ84和Φ83.5,由此可見車輪嚴重磨損且不均勻,造成小車走偏。同時,測量中還發現Φ84車輪軸向外移量為5mm,使得小車輪距從942mm增大為947mm。脫軌處的軌道的外側寬度原為955mm,而實際測量值為951.5mm。可見,輪距的變大及軌距的偏小而形成了小車受力傾斜脫軌的內在隱患。
(3)安全工作平臺超載
在該塔機的使用說明書中規定,安全工作平臺的承載能力不大于100公斤,而實際兩個人的體重超過130公斤,加之其它受力因素(現場已無法測定)形成了變幅小車的傾翻力矩。
(4)攔桿焊接不牢、維修人員未系安全帶
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1.5條規定,“因在空中潤滑或維修,而在臂架上設置的攔桿,其扶手應能懸掛安全帶掛鉤,并應能承受4.5kN的載荷而不破壞”。據現場檢查及目擊者反映。維修人員未系安全帶。在傾翻過程中,死者抓住小車安全工作平臺上的攔桿,而攔桿在受力過程中脫焊,一同墜落至地面。
3 幾點建議
通過對這起嚴重的傷亡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我們應高度重視塔機變幅小車安全工作平臺的安全防墜問題,確保“安全”、“可靠”。在對塔機的檢測檢驗過程中,我們發現QTz25TM以下的塔機,大部分仍存在著這樣的隱患。為此我們鄭重建議:
(1)設計及制造單位不能只重視大噸位、大級別的塔機,忽視小噸位、小級別的塔機的安全問題,按國家標準規定,在安裝、維修人員對起重臂前部進行安裝、維修等高空作業時,除設置有安全通道走臺外,其余均應設置與小車一同移動的安全工作平臺,而安全工作平臺屬載人裝置,必須可靠、安全。另外,建議有關塔機焊接質量測定部門,應對平臺的安全與攔桿強度進行重點把關。
(2)使用單位應高度重視塔式起重機的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兩證”工作,即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特種設備應在使用前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持證使用。另一方面,應加強內部管理工作,維護保養制度應切實得到落實,建立危險點,關鍵點的“點檢制”,安裝維修人員嚴格按照工藝進行拆、裝、修設備,杜絕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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